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意如此完結。
李傑龍、必尚有後言。
且恐外間無識之徒。
或疑福隆安等試驗。
自然傅會阿桂等原議。
并恐喜事生風妄逞臆說者。
甚以為李傑龍、未經賄通兵部。
故既駁其條陳。
複抑其技藝。
不特無以服李傑龍之心。
且有為之抱屈者。
其何以示公允。
因親禦紫光閣。
令該弁兵。
面為試驗。
則所放之槍。
與福隆安等所奏無異。
衆目所共見。
李傑龍實無從複行置吻矣。
此事雖小。
或以帝王不必親細務。
則殊不然。
事機之乘。
每由小以緻大。
語雲。
涓涓不息。
将成江河。
古聖王所以有謹小慎微之戒也。
況鳥槍乃軍火重器。
本非不急之務。
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若以此為小節而忽之。
必如何方為切要之圖乎。
朕臨禦四十三年。
事無钜細。
必躬必親。
故得綱紀肅清。
是非不紊。
非好勞。
亦不肯憚勞。
此為君之所以難也。
若明季諸君。
狃于燕安之習。
一切視為細故。
诿之臣下。
以緻太阿下移。
事歸權幸。
朝臣又各持門戶。
伐異黨同。
遂使軍政邊防。
日益堕廢。
其君終惛然罔覺。
因而潰敗難支。
是以我太祖、太宗、得以乘時舉事。
創成大業。
設彼時為君者。
能如朕之乾綱獨攬。
諸事親裁。
則非但勝國之社。
未必遂墟。
即遼沈要區。
豈能為我祖宗克取乎。
朕所以兢兢業業。
雖小弗遺。
不敢稍自暇逸者。
實深有鑒于此也。
至李傑龍、尚屬可以辦事之人。
而所見不免卑瑣。
伊前任處州鎮時。
曾奏鳥槍所用鉛子。
不必拘定銷三撿七之成例。
請盡給兵丁。
實用實銷一摺。
經該部議駁。
朕并未加責備。
此次所奏鉛砂并用。
若伊自知錯誤。
亦可不與處分。
乃既輕信冒昧于前。
又複飾詞回護于後。
而覆奏之摺。
又涉于尚氣取巧。
難勝提督之任。
其浙江提督員缺。
着劉鑒補授。
李傑龍、仍加恩以總兵銜。
往伊犁代劉鑒管屯田事務。
将此事始末明白宣示。
通谕中外知之
○以雲南糧儲道海甯、為甘肅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豐縣民劉路妻張氏
○丙午。
谕曰、李傑龍、着以總兵銜、管理屯田事務。
浙江提督員缺。
已降旨令劉鑒補授。
但劉鑒尚在伊犁。
到任尚需時日。
所有浙江提督印務。
着李奉堯即赴浙江署理。
其壽春鎮總兵員缺。
着閻正祥前往暫署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貴奏、審拟高樸一案、将達三泰拟以斬決。
委員解京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達三泰、系該處辦事司員。
乃敢慫恿高樸。
派累回人。
開采玉石。
串商牟利。
伊即從中婪索多金。
實屬助惡之尤。
情節甚為可惡。
伊與高樸之罪。
雖斬決不足蔽辜。
但律止于此。
更難加重。
然亦不值解京辦理。
着傳谕勒爾謹、即派大員。
前往嘉峪關一帶。
俟達三泰解到何處。
即放該處、将該犯正法。
并将其屍骸。
抛棄野外。
不準收殓。
以示懲儆
○又谕曰、桑齋多爾濟、諸事奮勉。
矢心誠懇。
今聞溘逝。
深為轸恻。
着派阿玉玺、前往奠醊。
仍賞銀五百兩、經理喪事。
即着土謝圖汗車登多爾濟。
前往庫掄。
協同博清額辦事。
其尋常事件。
令博清額、掌欽差大臣關防。
如遇給俄羅斯文移。
着車登多爾濟、列名在前
○定伯克等官谒見駐劄大臣儀注。
軍機大臣議覆、嗣後回子伯克等、除回事外。
定于每月朔望日、谒見駐劄大臣。
尋常不準私谒。
其相見儀注。
伯克中兼公爵貝勒貝子者。
大臣加禮貌。
阿奇木、伊沙噶、及四五品伯克。
初次谒見。
請安。
朔望及因公進署。
不準叩頭。
六品以下伯克。
大臣初到。
公谒準叩頭。
常時不叩頭。
土爾扈特王公貝子等、以常禮見。
台吉以下。
侍坐随行。
金川各土目。
照屯練禮行。
明正各土司。
按其品級。
照伯克禮行。
從之
○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奏、南掌國王準第駕公滿之弟召翁、差目具禀。
稱該國将屆貢期。
恐道路阻滞。
請委員商辦等語。
查召翁在國擅權。
該處不能相容。
逃至猛天。
