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潛從前所有宮銜谥典。
盡行革去。
其鄉賢祠内牌位。
一并徹出。
及賜祭葬碑文。
查明撲毀等語。
實屬罪所應得。
逆犯徐述夔、身系舉人。
且自其高曾以來。
均在本朝食毛踐土。
厚澤涵濡。
乃于所作一柱樓詩各種。
敢于妄肆诋譏。
狂誕悖逆。
實為覆載所不容。
至其詩内懷想勝朝之語。
無非藉以為名。
不可信以為實。
即以前明政事而論。
并無可以動民系戀者。
如洪武開基。
嚴刑峻罰。
永樂篡逆。
瓜蔓抄誅。
士民無不含怨。
又如洪武因蘇、松、嘉、湖、各府。
為張士誠固守。
遷怒及民。
浮糧加重。
寖至末季。
徵歛日增。
累及天下。
民多愁苦嗟怨。
此皆見于史冊者。
有何可以系感之處。
而追念不忘乎。
至我本朝。
列聖相承。
愛養百姓。
赈災蠲緩。
厚澤頻施。
而江浙浮糧之額。
節經裁減。
以除民害。
朕踐阼至今四十三年。
普免天下錢糧三次。
普免漕糧二次。
其他災赈之需。
動辄數百萬。
窮檐疾苦。
疊沛恩膏。
小民具有天良。
豈不知感戴。
轉屬念于前朝全無恩德及民者之理。
此不過抑郁無聊之人。
自揣毫無進路。
遁而為此。
與匹夫匹婦之自經溝壑無異。
而讀書失志之徒。
遂托言懷想前朝。
以為萬一敗露。
猶可藉以立名。
肺腑真可洞鑒。
此等鬼蜮伎倆。
豈能匿于光天化日之下。
若無知者、以此輩為真有追懷故國之思。
轉為若輩所愚矣。
至伊子徐懷祖、敢将伊父逆詞。
公然刊刻。
均屬罪大惡極。
乃沉德潛所作傳内。
稱其一柱樓編年詩已付梓。
并雲品行文章皆可法。
是沉德潛、于徐述夔所作悖逆不法詩句。
皆曾閱看。
并不切齒痛恨。
轉欲為之記述流傳。
尚得謂稍有人心者乎。
又伊傳内稱、徐述夔之從弟赓武、妄罹大辟。
閱十七月而冤雪之語。
因命薩載等、查閱原案。
則系乾隆元年。
有泰州民缪照乘、與缪又南之妻蔣氏通奸。
商同勒死親夫。
蔣氏因曾被徐赓武刁奸懷恨。
是以到案、供指徐赓武同謀。
後經審出實情。
拟以枷杖完結。
徐赓武、刁奸婦女。
本屬有罪之人。
沉德潛轉為之論叙稱冤。
身為大臣。
不應颠倒是非若此。
沉德潛、自中式進士。
及選入翰林時。
朕因聞其平日學問尚好。
格外施恩。
又念其留心詩學。
且憐其晚成。
是以不數年間。
即擢為卿貳。
又令在尚書房行走。
而伊自服官以來。
不過旅進旅退。
毫無建白。
并未為國家絲毫出力。
衆所共知。
及乞休後。
複賞給尚書銜。
晉階太子太傅。
并子在籍食俸。
恩施至為優渥。
沉德潛、理宜饬躬安分。
謹慎自持。
乃竟敢視悖逆為泛常。
為之揄揚頌美。
實屬昧良負恩。
且伊為徐述夔作傳。
自系貪圖潤筆。
為囊橐計。
其卑污無恥。
尤為玷辱搢紳。
使其身尚在。
雖不至與徐述夔同科。
亦當重治其罪。
令伊業已身故。
不加深究。
然竟置而不論。
俾其身後。
仍得永受恩榮。
則凡在籍朝紳。
又将何所警惕乎。
着照所請、将沉德潛所有官爵。
及官銜谥典。
盡行革去。
其鄉賢祠牌位。
亦一并徹出。
所賜祭葬碑文。
現派阿彌達前往。
會同楊魁、查明撲毀。
以昭炯戒。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錦州協領富伸保等、科斂船戶銀兩一案。
弘晌應解任質審。
所遺盛京将軍。
着福康安調補。
吉林将軍。
着和隆武調補。
福康安接奉此旨。
即赴盛京将軍之任。
若前案未經完結。
福康安、即會同金簡審辦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隆安奏、廿四日馳抵錦州。
傳集協領富伸保等訊供。
已據稱、總局協領托恩多、七十一、曾向說令其幫助。
他處亦俱如此。
遂與知縣雅爾善、商令向鋪戶及貨船、湊解萬餘兩。
并非将軍弘晌面交。
想來亦無不知等語。
其事已屬有據。
實大奇事。
朕看弘晌平日辦事。
頗為結實。
其在盛京。
亦甚體面。
方以為将軍得人。
并可經久任用。
昨德福奏至。
朕尚疑信參半。
連日心緒為之不怿。
今福隆安甫至錦州。
即查有端緒。
