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閏六月。
甲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虎炳奏、審拟薙發改裝、私越隘口之安南夷人陳廷暄、阮文富等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周貴、以内地民人。
久竄夷地。
住家開鋪。
本非安分之人。
今又受賄引路。
且代為薙發改裝。
及拏獲陳廷暄等、該犯複行逃竄。
其情罪甚屬可惡。
自應上緊嚴緝。
務獲正法。
但該犯現既在逃未獲。
該撫摺内、止應雲獲日另結。
今乃遽以絞決問拟。
形之奏牍。
外省辦事。
豈能周密。
該犯聞知身罹重辟。
藏匿愈深。
更難克期弋獲。
此即該撫不解事處。
但既已漏洩端倪。
尤不宜稍涉懈緩。
務須嚴饬所屬。
設法躧緝。
即行正法。
勿使久稽顯戮。
其陳廷暄、阮文富、二人既訊明不過貪圖獲利起見。
其罪尚可不至于死。
該撫所拟。
亦覺過重。
朕初意、本欲将此二人發回安南。
令該國王自行治罪。
以示天朝寬大之恩。
今吳虎炳、竟以奸細取供定案。
若複施恩遣回。
該國王聞知内地訊問情由。
必至心生疑畏。
于辦理轉多不便。
隻可俟該部核議覆奏。
另行酌量降旨矣。
安南素稱恭順。
本無奸細之可疑。
而天朝于該國、原示懷柔。
且并不興軍旅。
更無事情之可探。
吳虎炳所訊。
實屬多此一疑。
該撫欲因此見其辦事細心。
而不知适形其昧于事理也。
各省與外夷交涉事件。
全在權其輕重。
庶不至于過當失體。
沿邊各督撫中。
惟李侍堯、尚能通達事體。
其餘亦恐未必悉能理會。
着谕令各該督撫、嗣後如遇有外夷交涉之事。
務須斟酌得宜。
毋稍舛誤。
将此傳谕吳虎炳、并沿邊各督撫知之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查獲六柳堂集二本。
系明人袁繼鹹所着。
張自烈編輯。
語多悖逆。
查袁繼鹹、原籍宜春。
系江西省所轄。
現在飛咨該省、及各省查繳等語。
袁繼鹹、既籍隸江西。
則其所刊書集。
本省必有留存。
着傳谕郝碩、留心訪覓。
務将其書本及版片、悉行查出。
解京銷毀。
至六柳堂集一書。
既久經刊刻。
流播山西。
其餘各省。
自必有流傳之本。
而江南、浙江、尤書籍所彙聚。
更宜訪查。
着傳谕江、浙、兩省督撫、實力查繳。
毋稍疏漏。
并令各省督撫、一體确查。
均勿以具文塞責。
将此傳谕郝碩、及各督撫知之
○又谕、據吳虎炳奏、審拟薙發改裝、私越隘口之安南夷人陳廷暄、阮文富等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
并将該撫辦理未妥之處。
傳谕吳虎炳、及各督撫矣。
此案在逃未獲之周貴、以内地民人。
久竄夷境。
住家開鋪。
本非安分之人。
今又受賄引路。
且代為薙發改裝。
及拏獲陳廷暄等。
該犯複行逃竄。
情罪甚為可惡。
自應上緊嚴緝。
務獲正法。
該犯系廣東三水縣人。
自必潛回原籍匿迹。
或竄藏附近之處。
亦未可知。
着傳谕桂林、李質穎、即速嚴饬所屬。
派委妥幹兵役。
設法躧緝務獲。
審明正法。
勿使久稽顯戮。
并将如何查緝。
曾否就獲之處。
即行具奏
○山西巡撫兼管鹽政覺羅巴延三奏、河東鹽政。
令臣兼管。
臣現得巡撫養廉優厚。
用度有盈無绌。
所有河東鹽政。
每年額設養廉銀八千兩。
請全行裁汰。
得旨、覽。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齡阿奏、湖廣口岸。
鹽觔未能暢銷。
四十二年、較四十一年。
少銷鹽觔十萬一千三百餘引。
今自四十三年五月、比較四十一年五月止。
少銷鹽七萬一千四百餘引。
年複一年。
辦理維艱等語。
鹽觔銷滞。
關系引課。
至湖廣口岸。
向俱暢銷。
何以四十二年少銷鹽十萬一千餘引。
四十三年亦少銷鹽七萬餘引。
自系該鹽法道辦理不善。
及地方官不為實力緝私。
緻川廣私鹽充斥。
官引因而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