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等、即速喚齊。
确切查訊。
務得實情。
仍核計所派之數。
與富伸保所稱湊銀一萬餘兩原供。
是否相符。
悉心核實。
勿令稍有支飾。
又富伸保等供、并有向鋪戶湊銀之事。
因思鹽當商、及大小鋪戶。
各處皆有。
錦州如此。
他處可知。
并着福隆安等、将各處逐一确查。
毋使遁飾漏網。
至所派之數。
務令經手承辦之員。
逐條開出。
何項公事。
用銀若幹。
不許絲毫欺罔。
其無項可開者。
即該員藉端中飽無疑。
各城派項。
俱令如此畫一開明。
其為辦公入已。
更屬截然不紊。
自不能稍有牽混。
又如所供送盛京銀六千兩。
仍應訊之富伸保等、其銀如系交總局查收。
即應嚴訊總局協領托恩多、七十一、将此項銀兩。
辦何公事。
動用若幹。
據實開出。
其用有餘剩者。
或仍存總局。
或交将軍弘晌查收。
弘晌曾否與伊等。
将所用銀數核算。
至錦州一城。
已有六千兩。
其餘各城。
交盛京者、各有若幹。
并着托恩多等、一倒開明。
則弘晌之有無染指。
底裡畢露。
更不能稍為诿卸矣。
又近據弘晌、富察善等會奏、開原等十四城修道旗夫呈稱。
伊等世受撫育之恩。
非民夫可比。
且自十九年東巡後。
迄今已逾二十餘年。
略盡微忱。
效力道路。
分所當為。
茲又蒙恩免地糧一半。
何敢以分所當盡之差。
冒領工價。
茲據承德等十二州縣修道民夫呈稱。
身等雖系民籍。
安居奉省。
沾沐皇恩。
今逾二十餘載。
駕臨一次。
修理道路。
均系樂效。
況既蒙恩蠲免賦課。
今複蒙格外仁慈。
降旨給價。
情難自安。
亦不敢領夫價各等語。
修理道路。
所費本屬無多。
而該處旗民。
以相隔二十餘年。
辦差一次。
分所當然。
且又蒙恩蠲免。
不敢複領夫價。
其急公奉上。
均出誠心。
深有合于執役子來之義。
自可俯如所請。
已交部議奏矣。
此項夫價。
既經弘晌等奏明、旗夫民夫。
均不敢支領。
則伊等科派銀兩。
自不便複指此項開銷。
而除此一項。
又更有何煩費。
必須斂銀貼辦。
其故殊不可解。
福隆安等、即當就此情節。
确切嚴訊。
務得實情。
先行具奏。
仍将應查各處之事。
詳細确查。
毋稍疎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即将訊得實情。
迅行由驿加緊覆奏
○兵部議準、熱河副都統恒秀奏、嗣後熱河、古北口、佐領防禦等缺。
先盡本翼人員送補。
如不得人。
準于左右兩翼内揀選。
拟定正陪保送。
從之
○補行吉林乾隆四十二年軍政。
卓異官三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十四員。
才力不及官五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以山海關副都統紮什紮木素、為甯夏将軍。
原任黑龍江副都統都爾嘉、為山海關副都統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近日盼望合龍。
晝夜懸切。
昨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進埽情形。
并繪圖呈進。
已于圖内、用朱筆标識批示矣。
今思口門愈窄。
河底愈深。
溜勢愈急。
若僅照常式進埽。
顯與水争。
自不免費時勞力。
保不将西壩之埽。
酌收向東。
東壩之埽。
酌展向西。
使為兜袖之勢。
則急溜至此。
或成回溜。
合龍自應較易。
因于仿存圖樣内。
用朱筆标記。
圈出即可合龍之處。
着發交高晉等閱看。
如此旨到時。
已經合龍固佳。
