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何廷臣、着照該都統等所請。
準其以參将銜、仍留巴裡坤鎮标右營遊擊之任。
俟有陝甘省相當缺出。
照例題補。
仍留辦屯田事務。
有得竟調回内地所得之缺。
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即一奏調武職。
而或準或不準。
亦必權其至當。
着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湖奏、閏六月初七日、長沙省城。
得沛甘霖。
其長沙、衡州、寶慶、永州、郴、桂、等府州。
亦于閏六月初旬。
得雨甚渥。
辰、沅、永、靖、等府州。
亦有泉源引注。
惟長沙府屬之湘陰縣、暨嶽、常、澧、所屬之十餘州縣。
雨水未透。
但南方氣暖。
若月内得沾透雨。
秋荍雜糧。
俱可補種。
而湖地肥腴。
尚可長發稻孫。
其是否成災。
或僅歉收。
已派委妥員。
逐一查勘核辦等語。
湖南一省。
得雨之處已多。
覽奏稍慰。
至所稱長沙省城。
閏六月初七日得雨之摺。
尚未奏到。
自系差人赍奏。
故不及十四日奏摺由驿馳遞之速。
今湘陰、及嶽、常、澧、所屬各州縣。
若月内續得透雨。
自可補種雜糧。
即或竟至缺雨。
亦不過一隅偏災。
為數有限。
但不可因災地無多。
置之不問。
令窮民或至向隅。
着傳谕李湖、即董饬所屬。
實力勘查。
并照向例妥協辦理。
仍即具摺奏聞。
勿稍諱飾。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張掖、武威、平番、鎮番、肅州、靖遠、等州縣。
無業貧民。
聞新疆樂土。
鹹願攜眷前往。
請照上年辦送戶民之例。
賞給一半盤費。
令其前往。
報聞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等覆奏、清水已陸續增長。
從此日盛一日。
即可暢出敵黃。
江廣漕船。
閏月十九日以前。
已渡黃四百三十七隻。
尚存幫船二百九十五隻。
現在督催。
務期克日渡竣等語。
薩載等務須上緊董催。
令皆迅渡北上。
愈速愈佳。
又據奏清水束流之法。
俟高晉防汛到工時。
會同确勘。
妥籌覆奏等語。
是薩載此時尚無定見。
因檢閱該處河圖。
清水出口以後。
經過惠濟祠下。
其對面舊黃河尚存。
清水至此。
不免散漫減力。
因用朱筆标記。
若于此築堤一道。
逼令清水直注。
庶可資刷黃之力。
又黃河至周家莊以下。
形勢稍曲。
且中河口所出之水。
橫沖抵溜。
河水易于回漾生淤。
亦是其受病之處。
高晉等前此議移中河口向下。
自屬有益。
但彭家馬頭一帶。
河形彎曲。
清水不能直注禦黃。
因于圖内、用珠筆标識。
而所乂記之處。
尤為扼要。
若就朱筆起訖處。
切去灘岸。
将河身開寬。
使清水直出有力。
黃水亦可暢行無阻。
于交彙方為有益。
着将此圖。
發交高晉、薩載、令其悉心查勘。
熟籌妥議。
即行繪圖貼說具奏。
将旨着由五百裡發往。
谕令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駁裴宗錫奏、請由永昌府給發印照。
商貨準過潞江之處。
毋庸議一摺。
所駁是。
已依議行矣。
滇省騰越以外。
在在與緬地毗連。
防範難于周密。
從前雖有查禁商販偷越之條。
率皆具文塞責。
沿邊奸民。
罔知懲儆。
私越販賣之弊。
實所不免。
自上年議定于潞江、緬甯、二處。
專派員弁。
嚴行稽察。
毋許江楚遊民。
擅行出口。
并将緬夷所需之黃絲等貨。
嚴禁外出。
尚得扼要之法。
今甫及一載。
地方官即以商販裹足不前為言。
即此可見近日文武員弁。
切實稽查之明效。
豈可轉因此而弛其禁防。
況騰越地止一隅。
十餘年來。
商稅悉皆缺額。
并未聞邊民绌于生計。
又何必為此鰓鰓過慮乎。
裴宗錫、平日辦事。
未免近于好名。
然此等見識。
于内地行之。
意在為民。
尚無不可。
若邊關要隘。
自當權事理輕重。
期于禁防有益。
豈宜率就一偏之見。
計其小而忽其大。
若如所奏、給照放行。
不過有名無實。
而流弊無窮。
則年餘之邊禁。
不幾虛擲乎。
着傳谕李侍堯、仍照上年奏定章程。
于潞江、緬甯、等處。
将一切違禁貨物。
概行嚴禁。
毋許稍有透漏。
并嚴饬地方文武員弁。
實力奉行。
勿緻久而生懈。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李侍堯、并令裴宗錫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獻縣民陳某女陳氏
○甲申。
谕、豫省昨歲秋成歉薄。
今年夏麥。
亦複缺收。
闾閻未免拮據。
業經疊降恩旨。
加意撫恤蠲緩。
俾令得所。
幸各屬于六月中、普得透雨。
大田俱已趕種。
可望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