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八月。
戊午朔。
祭大社、大稷。
遣理郡王弘<日為>、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上次遞到本報。
刑部核拟斬決之本。
共有十餘件。
此次報到。
刑部本内。
并無斬決之件。
此等情罪重大之案。
自應酌量勻開。
分報呈遞。
不應忽多忽無。
着将此傳谕英廉等、嗣後刑部進本。
務須均勻分遞
○又谕、據明善奏稱、何澤洪、托病借住伊壻家内。
以及病愈前往科布多。
行至中途病發。
仍回伊壻家中。
顯系捏造。
甚屬可惡。
将何澤洪鎖拏。
送交刑部治罪等語。
明善自尚未奉到前旨、故有此奏。
但所辦未免錯誤。
閱所奏何澤洪供詞、有令其子謊報已經前往科布多之處。
止須就此予以應得罪名。
但恐此供、亦系明善等回護前奏。
欲加之罪。
似未必果系實情。
今何澤洪、既已解部。
着傳谕刑部堂官、俟該兵解到時。
詳訊确情。
分别核拟具奏。
并将此谕令明善知之
○又谕、據文绶奏、川省辦理軍需奏銷新舊正案。
計于八月内、定可完竣。
其收支結總。
于兩三月内、亦可辦畢。
諸事竣後。
即馳赴阙廷請訓等語。
同日并據富勒渾等奏、川省奏銷。
八月内限期屆滿。
現饬局員。
趕造銀米收支總冊。
并将攤賠各款。
酌議條例。
及奉部駁查各案。
分别答覆竣後。
即率同李世傑等、進京請訓等語。
富勒渾、文绶等、俱系辦理軍需奏銷經手之人。
必應俟諸事通行完竣。
方可來京陛見。
現在限期雖已屆滿。
而未經題到者。
尚有三分之一。
且從前題銷各案。
經部駁查者甚多。
并未登覆清楚。
其事實未完竣。
此後自尚有駁查之案。
若經手原辦大員。
俱行進京。
又令何人查覆耶。
富勒渾等、亦不必因前定限期。
展至今年八月。
必欲如期竣事。
不妨再予展限數月。
詳悉妥辦。
俾各案通行清結。
着傳谕富勒渾等、将新舊部駁各案。
通盤核計。
約再需幾月。
可以全完。
據實奏聞。
候朕酌量降旨。
文绶等、通俟登答全完後。
再行奏請來京陛見
○又谕、據文绶奏、布政使錢鋆、年近七旬。
兩耳重聽。
從前于一切應辦事件。
尚能辦理裕如。
今歲自入夏以來。
時複患病。
雖調理就痊。
察其精神較減。
重聽亦甚于前等語。
錢鋆年力就衰。
朕久聞其老頹。
文绶所奏已遲。
但川省軍需。
系伊一人經手。
現在辦理奏銷。
尚未完竣。
自難驟易生手。
應俟報銷完結之後。
即着該督據實奏明。
予以原品休緻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沙河所東大營。
翼日如之
○己未。
谕、海為衆水朝宗。
最昭靈應。
乃各處海神。
鹹有廟祀。
惟北海、自山海關至盛京一帶。
向未專建廟宇。
以隆禋祀。
尚屬阙典。
朕此次前詣盛京。
恭谒祖陵。
跸途循海而行。
瞻望甚近。
宜先申虔祭。
以迓靈庥。
着該部、于濱海地方。
擇地望祭。
派莊親王永瑺、行禮。
所有應行事宜。
各該衙門即速照例備辦。
并着周元理、于山海關澄海樓相近處所。
度地建立北海神廟。
即行繪圖呈覽。
候朕降旨發帑興工。
俾廟貌崇闳。
以妥神祐
○谕軍機大臣曰、薩載奏、清水加長宣洩各情形一摺。
據稱、清水現已暢流。
迅出東西兩壩。
口門已展至三十丈。
天然、太平、兩河。
俱一律深通。
淮揚運河兩腮浮沙。
經清水暢出。
即可刷除。
不緻停積。
設洪澤湖水過盛。
再将五壩封土。
酌啟一兩壩、以資分洩各等語。
自宜如此留心。
随時妥辦。
惟所稱清水出口。
直達黃河中泓。
會黃東注之語。
不解其故。
黃河。
自儀封十六堡漫口奪溜。
舊河現已斷流。
安得複有東注之水。
或豫省以下。
另有他水彙入黃河。
仍由江南入海。
亦未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