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夢一篇。
有雲若姓氏物之紅色者。
是夫物之紅。
非即姓之紅也。
紅乃朱也等語。
顯系指稱勝國之姓。
故為翁子徽國之語以混之。
尤屬狡詭。
該犯自高曾以來。
即為本朝臣民。
食毛踐土。
乃敢系懷故國。
其心實屬叛逆。
罪不容誅。
着将書本、發交薩載。
即提該犯到案。
就此條嚴加刑訊。
诘其是何肺腸。
取具切實供詞。
勿任展飾。
按律從重問拟具奏。
其徐述夔詩、并着查明。
據實辦理。
至昨歲因王錫侯大逆之書。
曾谕督撫等、饬屬實心查察。
遇有不法詩文。
随時查辦。
今殷寶山悖逆之詞。
經劉墉搜查而得。
即行具奏。
該地方官、平日竟置若罔聞。
高晉、薩載、楊魁、所司何事。
應得何罪乎。
着傳谕高晉等、即行明白回奏。
并查明該管之縣府司道各官。
一并參處。
并谕劉墉知之
○以湖北鄖陽協副将範宜恒、為福建福甯鎮總兵
○乙酉。
上詣文廟行禮
○禦大政殿。
閱盛京官員射。
獎賞有差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劉墉奏、于殷寶山家内、搜出詩文二本。
内有記夢一篇。
應行究訊。
現在移咨督撫辦理等因一摺。
已谕薩載、楊魁、嚴訊該犯确供。
從重定拟具奏矣。
今複思該犯情罪重大。
外間審訊。
恐不能得其實供。
着傳谕薩載、楊魁、查殷寶山現在解交何處審辦。
即由該處、派委妥幹員弁。
管押該犯。
嚴行解京審訊。
沿途小心防範。
毋緻疎虞。
昨日發去之書。
仍着繳回。
所有該犯家屬。
并着楊魁、就近查拏監禁。
聽候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楊魁、兩淮鹽政伊齡阿會奏、酌定查緝私鹽處分。
一、定例拏獲私鹽。
承審官不能究出來曆。
按犯罪輕重。
分别罰俸。
處分較輕。
應如所奏。
嗣後承審官不究明來曆。
及運往何處。
率混具詳。
照故縱例、革職。
一、鹽引未完。
舊例八分以上者、革職。
其自一分至七分者。
僅令戴罪督銷。
參處究屬具文。
亦應如所奏。
除未完四分以上。
仍照例辦理。
五分以上。
例降職降俸者。
改降二級調用。
六分以上。
例降三級者。
改降三級調用。
七分以上。
例降四級者。
改降四級調用。
不準融銷開複。
其堕銷鹽引。
議以降級調用之員。
如有軍功加級紀錄者。
準抵銷。
别項級紀。
不準議抵。
一、私鹽要隘。
應委侯補千總巡緝。
半年更換。
獲私四千斤以上者。
準留巡一次。
半年期内、能緝積慣大夥。
在萬斤以上者。
遇缺先補。
兵役倍賞。
如漏私至四千斤者。
降一級留任。
四千斤以上者。
降一級調用。
萬斤以上者、革職。
兵役嚴處。
并令該督、于标弁巡滿時。
積算漏私觔數。
咨報兵部。
分别查議。
一、嗣後倘有大夥枭徒。
如峄縣、鹽城、拒捕傷差之案。
将包庇之兵役。
從重問拟斬候。
私售竈丁。
及窩頓匪犯。
概發伊犁烏噜木齊等處為奴。
從之
○貸湖南湘陰、巴陵、臨湘、華容、平江、武陵、桃源、龍陽、沅江、澧州、安鄉、慈利、石門、安福、永定等十五州縣。
并嶽州衛。
本年旱災饑民口糧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澄城縣民金體胖聘妻李氏
○丙戌。
上禦大政殿。
閱吉林官員射。
獎賞有差
○命重修盛京天壇、地壇。
移建太廟于大清門東
○是月、倉場總督舒常等奏、節交寒露。
查有湖南二三等幫、及江西七幫應行到通之船。
至今未抵關口。
随令坐糧廳、前往楊村。
會同天津道。
将已到船隻。
即在楊村起剝。
如未到楊村。
在天津交兌。
或随路迎剝起卸。
饬令糧船回空。
速歸水次。
接兌新漕。
得旨嘉獎
○欽差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等奏、東西兩壩台築成。
因西壩水勢較緩。
先軟鑲十九丈。
嗣東壩因無大溜。
亦經軟鑲四丈。
臣高晉、前在楊橋、協同堵築。
祇有軟鑲用船用錨。
并未見下埽有用錨之處。
此次應無庸另用大錨。
仍照曆次成式。
多用麻繩。
以柴土追壓到底。
可資穩固。
再該工下遊之大壩引河、缺口溝槽。
現委員趕築頭壩。
鑲以防風。
其二三壩、隻須夯硪堅實。
原堤沖成坑塘。
俟水涸補築者。
先于外灘、築堰攔禦。
計合龍後、節逾霜降。
水勢歸槽。
無虞串漫。
得旨、覽奏諸凡悉心妥辦。
深慰朕懷。
惟俟早報合龍之佳信耳
○署兩江總督薩載奏、本年上下江地方、均有偏災。
需米接濟。
現咨四川督臣文绶、饬水次州縣。
碾米來江。
俟到時、撥給上江十萬石。
委安徽藩司、在安慶地方接運。
以五萬石分派江、常、鎮、等三府。
如川米不能如數。
另行酌派。
得旨嘉獎
○江南壽春鎮總兵李奉堯奏、查勘亳州濱臨渦河。
因豫省漫水下沖。
城垣間被浸損。
州境東西北三鄉。
被災甚重。
南鄉地高略減。
得旨、地方官所辦赈務如何。
災民皆受實惠否。
據實奏來
○山東巡撫國泰奏、準豫省咨稱、儀封漫口。
所需進埽料物緊要。
現貯北岸廠内稭麻。
若必俟豫省委員轉運。
不免稽遲。
臣行抵曹郡時。
即将運送協濟料物。
委員徑抵東壩工所交收。
并于辦稭一百五十萬束原數外。
多備稭四十萬束。
運至曹單廳貯備。
得旨、所辦可嘉。
卷之一千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