常與交沙遊匪争殺。
今因該國貢期将屆。
擅請委員往議。
實為要約求援之地。
當即批令鎮道、傳谕召翁、将準第駕公滿現在何處。
何以召翁自稱南掌國王。
出名具禀。
據實呈報。
得旨、所辦是。
知道了。
摺内又稱、欲即檄詢準第駕公滿。
未便令召翁之人帶去。
另行遞發。
又恐召翁窺探。
批、所慮是
○丁未。
上幸瀛台
○谕曰、努三、在内廷行走多年。
甚屬勤慎。
今聞溘逝。
着加恩派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
前往奠醊。
并賞銀三百兩。
經理喪事。
其一切應得恤典。
該部查例具奏
○又谕曰、桑齋多爾濟病故。
伊茔地均在京師。
且聞其在時。
有意欲來京之語。
着加恩賞給烏拉。
将伊靈柩送京安厝
○谕軍機大臣曰、鄭大進奏、據祥符縣知縣楊暨、訪獲縣民劉峨裱褙鋪内。
刷賣聖諱實錄一書。
刊有廟諱禦名。
各依本字正體寫刻。
殊屬不法。
訊據劉峨、及買闆之李伯行等、僅供稱乾隆二十年間。
馬均璧、将書闆四塊。
書簽一條。
向劉峨之祖劉振。
當錢六百文。
後因馬均璧病故。
積欠工銀。
即将書闆抵給。
其買自何人。
實不知情。
惟閱書内有得于江右藩幕之語。
似其書即起于江右。
而着書姓名。
及刊刻月日。
并未開載。
已密咨江西巡撫查究等語。
此書雖以欲使人知所避諱為名。
乃敢将廟諱、及朕禦名。
各依本字全體寫刊。
不法已極。
實與王錫侯字貫無異。
自當根究刊着之人。
按律治罪。
雖李伯行等、訊系走腳為生。
不通文義。
即刷賣之劉峨。
亦不知此書來曆。
但書内載有雍正年、得于江右藩幕之語。
自無難查考而知。
着傳谕郝碩、即速查明彼時江西藩司。
系屬何人。
如何得有谕旨。
并所延幕友何人。
此書确系何人着述刊刻。
逐一詳晰訪查确實。
據實具奏。
毋得稍存延緩諱飾。
将此由五百裡發往。
鄭大進原摺、一并鈔寄閱看。
仍着郝碩查明。
由驿覆奏。
并谕鄭大進知之。
至此書恐有流傳各省者。
并着傳谕各督撫、實力确查。
解京銷毀。
不得僅以具文塞責。
尋郝碩奏、查書内傳旨。
系雍正三四年間頒發。
其時江西藩司。
系丁士一、幕友無檔可查。
系飛咨山東巡撫。
傳訊丁士一子孫。
确查另奏。
報聞
○又谕、昨據德福奏稱、錦州協領富伸保、錦縣知縣雅爾善、于各處商船内。
大船每隻索銀十六兩。
小船每隻索銀十兩。
以臨幸辦差為名。
稱系将軍弘晌交辦。
計船九百餘隻。
共湊銀一萬四千兩零。
顯系該協領等指稱詐索。
請将富伸保、雅爾善、解京交部。
審明治罪等因一摺。
此事殊堪駭異。
已令福隆安馳驿前往。
徹底根究。
嚴密查辦矣。
因思錦州一帶商船。
載運赴天津者必多。
該協領知縣等、如果有藉端科派情事。
各船自必衆口共傳。
略一詢訪。
即可得其大概。
況明興平日。
尚屬能事之人。
此案又與直隸無涉。
更無難一訪而得。
着傳谕明興、即就各船。
體訪錦州文武勒派情形若何。
伊等曾出銀若幹。
據實覆奏。
勿稍存瞻徇捏飾之心。
緻幹咎戾
○以散秩大臣弘晸、為内大臣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盩厔縣民馬某妻羅氏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桂林等奏、查勘廣西桂林等屬被災情形一摺。
已屢經傳谕。
其署柳城縣譚應麒、止須徹回另換。
毋庸置議。
亦經明降谕旨。
該督等自可遵照辦理矣。
至永福等五州縣。
被旱田畝。
雖不過一隅偏災。
恐貧民究不免拮據。
或有應行酌借接濟之處。
該督撫、照例妥協辦理。
仍董饬所屬。
實力妥辦。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又谕、連日盼望合龍之信甚切。
茲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下埽。
至十六日。
僅存口門三丈九尺。
意謂十七日、準可合龍。
乃西壩所又裂縫。
溜從埽底翻花。
帶動門埽。
塌去六丈。
現在設法籌辦等語。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時和驿工程。
每次将屆合龍。
屢有蟄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