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根究。
務得實情。
通行禀報。
乃即帶與該貢使識認。
信以為實。
安南土語。
該縣無由通曉。
或此二人詭捏。
而該貢使為之匿飾。
俱未可定。
若非吳虎炳親提查訊。
不幾為其所愚耶。
萬廷莘、不曉事若此。
其諸事糊塗。
已可概見。
豈堪勝縣令之任。
已降旨革職矣。
至該撫一聞禀報。
即饬令委員解省。
親提嚴訊。
所辦尚是。
着将該二犯薙發改裝。
偷越關隘各實情。
迅速審明。
即無他故。
亦當留于内地。
治以應得之罪。
仍饬谕該國王知悉。
着吳虎炳、即行訊明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戶部議駁、高晉等會議老少鹽觔一摺。
所駁甚是。
肩挑背負之鹽。
向為私販影射滋弊。
不可不清其源。
而高晉等議請設立官垣。
收買餘鹽。
即令貧民赴官垣領買挑販。
第不許多觔越境。
所辦實未允協。
昨已有旨。
令高晉明白回奏矣。
現今鹽城縣、複有鹽枭糾衆販私。
持械拒捕。
傷斃兵役之案。
可見各鹽場積弊甚多。
不可不及早厘剔。
豈宜因循贻誤。
昨谕楊魁馳赴鹽城。
查審私枭一案。
計日可以到彼。
寅着亦先期馳赴該處。
現在薩載承辦清口以下黃河嫩淤。
業将就緒。
且派有道将等上緊經理。
毋庸親身督辦。
着傳谕薩載、即行前往。
會同楊魁、寅着、将老少餘鹽一事。
另行詳悉妥議具奏。
所有原摺、并着鈔寄。
照折角處。
折令閱看。
高晉前往浙省、查勘海塘。
如已竣事回程。
亦着到該處、一并入議。
若實有不能行。
亦應将實在情形奏聞。
并議何以除弊之法。
不應勉強牽就。
若高晉等前議。
非明官立私鹽之廠。
而招人販私乎。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傳谕薩載、楊魁、即速妥辦。
并谕高晉知之
○壬戌。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以告退奉恩将軍慶善子顯齡襲職
○癸亥。
谕、據德保奏。
四月二十一日未時。
淮安地方。
陡起暴風。
雷雨交作。
勢甚猛烈。
所有渡黃漕船。
安慶前、安慶後、鎮海後、揚州頭、泗州後、太倉前、江淮頭、蘇州白糧、興武五、太倉後、杭嚴二、杭嚴四、湖州白糧、海甯所等十四幫内。
共沉溺船三十四隻。
沉溺剝船二十六隻。
碰損風艄天篷等項。
折損頭桅大桅船二百十一隻。
淹斃男婦八名口等語。
漕船陡遇暴風。
緻遭沉溺。
所有淹斃人口。
着查明照例撫恤。
其況溺米石。
雖例應買補。
但暴風傷損船隻。
實屬人力難施。
若再令賠償。
情殊可憫。
着即查明确數。
據實具奏。
加恩豁免。
餘着照該署督所議行
○谕軍機大臣等、鹽城縣私枭拒捕燒橋。
傷斃兵役一案。
前據寅着奏報。
已谕令楊魁、星速馳赴該處。
查拏審辦。
茲據楊魁奏、接據該縣禀報。
即日起程馳赴鹽城。
督率道府、及地方文武。
上緊跟拏要犯務獲。
據實審辦等語。
自應如此認真速辦。
此案鹽枭。
敢于糾集多人。
裝船二三十隻。
肆行私販。
且敢持械拒捕。
放火燒橋。
并将官兵傷斃。
實屬目無法紀。
不可不及早全行弋獲。
嚴加刑訊。
多辦數人。
并于該處即行正法。
以示懲儆。
現在曾否将要犯全獲。
訊得實情。
勿稍延緩。
緻令遠揚漏網。
至各犯所裝鹽船。
但雲自南而來。
并不言及來自何處。
其前往西門。
亦不言其去欲何往。
殊未明晰。
薩載等、務須逐一查明。
以便易于根究。
至鹽船二三十隻。
已獲十六隻。
其未獲者尚餘一半。
船行非單身逸犯可比。
更易追拏。
今各船自應悉行就獲。
即棄船逃竄之犯。
亦當上緊追捕。
勿使遠逸幸免。
再昨歲山東私鹽案内。
尚有首犯孫大漢、脫逃未獲。
或該犯仍在此案鹽枭内。
糾聚多人。
故行抗拒。
亦未可定。
果爾、其情罪尤為可惡。
薩載等即将已獲各犯。
切實嚴訊。
務得實情。
如果孫大漢在内。
更須即速嚴緝就獲。
加重治罪。
薩載、楊魁、審辦此案。
務須實力嚴懲。
多辦數人。
即應行末減者。
亦當發伊犁等處為奴。
不可稍存姑息。
至鹽城距淮安甚近。
德保、駐劄淮城。
自應早得信息。
何以遲至五六日後。
始行具奏。
至此事雖非總漕專責。
而地方既有鹽枭拒捕大案。
德保亦不得诿為無過。
并着薩載等、于訊明此案後。
一并查議具奏。
其鹽城縣知縣康傑、守備周光中、一聞鹽枭拒捕。
即帶兵役前往查拏。
并即開槍擊斃枭徒。
立擒首夥各犯。
并獲多船。
尚屬能事。
并着薩載等、于結案後。
将該二員送部引見。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薩載等、即将現在獲犯訊辦情形。
迅速由驿覆奏。
并谕高晉、德保、知之。
○甲子。
谕、直隸順德、廣平、大名、三府屬。
與河南接壤。
因上年雨澤稀少。
所種秋麥無多。
本年春膏亦未深透。
雖直隸本年輪蠲錢糧。
闾閻可免追呼。
但該府屬。
上年尚有應徵緩徵錢糧。
前已降旨。
緩至秋收後徵收。
第念歉收各處。
口食稍艱。
若于秋收後即令輸将。
未免尚形竭蹷。
着再加恩。
将三府屬所有帶徵錢糧。
概行緩至來歲麥熟後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乙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本年散館清書庶吉士梁上國、漢書庶吉士倉聖脈、何思鈞、前已有旨以部屬用。
着加恩俱留館。
再教習三年。
同新科庶吉士一體散館
○又谕、前戶部奏駁、富勒渾等、奏銷運送軍糧軍裝人夫回空口糧。
先後牽混一摺。
當經傳旨。
令其逐一登覆。
明白回奏。
茲據奏稱、在站人夫。
同系負重執役。
而所運軍糧軍裝軍火等項。
均屬急需。
并無差别。
且查十二三年金川成案。
軍裝等項。
背夫回空口糧。
一律全支。
現有當時辦過案卷。
此次原系循照前例辦理。
第因彼時軍務緊急。
諸事紛繁。
是以至三十九年、始行咨部立案。
斷不敢絲毫牽混等語。
此項回空口糧。
既系一律折給。
且為伊等往來糧站。
目擊身親之事。
自屬實在情形。
俱着加恩準其開銷。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貴州遵義府仁懷縣民人楊玫、呈控民人謝希廷等、霸占伊家祖遺地畝。
又将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