。
緻乖平允幹咎。
戶部摺、着鈔寄。
并照朕折角處。
折令閱看。
尋奏、裴志濂本系殷實。
其赴部呈控。
不過吝惜推诿。
現已情甘赴運接充。
至杜楫、李希綱、侯希武、家道。
較裴志濂不及十分之五。
委難充商。
至所舉富戶。
一年後遽指為先富後貧者。
以此次本系乏商舉報。
未經地方官确查。
迨詳悉詢訪。
實有本人物故。
而家久分析者。
亦有乏商未舉。
而尚堪接充者。
此次乏商。
祇以急思更替。
未暇細檢。
業委雁平道方應清、逐一親查。
尚無徇隐賄飾情事。
又部駁舉報裴桂一家。
何以地方官稱并無其人。
查晉省土音。
桂國相同。
所舉本系裴忠國。
誤開裴桂。
又部駁郭愈博家資既厚。
現任湖南知府。
何以地方官未據該員任所出結。
辄稱有借欠。
查該員家資借項。
俱已關查有案。
又部駁送到各結。
其聲明家資數目。
及本人鄰族甘結。
何以俱各參差。
查晉省人、多系出外貿易。
具結本難畫一。
且系各該州縣舉報。
詳略亦自不同。
誠恐往返駁換。
耽延滋擾。
是以将原結送部。
并非别有情弊。
下部知之
○吏部議覆、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奏稱、雲南昆陽州海口州同。
專司疏浚。
并不管轄村莊。
雇夫辦料。
本多掣肘。
且海口距州城僅三十五裡。
該州事務本簡。
無難兼司。
請裁海口州同。
河務歸知州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奏、四川總督文绶等咨改阜和、泰甯、營制事宜。
一、阜和改營為協。
泰甯改協為營。
應将原設泰甯協副将。
改為阜和協副将。
泰甯協左營都司。
改為阜和協左營都司。
俱移駐打箭爐。
其原設阜和營千把外委。
及額兵七百名。
悉歸協标。
再于原設泰甯協左營額兵内。
撥給阜和協左營十七名。
原駐清溪之泰甯協右營都司。
改為阜和協右營都司。
仍額兵三百名。
阜和左右兩營。
定額兵共一千十七名。
至泰甯改協為營。
應将原駐爐城之阜和營遊擊。
改為泰甯營遊擊。
原設阜和營守備。
改為泰甯營中軍守備。
同移駐化林坪。
隸阜和協。
定額兵共六百八十三名。
各營千把外委等分駐汛地。
各仍其舊等語。
均應如所咨辦理。
一、阜和、泰甯、副将遊擊都司守備。
俱系邊地要缺。
今營制雖改。
而地仍邊要。
應仍在外題補等語。
應令該督、将作為題缺調缺之處。
查明報部注冊。
一、移改副将遊擊都司守備。
請換給四川阜和協副将關防一。
四川阜和協副将中軍都司兼管左營關防一。
四川阜和協右營都司關防一。
四川泰甯營遊擊關防一。
其泰甯營中軍守備。
系由阜和營移改。
向未給有關防。
應給四川泰甯營遊擊中軍守備條記一。
此外千把外委應用木戳。
照例由司刊給等語。
查泰甯營中軍守備。
仍與遊擊同城。
應由司換給钤記。
未便由部鑄給條記。
再原設泰甯協副将傳敕。
應令繳銷另給。
餘均如所請行。
一、副将遊擊都司守備等官衙署。
宜照舊移駐。
毋庸另建。
應如所咨辦理。
從之
○甲子。
上自圓明園啟銮。
谒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直隸廣平、大名、二府屬。
與河南接壤。
上年秋間雨澤短少。
所種秋麥無多。
冬雪春膏。
亦未深透。
不能趕種春麥。
農民祇可盡力大田。
但春夏之間。
尚不能即資接濟。
所有該二府屬、上年應徵緩徵錢糧。
均着加恩、既行緩至本年秋收後徵收。
俾民力不緻拮據。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豫省開封、衛輝、二府屬。
雨澤未能一律普沾。
曾降旨詢問。
昨據鄭大進覆奏。
日内惟彰德府所屬之安陽、臨漳、武安、涉、林、各縣。
二月中下二旬。
各得雨雪二三寸至五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