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浸。
被災亦重。
深為轸念。
前經降旨、令文绶将川省倉谷二三十萬石。
碾米運赴江南。
以備赈恤。
尋據薩載奏、川省碾運之米。
約計十五萬石。
以十萬石撥交上江。
五萬石撥交下江備用。
系就兩省情形。
酌量分撥。
自應如此辦理。
今闵鹗元奏、安省通屬常平倉、實貯谷米等項一百一十餘萬石。
各處赈需。
俱可就近撥濟。
川米到江稍遲。
亦可留為明春赈粜之用等語。
是安省百姓。
尚不急需川米之接濟。
該撫查辦災務。
尚屬認真。
自不緻有遺漏。
着傳谕該撫、速即督率各屬。
照例妥協辦赈。
嚴禁吏胥侵漁中飽。
務令災黎均沾實惠。
勿使一夫失所
○又谕、據楊魁接準學政劉墉咨會、有丹徒縣生員殷寶山、投遞呈詞。
語多狂悖。
又如臯縣民童志璘、呈繳泰州已故舉人徐述夔詩集。
語多憤激。
現在嚴行搜查審辦等語。
此二案。
前據劉墉具奏。
已降旨薩載、楊魁、令派委妥員。
将殷寶山、嚴行解京審訊。
并将其家屬、就近查拏。
聽候辦理。
薩載、楊魁、接奉前旨。
自即當遵照妥辦。
至徐述夔一犯。
雖已身故。
其所着之書。
自應尚其子孫、速行追繳。
今據楊魁稱、伊孫徐食田、賄囑縣書。
捏稱自行呈繳等語。
徐食田既隐匿伊祖書籍。
不早呈繳。
及知事已敗露。
複敢賄囑縣書。
捏稱自繳。
其詐僞殊為可惡。
且必有隐匿書籍闆片之事。
亦當解京嚴訊。
徐食田自己拘提到蘇。
着傳谕楊魁、即委妥員。
将徐食田、嚴行解京審訊。
沿途小心防範。
毋緻疎虞。
派人嚴搜其家、有無藏匿書籍之事。
速行奏聞。
并将聽受賄囑之縣書。
一并遴員。
隔别管解來京。
沿途毋任見面串供。
另滋弊窦。
所有徐述夔家中、各項書籍書闆。
仍即詳細搜查。
全行解京查辦。
并谕薩載知之
○又谕、本日楊魁奏報、各屬七月分糧價單内。
如江甯、蘇州、鎮江、揚州等府屬。
米麥時價。
俱注有比上月減字樣。
殊為不解。
今歲江甯等屬。
夏間均各短雨。
及得雨以後。
亦未能一律補種晚禾。
秋收未免歉薄。
何以四郡糧價。
轉較上月有減。
或系川省商販。
于文绶未辦以前。
業已運至江省。
因而米價漸平。
抑或安徽未經被災之處。
悉已成熟。
米糧較多。
各商因得運販下江。
源源接濟。
以緻市價平減。
着傳谕楊魁、即将實在情形。
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閏六月以前。
雨少水淺。
商米不能挽運入市。
糧價稍增。
迨七月連得透雨。
河港水長。
販運流通。
且松、太、等屬。
秋收本豐。
餘米出粜。
是以市價比前平減。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據陸耀奏、東省自閏六月七月以來。
各屬俱得透雨。
秋禾普種。
現在百谷登場。
合計通省收成。
确有九分有餘。
前奉恩旨、截留江西漕糧五萬石。
已饬令收貯濟甯水次。
酌給各州縣相時出粜等語。
東省收成。
既有九分有餘。
是各屬均屬豐收。
現可無需米糧接濟。
而豫省今年被災較重。
雖節次降旨、截留漕糧二十萬石。
又留豫省新糧十萬石。
以備赈恤。
尚恐不敷。
與其将截留漕糧五萬石。
留貯東省水次。
以待來年之用。
又不若即将此項米石。
撥交豫省接運。
以備赈恤。
于豫民自更有益。
着傳谕國泰、即酌量情形。
如濟甯所貯之截漕五萬石。
可以撥給豫省。
即一面覆奏。
一面知會鄭大進、派員赴濟甯領運。
如此項米石。
東省亦所必需。
即據實具奏。
不必勉強從事。
尋奏、請将已撥存貯漕糟。
仍留為東省平粜之用。
得旨、是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永定河南北兩岸。
