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則當及于皇長子。
既弗克永年。
而以才質論。
則當及于皇五子。
亦旋因病逝。
設如古制之繼建元良。
則朕在位而國儲四殒。
尚複成何事體乎。
然此等大事。
朕未嘗不計及也。
曾于乾隆三十八年冬。
密書封識。
并以此意、谕知軍機大臣。
但遵皇考舊例。
不明示以所定何人。
蓋不肯顯露端倪。
使群情有所窺伺。
此正朕善于維持愛護之深心也。
然是年冬至南郊大祀。
即令諸皇子在壇侍儀觀禮。
朕曾以所定皇子之名。
默禱上帝。
以所定之子若賢。
能承大清基業。
則祈昊蒼眷估。
俾得有成。
苦其人弗克負荷。
則速奪其算。
毋誤國家重大之任。
予亦可另行選擇。
此朕告天之語。
豈能飾詞以欺人乎。
是朕雖未明诏立儲。
實與立儲無異。
但不欲似前代之務虛名而滋流弊耳。
而該逆犯乃以為大清不宜立太子。
豈以不正之運自待耶。
此何言乎。
尤為大逆不道。
我朝得天下之正。
實非漢唐宋明所可比。
而該逆犯竟敢目為不正。
其心顯然存内外之見。
肆其狂吠。
非惟诋斥朕躬。
并且幹犯列祖。
該逆犯身列青衿。
自其高曾以來。
皆本朝臣仆。
食毛踐土。
百有餘年。
況其父曾為知縣。
乃敢悖逆若此。
雖夷其三族。
亦豈足蔽辜乎。
朕每論自昔為建儲之請者。
大率自為身謀。
即年已老耄。
亦為其子孫計。
明執古禮、以博正人之名。
隐挾私見、以圖一已之利。
若而人者。
實無足取。
即今時諸臣中。
亦未必無存此見者。
但如逆犯所雲以不正之運自待。
明肆诋毀。
則實稱罕見之鬼蜮耳。
總之建儲與封建井田相似。
封建井田。
不可行于後世。
建儲亦何獨不然。
至所稱、立後一事。
更屬妄延。
乾隆十三年。
孝賢皇後崩逝時。
因那拉氏、本系朕青宮時。
皇考所賜之側室福晉。
位次相當。
遂奏聞聖母皇太後。
冊為皇貴妃、攝六宮事。
又越三年。
乃冊立為後。
其後自獲過愆。
朕仍優容如故。
乃至自行翦發。
則國俗所最忌者。
而彼竟悍然不顧。
然朕猶曲予包含。
不行廢斥。
後因病薨逝。
祇令減其儀文。
并未降明旨。
削其位号。
朕處此事。
實為仁至義盡。
且其立也。
循序而進。
并非以愛選色升。
及其後自蹈非理。
更非因色衰愛弛。
況自此不複繼立皇後。
朕心事光明正大如此。
洵可上對天祖。
下對臣民。
天下後世。
又何從訾議乎。
該逆犯乃欲朕下罪已之诏。
朕有何罪而當下诏自責乎。
逆犯又請複立後。
朕春秋六十有八。
豈有複冊中宮之理。
況現在妃嫔中。
既無克當斯位之人。
若别為選立。
則在朝滿洲大臣。
及蒙古紮薩克諸王公。
皆朕兒孫輩行。
其女更屬卑幼。
豈可與朕相匹而膺尊号乎。
此更可笑。
不足論矣。
至所稱、讷谏一節。
朕自臨禦以來。
凡臣工條奏。
果有益于國計民生者。
無不即為采納。
或下部議行。
從無拒谏之事。
若各省水旱偏災。
皆朕于督撫等奏報晴雨摺。
或咨之奉差入觐之人。
稍遇雨旸失調。
無不先事郵詢。
嚴饬封疆大臣。
實力妥辦。
多方赈恤。
并未有臣下陳奏。
朕轉拒而不聽者。
即或内外大臣。
如有不公不法之事。
原許諸臣劾奏。
朕察核果實。
無難立治所劾大臣之罪。
又何嘗有如明季言官。
彈劾大臣。
因而得禍者乎。
若勝國宦官宮妾。
竊攬大權。
擅作威福者。
今日實無其事。
科道更何從白簡從事。
亦何待朕之拒絕乎。
又所請施德一事。
朕踐阼至今四十三年。
曾普免天下錢糧三次。
普免漕糧一次。
而災赈之需。
動辄數百萬。
且如今年豫省水災。
截漕三十萬。
發帑百餘萬。
此尤近事之可徵者。
即以奉天一省而論。
今歲既當輪免之年。
複以巡幸盛京。
特蠲明年正賦。
恩德之及民。
不為不厚。
而該逆犯何尚敢于妄逞橫議耶。
