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十一月。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趙鈞瑞供稱、乾隆四十年。
葉爾羌、因雅德、瑪興阿、俱有發賣官玉萬餘觔。
所以陸續收買四千二百餘觔。
俱經給有官票等語。
現谕永貴、詳細查奏。
茲複詢據雅德稱、四十年間采辦大玉。
除挑選進呈外。
其餘零碎平常玉塊。
于摺内聲明。
照例變價。
分給官兵認買。
尚未奉到朱批。
即奉調喀什噶爾。
所有葉爾羌官玉變價之事。
系瑪興阿、淑寶、接辦等語。
此項玉石。
雖經雅德奏明變價認買。
但原定之價。
為數過輕。
若再照高樸所定之價出售。
則伊等漁利尤重。
更不成事體矣。
總之發賣官玉。
實開影射私玉之端。
從前所辦。
本屬未妥。
而日久弊滋。
遂緻高樸勾串官商。
贓私狼籍若此。
不可不徹底嚴懲。
至葉爾羌官兵。
與喀什噶爾、阿克蘇、無異。
勞逸亦同。
何以他處俱無。
獨葉爾羌酌賞。
亦未平允。
永貴前奏。
仍欲官為變價。
是未知去弊之根源也。
前已谕令永貴、嗣後将官兵回子議給賞玉之處。
一并停止。
并谕知永貴、将密爾岱山。
即行永遠封禁。
絲毫不許夾帶偷漏。
方為正本清源之道。
永貴深體朕意。
妥議行之。
至瑪興阿等、從前辦理此事。
是否照所定官價發賣。
抑系輕價收買官玉。
重價發給商人。
從中牟利染指。
及雅德尚未經手。
即交給瑪興阿辦理之處。
是否确情。
并着永貴詳悉确查。
據實迅速覆奏。
所有軍機大臣、詢問雅德奏片。
并着鈔寄永貴閱看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向導處奏、乾隆四十五年春南巡。
所有自京至浙江杭州府。
沿途水陸路程。
繪圖進呈。
請旨辦理等因一摺。
從前四次南巡。
皆豫派向導前往查勘。
原因山東、江南、尚有行營數處。
是以必須向導相度核定。
今春高晉、國泰、在京。
面請江南、山東、各添建行宮數處。
以供憩息。
俱已酌定地面。
并稱現在各行宮。
均有移拆材料。
足數添用。
不緻多費。
因允其所請。
饬令勿事浮靡。
是由京至江南登舟處陸程。
沿途俱有行宮。
毋庸武備院備帶大營城分、及氊廬等項。
以省駝馱之煩。
并不必複派向導前往。
其沿途尖營。
向日本有章程。
隻須酌量道路遠近安設。
遠者設尖營兩處。
若近在四十裡以内者。
止設尖營一處。
均非難辦之事。
各督撫自能經理裕如。
着傳谕各督撫、将南巡跸路所經。
一應橋梁道路。
尖營行宮。
按站開明。
總列一摺。
并詳晰繪圖貼說呈進。
其兩省交界之處。
并須彼此照會。
将何處行宮、及何道路。
系何省何州縣所轄。
明白聲叙。
自可一目了然。
又水程所安大營。
上四次南巡。
江浙兩省。
久經辦熟。
近年直隸、山東、間有于水營内。
備闆房坐落數楹。
朕因回銮時。
天氣漸熱。
且北方岸旁寬闊。
尚可擴充。
若江浙河岸窄狹。
實無可容闆房之處。
且自登舟至回程。
不過春末夏初。
亦無取涼爽之所。
斷不可仿照山東、直隸、辦理。
至山東水營。
舊料尚存。
原不妨聽之。
直隸并不必備水營也。
其餘各省古迹行宮。
有由督撫承辦者。
有由鹽政織造承辦者。
均着一并開列清單。
繪圖貼說呈進。
總宜善體朕意。
勿稍踵事增華。
緻耗物力
○又谕、本日闵鹗元彙奏、甄别六年俸滿千總。
止于摺内總叙。
并未另行分款開單。
殊屬不合。
甄别員弁。
乃每年照例彙奏之件。
各督撫等、俱系開列清單。
将千總若幹員。
留任者幾員。
勒休者幾員。
分項詳列。
便可一目了然。
闵鹗元、簡任巡撫數年。
何于此等體例。
尚屬未知。
任意率略若此。
闵鹗元、着傳旨申饬。
仍着開列清單。