及下北口堤。
逼近河溜。
堤身單薄。
亟應堵築。
得旨如所議行
○是日、駐跸金剛屯大營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山東布政使陸燿奏報、東省收成。
約有九分有餘。
又巡漕禦史西平、昨至行在複命。
詢其沿途所見農田情形。
據奏、經過山東地方。
俱已布種秋麥。
且已出土青蔥。
但未知通省各屬、曾否一律普種。
至該省及未奏報得雨。
已種之麥。
是否有需雨澤。
或曾經得雨。
而國泰未奏。
着傳谕國泰即速查明。
據實覆奏。
至豫省未被水災之處所。
前據鄭大進奏、已經趕種秋麥。
未知所種能否普偏。
是否尚需秋雨滋培。
自八月至今、曾否得雨。
或地氣尚濕。
無需雨澤。
着傳谕鄭大進、即速查明。
據實覆奏。
尋國泰奏、東省各府屬。
于八月十一、十九等日得雨。
本月初三日又雨。
麥土既潤。
翻犁播種。
倍見青蔥。
得旨、欣慰覽之。
鄭大進奏、八月十一、二十一等日。
得有微雨。
早麥出土二三寸。
稍遲者亦已破土至歸德各屬被水之區。
地氣稍暖。
尚可于十月中補種。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京師自八月初五日、奏報得雨以後。
迄今已及月餘。
未見續報得雨。
現在正當播種秋麥之際。
是否尚需雨澤滋培。
抑或地土本濕。
尚不至急于盼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即查明實在情形。
具摺覆奏
○又谕、向來西洋人有具呈廣東督撫衙門。
情願進京效力者。
俱經該督撫等、轉奏送京。
近年以來。
未見有續來者。
或系該國本無人呈請。
抑系曾經具呈。
而該督撫不為轉奏。
着傳谕桂林、李質穎、即行查明。
據實具奏。
嗣後如西洋人呈請進京效力者。
即為奏聞送京。
不必拒阻
○兵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烏噜木齊提屬原安塘兵六十二名。
請照舊存留。
以便郵務。
從之
○是日、駐跸興隆屯大營
○乙未。
谕本日有錦縣生員金從善、于禦道旁。
進遞呈詞。
條陳四事。
狂誕悖逆。
為從來所未有。
觀其首以建儲為請。
蓋妄思彼言一出。
便可為他日邀功之具而敢于蔑視王章。
情實可惡。
即以此事而論。
康熙年間。
未嘗不立皇太子。
乃因情性乖張。
群小複從而蠱惑。
遂緻屢生事端。
幸而皇祖洞燭其情。
再立再廢。
國家得以乂安。
使理密親王、及弘晳父子。
相繼嗣位。
豈我大清宗社臣民之福乎。
至所雲立太子。
可杜分門别戶之嫌。
尤為大謬。
不知有太子然後有門戶。
蓋衆人見神器有屬。
其庸碌者。
必豫為獻媚逢迎。
桀黠者。
且隐圖設機構陷。
往牒昭然可鑒。
若不立儲。
則同系皇子。
并無分别。
即有憸邪之輩。
又孰從而依附觊觎乎。
我皇祖有鑒于前事。
自理密親王既廢。
不複建儲。
迨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
皇祖龍馭上賓。
皇考紹膺大寶。
内上帖然。
我皇考效法前徽。
亦不立儲位。
唯于雍正元年。
親書朕名。
緘藏于乾清宮正大光明扁内。
并不明降谕旨。
及雍正十三年八月。
皇考升遐。
遵向谕敬啟禦函。
朕即缵承洪緒。
彼時人情亦甚輯甯。
此即不建儲之益。
固天下臣民所共見共聞者也。
朕登極之初。
恪遵家法。
以皇次子為孝賢皇後所出。
人亦貴重端良。
曾書其名。
立為皇太子。
亦藏于正大光明扁内。
未幾薨逝。
因追谥為端慧皇太子。
其旨亦即徹去。
不複再立。
且皇七子亦皇後所出。
又複逾年悼殇。
若以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