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秋。
七月。
戊子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弘暢、恭代行禮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恩慕寺行禮
○幸圓明園
○己醜。
谕、前因豫省今年麥收歉薄。
降旨将江西尾後數幫之米。
截留十萬石。
于臨清水次。
令豫省接運、以裕民食。
因念山東濟南、東昌、各屬。
及直隸大名、廣平、順德等各府。
均有缺雨之處。
二麥大半歉收。
市糧未能充裕。
雖不至如豫省之甚。
民食究不免拮據。
着再将江西尾後數幫之米。
于山東、直隸、各截留五萬石。
以資接濟。
其應截何幫船隻。
即着鄂寶、酌量分撥。
檄知押運各員。
迅速妥辦。
至兩省應于何處水次、截留運貯之處。
着周元理、國泰、酌量妥協籌辦。
仍即一面辦理。
一面具摺覆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
○據鄭大進奏、估勘修建嵩嶽廟工程。
及圍牆内外各廟宇。
一并葺治。
其所需經費。
該撫及前撫徐績、并現在之藩臬道府、共捐銀三萬八千兩。
又各州縣呈請公捐養廉。
共銀八萬兩。
通計共十一萬八千兩。
派委專員經管辦理等語。
該省敬修嶽廟。
仰報神庥。
撫藩大吏、及前任撫臣、自應首先出資修葺。
其現任知府以上。
身為方面大員。
所得養廉亦厚。
自可聽其損資。
以襄盛舉。
至各州縣、請分别缺分大小攤捐之處。
既非政體。
且牧令非大員可比。
每歲所得廉俸。
本屬無多。
若因公扣捐。
所餘不敷贍給。
必緻藉端擾累闾閻。
與其整饬于事後。
毋甯防之于未然。
所有州縣公捐之請。
不準行。
其捐款外所需銀八萬兩。
着用内務府庫銀。
令鄭大進、榮柱等核實辦理。
造報内務府核銷。
至此項銀兩。
即着該撫、于應解戶部正項内扣用。
咨部備核。
仍令内務府、照數撥還戶部。
以省解送之煩。
該撫等務須實力查察。
妥為經理。
俾廟貌巍峨。
工作鞏固。
以昭靈佑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李湖奏、湖南各屬。
于閏六月十三四日。
均得透雨。
惟湘陰、澧州、安鄉、永定、安福等五州縣。
雨尚未透。
現饬勸種荍麥粟糧。
并查有無被旱成災。
分析辦理等語。
看來湖南今歲被旱。
不過數處。
其偏災亦止一隅中之一隅。
該撫務速饬屬确查。
如有實成偏災者。
即照例酌量借種。
以資接濟。
将此谕令知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曰、楊魁奏、江甯、蘇州、松江、常州、鎮江、淮安、揚州、太倉等府州屬。
于閏六月二十、及二十一等日。
得雨三四五六寸。
至八寸不等。
遠近均沾。
其徐州、海州、所屬之豐、沛、沭、贛、等縣。
亦于閏六月十三四五六等日。
得雨三四五寸、至七寸不等。
蘇州省城。
複于二十五日、自申至亥。
雷雨滂沱。
入土九寸。
勢甚廣遠。
低田已種之禾。
無不長發暢茂。
其山鄉高阜。
業已補種雜糧者。
均足以資培養等語。
前聞江蘇缺雨。
月餘以來。
深切廑念。
今覽。
奏始為慰懷。
至所稱原報被旱之處。
蘇州藩司所屬、共十一縣。
江甯藩司所屬、共二十五州縣。
節次得雨。
雖先後不同。
業已一律沾濡。
且一州一縣之中。
低田得雨。