另行具奏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奏、查訊密賴裡木、所控吐魯番郡王素赉璊、向回人科斂銀兩。
挑選幼女等情。
種種屬實。
素赉璊肆意妄為。
自應革去王爵審辦。
但由彼處革其王爵。
則似大臣等過于權重。
着傳谕索諾木策淩、接奉此旨。
即曉谕素赉璊、言此事業經奏聞。
交部辦理。
将伊及所有應質人犯。
派員解送來京。
沿途密為防範。
毋緻疏脫。
○以奉天遼陽城守尉安臨、為錦州副都統。
○緩徵浙江歸安、烏程、長興、德清、仁和等五縣。
本年霜災地畝額賦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湖北黃州府廣濟縣、已革監生劉經邦、呈控伊嫂張氏、與故夫旌弟劉道高通奸。
控縣不為審究。
反将伊衣頂詳革。
是以來京呈控等因一摺。
細閱原告劉經邦供詞。
所稱張氏年已六旬有餘。
而劉道高年止三十。
則其指為通奸之處。
殊非情理所應有。
且于該署縣是否得贓。
袒護被告。
又無指實。
或系劉經邦、被該署縣審出誣控情節。
因而逃匿來京。
捏詞具控。
亦未可知。
但此事甚小。
不值特派大臣往訊。
已令刑部揀派明幹司官一員。
押帶劉經邦、馳往湖北會同三寶、秉公查辦矣。
至所供縣役陳皓等、向其稱說該署縣楊仁譽、系大學士于敏中外甥。
能作威福。
現今壽誕。
何若送銀祝壽。
可以早完此案。
因我不肯。
遂将我詳革等語。
楊仁譽如果有此事。
即應查明究治。
或系縣役招搖指撞。
亦當訊實嚴究。
至該署縣查審此案。
因何不即完結。
又該犯有要拏我嚴審治罪之供。
劉經邦是否應行治罪。
并着三寶、會同刑部司員。
一并審明。
據實覆奏。
三寶、務須秉公查辦。
不得稍有瞻徇
○以戶科給事中圖思義、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乙巳。
谕、前據浙江提督李傑龍、條奏鳥槍兼用鐵砂一摺。
據稱、每槍裝藥二錢六分。
大鐵砂六錢。
仍加三錢重鉛子一顆。
其準頭力量。
仍與單放相同。
若在六十弓以内。
上靶愈多。
力量愈大。
一槍可當數槍之用。
請饬各省通行等語。
朕時臨幸盛京。
于途次披閱奏章。
即以所言不甚合理。
蓋鳥槍朕自幼留心肄習。
每于山莊。
用以獲鹿。
其火藥鉛彈。
配合催送之法。
素所洞悉。
素知鉛砂不可并用之一槍中。
但該提督既有此奏。
不可不交部議。
曾向軍機大臣面谕及之。
嗣據該部議覆時、大學士公阿桂留京辦事。
暫兼兵部事務。
議以二錢六分之藥。
催發九錢重之鉛砂。
與以一催二之成例不符。
随于健銳營内。
擇施放鳥槍娴熟之官員兵丁。
照所奏演放。
則百弓至八九十弓。
全無着靶。
自五六十弓至三四十弓。
始間有飛砂着紙。
亦不能穿透。
随經議駁。
并恐該提督、或僅據屬員之言。
即行入告。
或該處官兵。
另有别法。
可以緻遠。
行令該提督親加試驗。
如果與原奏符合。
即将該處放槍之弁兵内。
擇一二人送京演試等語。
此議覆摺。
朕亦于行在批閱者。
因複谕軍機大臣雲。
阿桂果能辦事。
如此詢問。
看李傑龍如何措辭。
因谕令明白回奏。
意該提督必以為誤信人言。
自行引咎。
本不得謂之大過。
且提鎮奏辦鳥槍鉛砂。
尚屬留心營務。
并可置之不問。
乃該提督覆奏、以為實系屢經親試。
加砂實無礙鉛子之緻遠。
并派弁兵三名。
攜帶槍藥砂彈。
赴部候試。
朕随令福隆安、奎林、監視演放。
據奏、令送來弁兵施放。
于六十弓設立牌靶。
每放一槍。
看其鐵砂、于二三十弓外。
多有落地者。
連試數槍。
靶上隻中有一砂。
尚未入木。
至鉛子均未中靶。
與該提督所奏。
迥不相同。
請将李傑龍交部議處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