此等逆犯。
實屬罪大惡極。
昔曾靜尚屬遠居湖南。
不料陪都根本重地。
俗樸風淳。
乃有如此悖逆之徒。
實為意想所無。
着行在大學士九卿、會同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具奏、侍衛傅浚、假捏印契。
串同民人。
诓騙伊靈阿銀兩。
請革職交部審拟一摺。
已交部查審矣。
傅浚以大臣子弟。
身為侍衛。
乃交結市井無賴。
假捏印契。
串通誘典。
又假冒惟精、與伊靈阿會面說合。
诓得銀兩。
實屬無恥不堪。
着傳谕刑部堂官、即行嚴訊确情。
按律定拟具奏。
并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又谕、今年各省辦理秋審情實。
金刃傷人拟入者較多。
此等案件。
皆在朕未降谕旨以前。
各督撫及九卿等、未免誤會朕意。
因谕令刑部、于黃冊内夾簽聲明。
其已經具題者。
于進到時、交行在刑部、夾簽呈進。
以便扣除不勾。
茲據錢汝誠奏稱、刃傷案内。
除共毆及各斃一命。
畏罪脫逃。
并妒奸起釁數起。
拟不加簽等語。
本應如此辦理。
朕辦此一事。
屢次降旨。
原欲于諄切教誡之中。
寓辟以止辟之義。
所指原止系鬥毆刃傷之案。
如錢汝誠所指各項。
原系每年按例辦理者。
本不應在扣除之列。
恐在京刑部、又複誤會。
然今日錢汝誠所加簽之内。
即有情重應勾者。
總之朕細看而已。
亦不辭勞也。
将此再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袁守侗奏、豫省現辦撫恤災民事宜一摺。
據稱、先經撫臣鄭大進、派委守令等官。
分路救護。
将災民家口。
移置大堤、及沙河、惠濟河、各堤上。
并各村莊高曠地方。
搭篷居住。
或分給米面。
或先散倉谷。
并查明戶口。
豫給一月口糧。
其災民因家有什物。
戀守不出者。
即分乘舟筏。
前往勸谕接濟。
至豫赈口糧一事。
銀米兼赈等語。
所辦甚好。
鄭大進等、務當督率各員。
實力妥辦。
使災黎均沾實惠。
又據稱、商邱縣護城堤内甚寬。
該府杜憲、竭力保護。
得免沖決。
附近災民。
避入者數及萬口。
甯陵縣護城堤。
幾至沖塌。
該縣羅楯、晝夜築防完固。
複赴各遠鄉、遍加撫恤。
考城令王金成、搭篷移置居民。
該縣亦在彼居住。
早晚親身查看等語。
杜憲等辦理災務。
俱能實心奮勉。
頗屬可嘉。
俟災赈事竣。
鄭大進、即将該員等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并查更有似此出力者否。
一并送部。
将此傳谕高晉等知之
○予福建出洋遭風淹斃澎湖右營把總俞文貴、兵丁黎志亮等四名。
恤賞如例
○是日、駐跸杏山東大營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等奏、儀封漫工。
東西兩壩。
共做出四十丈。
連前共做成一百四十餘丈。
現在嚴督晝夜進埽加鑲。
不使稍遺餘力。
通盤計算。
已有五六分工程。
約計九月底、十月初、即可一律工竣合龍等語。
覽奏欣慰。
此時逐漸下埽。
可為應手。
至将近合龍時。
口門收束。
溜勢愈加湍急。
施工自必較難。
尤宜加意慎重。
着傳谕高晉等、督率工員。
務期如法妥辦。
俾得及早合龍。
以慰懸注。
仍将下埽及開挑引河情形。
随時具奏
○是日、駐跸五裡河村大營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川省辦理軍需銷算。
經部議駁之案甚多。
恐限内不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