秋禾仍極芃茂。
即未種之高地。
亦多寡不等。
尚屬一隅偏災等語。
江蘇前歲、昨歲、俱極豐稔。
今夏二麥亦複有收。
民間蓋藏自裕。
且今年又值輪免正供。
并無催科之擾。
民食自不緻拮據。
但其中已成偏災者。
不可因其僅系一隅。
意存輕忽。
着傳谕高晉、楊魁、即董饬所屬。
确切勘查。
照例實力妥辦。
俾各得所。
毋得稍有粉飾
○戶部議覆、山西布政使黃檢奏稱、各官寄庫未領等項。
請勒限三年。
分别完結等語。
查各官廉俸。
均屬應領之款。
應于奏銷後。
勒限一年領楚。
逾期不領。
仍歸原款。
報部聽撥。
其軍需工程等項。
俟本案準銷後。
以該員奉文日起。
革限二年領楚。
升遷他省者。
由該員本任、文移接任官、加結請領。
逾限不領。
報部充饷。
從之
○命理藩院左侍郎博清額、往庫掄辦事。
更換索琳回京
○調江南提督俞金鳌、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江南蘇松鎮總兵陳奎、為江南提督
○鑄給直隸承德府理事同知管平泉州事、理事通判管赤峰縣事、理事通判管建昌縣事、理事通判管朝陽縣事、理事通判管豐甯縣事、理事通判管灤平縣事、承德府教授、承德府經曆兼管巡檢司獄、平泉州巡檢兼管吏目、朝陽縣巡檢兼管典史、豐甯縣巡檢兼管典史、灤平縣巡檢兼管典史、建昌縣巡檢兼管典史、赤峰縣巡檢兼管典史等印記。
從總督周元理請也
○辛卯。
谕、向來繙譯鄉會試墨卷。
亦用謄錄對讀。
再送内簾校閱。
雖照科場條例辦理。
但滿洲字與漢字不同。
筆迹難于識認。
本無弊之可防。
原不必循文場易書之例。
況謄錄之領催。
于繙譯文義。
不能盡通。
謄寫易于訛舛。
且緻多延時日。
殊屬無謂。
現屆繙譯鄉試。
所有試卷。
止須彌封。
交送内簾校閱。
無庸另行謄錄對讀。
着為令。
該部即速通行遵照
○又谕、前據明善奏、在科布多之宣化馬兵何澤洪、随同筆帖式三陽泰、進京公幹。
托病潛逃。
當經降旨、令周元理等、饬屬查拏治罪。
今該督奏、據宣化鎮總兵官達色、查明該兵、實系因病落後。
即在該處守備衙門、禀明調理。
月餘稍愈。
即随科布多換班之宗章京前往。
行至馬家營。
病又複發。
即扶回在伊壻家調治痊愈。
适有科布多把總郭明德之便。
即令其帶回。
且查該兵派在北路換防。
業屆五年期滿。
應行徹回。
該兵情願告留科布多等語。
何澤洪、若系托病潛逃。
避匿原籍。
自應重治其罪。
今既查明該兵、前當期滿應換時。
自願告留不徹。
所有養病情由。
業經禀明該管官。
及病愈後。
又已随郭明德、前往防所。
其罪逃匿可知。
尚無大過。
着傳谕明善、俟該兵回至科布多時、酌量責懲。
不必嚴行辦理。
着交刑部銷案。
并谕令周元理、巴延三、知之
○以廣東龍門協副将藍元枚、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豁貴州沉溺乾隆四十年分、解京鉛三千八百斤有奇
○壬辰。
谕軍機大臣曰、薩載奏、黃河水勢盛長。
各工穩固情形一摺。
據稱、洪澤湖交秋後陸續增長。
高堰志樁。
連前存水八尺五寸。
因黃水有長無消。
是以清水仍未能暢出等語。
現在黃強清弱。
清水不能暢出。
但存水僅八尺有餘。
較每年水志、尚覺過少。
究恐刷黃未能得力。
所有清黃交彙之處。
不可不加意經理。
前曾谕令高晉、薩載、赴該處詳加查勘。
妥為酌辦。
伊等自必悉心籌議。
至高家馬頭一帶之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