雖其中詳細。
尚須拘衆研訊。
而大局已定。
弘晌即難辭咎。
殊出朕意料之外。
如此、尚用何法以觀人乎。
朕亦不能自信矣。
但事已至此。
不得不徹底根究。
并不能因其系近派宗室。
及平日能事之故。
稍為姑容。
已另降清字谕旨。
将弘晌解任。
交福隆安、會同金簡、秉公嚴訊辦理。
并有旨将福康安、調補盛京将軍。
和隆武、調補吉林将軍。
并谕令福康安、即馳驿速赴新任。
如福康安到盛京時。
此案尚未審結。
即着會同福隆安、一并查審。
至雅爾善所供、湊銀一萬兩。
除送盛京六千兩外。
餘四千兩。
是因公用了。
俱有帳目可查等語。
此四千兩。
既稱有帳可查。
即應查其何項公事。
用銀若幹。
是否符合。
伊等有無從中染指。
逐一查明核實。
方可憑以定罪。
其所交盛京銀六千兩。
亦當查明何項用銀若幹。
務令水落石出。
分别辦公入已。
據實确查。
方成信谳。
又據富伸保供、他處俱如此辦理。
自屬實情。
福隆安等、務将各處詳悉查明。
一體訊辦。
勿使稍有匿飾隐漏。
至朕此次巡幸盛京。
非若前兩次行圍宴赉可比。
該将軍等、并無糜費之處。
何至派及鋪戶貨船。
即或該将軍、有私行應酬、饋送禮物之事。
亦應伊自行解囊。
朕所賞銀五千兩。
盡足敷用。
何至藉端派累。
且朕在盛京。
曾将辦差有無科派。
面詢弘晌數次。
伊皆奏稱、并無絲毫科派。
今既有此情弊。
朕面詢時。
何不據實奏明。
尚敢心存欺飾乎。
着福隆安等、将此一節。
切訊弘晌、令其據實供明。
勿再涉欺罔。
緻幹重戾。
又弘晌曾參奏德福。
案情甚輕。
而勘語甚重。
似弘晌彼時。
已知德福欲舉發此事。
故為過甚其詞。
冀朕或将德福加罪。
或将其調開。
則伊等派銀之案。
可以不緻敗露。
若弘晌居心如此。
則是敢于取巧彌縫。
其罪更重。
亦着福隆安等、将此一節。
詳切訊明覆奏。
至各船派銀一事。
朕以該處船隻。
往天津貿易者多。
無難訪問得實。
已傳谕天津道明興、查明覆奏。
似亦可得其底裡。
茲據明興奏稱、商人赴錦縣、籴買雜糧船隻。
載運至津。
俱泊海河一帶。
即密饬天津縣李汝琬、前往查傳由錦縣回津之商人楊钊等二人。
又坐商馮廷元等六人。
隔别查訊。
據供、本年六月間。
有兩處馬頭開行之蔺耀章、孫勝一等、聲稱錦縣與協領。
以辦差為名。
每一照票。
索銀二十四兩。
各商始猶觀望。
至閏六月初。
恐誤進口售賣之期。
公議每大船一隻。
出銀十六兩。
小船一隻。
出銀十兩。
交該處各行家收送。
凡天津商船。
俱照數交出。
方能得票開船。
衆供如一。
惟按船核計。
尚不及所索之數。
據供、該處馬頭。
尚有江南、山東、福建、廣東、等省貨船。
是以銀數不符等語。
更為确鑿可據。
着将明興原摺、及供單。
鈔寄福隆安等閱看。
查明供内應訊之人。
即行傳集到案。
訊問确情。
與富伸保、雅爾善、質對明确。
據實具奏。
又據金簡奏、銀庫虧缺銀兩一案。
又究出庫丁楊國宗等、陸續偷銀。
并分給庫使那親等弊。
拟仍先回盛京辦理等語。
現在福隆安、因盛京科斂之案。
馳赴該處查辦。
所有銀庫一案。
亦着福隆安、會同金簡等、一并查審。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将查訊情節。
由驿加緊覆奏
○甲寅。
上幸瀛台
○谕曰、鄂勒哲依鄂羅什呼、在乾清門效力多年。
今聞溘逝。
殊堪憫恻。
着加恩賞銀一百兩。
經理喪事。
其厄魯特總管員缺。
着阿布什補授。
阿布什所遺翼長員缺。
着們都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福隆安奏、查訊錦州科派一案。
協領富伸保、知縣雅爾善、俱已供認。
而天津道明興覆奏、傳喚自錦州來津各船。
訊得大小船隻出銀之數。
尤為确鑿。
已谕令福隆安等、詳悉查訊矣。
至船戶等所供。
尚有江南、山東、福建、廣東、各省貨船等語。
此等客船。
自皆往他處運販。
未必尚在錦州。
而馬頭俱有開行之人。
一經拘喚。
無難得實。
着福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