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雨過遲。
于田禾不免有礙。
同日據巡漕禦史西平奏、濟甯等處。
于六月二十二日。
自申至亥。
雷雨大作。
入土深厚。
陰雲濃密。
勢甚廣遠。
似迤南亦應普遍。
而楊魁于二十三日拜發此摺時。
尚未奏及得雨。
是此次山東大雨。
江南竟未均沾。
尤為懸注。
前因河南、山東、及直隸、各屬缺雨日久。
大吏等屢祈不應。
因谕各督撫、于名山靈澤、有龍潭處。
專遣大員前往。
虔誠請水。
悉皆應禱而得。
甘<雨澍>霶霈。
阖省均得沾足。
頗着靈應。
江蘇各屬。
自亦必有龍潭。
可以請水祈澤。
着傳谕高晉、楊魁、若此時尚未得透雨。
即于各屬名山靈澤。
專派司道大員。
前往虔祈請水。
自可望膏<雨澍>優沾。
期于農田有益。
該督撫務即誠心妥辦。
仍即速行奏聞。
至此時黃河南岸淤淺。
曾否疏浚稍深。
糧船能否陸續挽渡。
并着薩載、即據實覆奏。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仍各将應行覆奏情形。
亦即由驿迅奏。
并谕鄂寶知之
○又谕、九江關監督事務。
向來俱派内務府司員管理。
是以設有協造二員。
幫辦窰務。
亦由内務府派往。
今九江關事務。
已令蘇淩阿管理。
則以道員而兼司關稅。
所屬州縣等官。
均可差委。
似無須并派協造之員。
着傳谕蘇淩阿、酌量情形。
如仍須該員等在彼幫辦。
則自可照舊留用。
倘就近之州縣等官内。
可以揀員兼理。
即着将協造二員。
一并裁徹。
将此谕令蘇淩阿、妥協籌酌。
據實覆奏。
尋奏、州縣有刑錢案件。
不能長往工所。
協造似應存留。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桃源縣民王二聘妻彭氏。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等覆奏、高家馬頭一帶。
挑挖淤淺。
及清水未能暢出各情形。
深為廑念。
高晉等以該處河面寬闊。
水勢散漫。
因築壩束水。
紮筏挑溜。
俾其沖出河泓。
再加挑浚。
固屬因勢利導之計。
然總不若盼得大雨。
使清水暢流。
方能迅速。
此時如已得透雨。
自屬甚善。
若甘<雨澍>未能即霈。
清水必不能驟通。
而糧艘渡河稽阻。
于漕務甚有關礙。
乃日久株守無策。
不可不為變通之計。
因思黃河毛城鋪、峰山閘、皆與洪澤湖相為委輸。
若暫令糧船經由洪澤湖而行。
或出毛城鋪、或出峰山閘、入黃河。
可避清黃交彙處之淤淺。
自較迅便。
但不知糧船過閘入河。
是否妥協。
可行不可行。
朕實不能遙定。
高晉、薩載、熟悉河務。
知之必真。
着速為籌畫。
如事屬可行。
即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不但于目前有益。
且以備将來或有淤阻。
亦可為豫防之一法。
如不可行。
亦即據實奏聞。
不得因朕有此谕。
稍為遷就之見。
着将此旨。
由六百裡發往。
高晉、薩載、即速查明。
由驿覆奏。
并着将各屬曾否得有透雨。
及挑浚淤淺各情形。
一并覆奏。
并谕鄂寶、楊魁、知之。
尋高晉等奏、峰山閘、實止丈許。
勢若建瓴。
漕船難于出閘。
且徑由洪澤湖而行。
或出該閘。
或出毛城鋪。
仍走黃河。
由陶莊繞至楊家莊。
入運北上。
計纡程一千四五百裡。
似不可行。
現在高家馬頭一帶。
河流漸深。
漕船已可挽行。
日内得霈甘霖。
尾船自能迅渡。
得旨、知道了。
想迩來亦得優渥雨澤矣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榆次縣民許吉榮女許氏
○是月山東巡撫國泰奏、昌邑縣海堤久廢。
估需銀三萬五千餘兩。
即可修成。
不慮潮患。
堤内鹻廢地一千三百二十八頃。
堤成即可耕種。
現在居民已認墾一千二百二十七頃。
雖系旱田。
實可照水田例。
六年升科。
其修堤銀。
先于藩庫借發。
分年按地徵還。
得旨、所辦好。
知道了
○河南巡撫鄭大進奏、豫省望雨各屬。
均于五月下旬。
及本月初一、二、初五、六、等日得雨。
普遍深透。
得旨、覽奏稍慰。
既得普沾。
則及時補種之事。
應妥速為之。
勿怠勿緩。
更不可自滿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現在臣衙門。
譯漢事少。
滿洲筆帖式一員。
請裁。
下部知之
○甘肅布政使王廷贊奏、通省惟甯夏等五屬。
夏禾有收。
其得雨較遲各府州。
已成偏災。
得旨、凡有成災者。
盡心查辦。
俾窮黎均沾實惠。
勉之
○署雲貴總督雲南巡撫裴宗錫奏、據蘇爾相禀稱、緬匪進貢還人之說。
尚在觀望。
恐有信到關。
伊與得魯蘊熟識。
易于交言集事。
請仍留職守。
俟邊事辦畢。
再回籍省視。
得旨、好。
如所請留用
○又奏、普洱境外磨黑汛、為各路赴普洱總路。
應派員弁駐守。
其盤查分别賞罰。
照潞江等處例。
至思茅以外。
惟九龍江為鎖鑰。
地有煙瘴。
刁士宛、已複土職。
責令專司查緝。
又倚邦、茶山、一帶。
商民采販之所。
嚴饬思茅同知。
加意查核。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一千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