否則照朕标記之圖。
悉心妥酌為之。
又今年八月間。
偶憶裘曰修曾言。
下埽漸近中泓。
頗難着力。
遂每埽系以大鐵錨八隻。
便可直墜到底。
其說似為近理。
曾傳詢高晉等、是否可行。
旋據高晉等覆奏、從前下埽。
原有用錨之說。
非特多費。
抑且耽延時日。
近年堵築。
總不用錨。
且河工諺語雲。
下埽無法。
全憑土壓。
故每埽惟用繩橛鈎絆。
埽既下水。
即用層土層柴追壓。
自然到底。
高晉屢次堵築漫口。
皆如此辦理等語。
朕以高晉于河工堵築機宜。
最為熟練。
所言自屬可信。
遂聽其辦理。
乃時和驿八堡工程。
于将屆合龍時。
屢有蟄塌之事。
自系所下之埽。
根腳不堅。
以緻合龍期日屢展。
耽延不為不久。
且昨日奏到之摺。
雲金門水深七丈以上。
一埽落水。
随即加鑲。
一晝夜尚未到底等語。
可見層土層柴追壓。
亦不能實在得力。
今口門不及十丈。
需埽無多。
而溜緊底深。
急切不能到底。
或可仿每埽用大鐵錨八隻墜下之法。
鐵性沉重。
着底較易。
且蛟龍畏鐵。
古人治水多用之。
而所存口門不寬。
為費亦甚有限。
姑試為之。
似亦有益無損。
此旨到時。
如已經合龍。
自屬甚善。
若尚未得手。
即将圖内所指東西兜袖。
及鐵錨墜埽之法。
迅速酌行。
朕辦事從無成見。
高晉等自亦不回護前說。
惟伫盼合龍喜信。
以慰廑念。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若已合龍。
亦速加緊覆奏
○丙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刑部議、吳雲章活埋小功堂侄吳狗俚一案。
以吳雲章律應拟絞監候。
因年逾八十。
照律聲請收贖。
此固按律也。
而于情理未為允協。
族中卑幼為匪。
如果肆竊異族财物。
贻害鄉鄰。
有傷合族顔面。
為尊長者。
管教不從。
激于公忿。
因而緻死。
情自可原。
或其人年逾八旬。
亦可按律收贖。
今細閱此案。
吳狗俚、曾竊吳雲章家衣被。
又曾竊吳應元家工人棉被。
聞喊攜贓而逸。
經吳應元、吳應文、尋獲。
用草繩反縛其手。
拴系堂柱。
報知吳雲章。
走至訓斥。
欲俟次早送官。
吳狗俚聞言混罵。
并稱官府不過枷責。
将來回家。
必将吳雲章、吳應元、吳應文、三人殺害。
并放火洩忿。
吳雲章、恐日後反遭毒手。
主令吳應元、吳應文、将吳狗俚。
活埋除害等語。
是吳雲章等之緻死吳狗俚。
并非為除族中竊匪之公心。
實系欲免已家受禍之私見。
情事顯然。
不應置之不論。
且吳雲章、系吳狗俚小功堂叔。
吳應元、吳應文、亦系吳狗俚缌麻服叔。
若以睦姻任恤之道而論。
均為贍族所應及。
如果吳雲章等。
于其侄時相周濟。
何緻吳狗俚行竊其家。
所以同族相盜。
較盜取他人者。
罪得稍減。
亦此意也。
乃刑部于此案。
将主使之吳雲章、既以年老收贖。
其聽從下手之吳應元等、又僅照為從拟流。
是吳狗俚之死。
竟無一實在拟抵之人。
豈為公當。
且吳狗俚雖下流不堪。
其罪不至于死。
而登時活埋。
情殊慘忍。
即謂吳雲章律應收贖。
亦應于吳應元、吳應文、二人内。
擇其情節稍重者。
拟以絞候。
然此等至秋審時。
罪原不至予勾。
何不律以死者有抵。
庶可杜擅殺之端。
兼足維敦睦之誼。
今刑部如此議覆。
豈得為谳獄之平。
着将此本、發還刑部等衙門。
另行定拟具奏。
并将此通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梓潼縣民吳興女吳氏
○是月。
署兩江總督江南河道總督薩載等奏、鎮洋縣境内劉河。
為太湖下遊。
藉資宣洩。
現在河身淤淺。
應自該處西陳門泾上頭起。
至王家港止。
興工疏浚。
照例借帑估挑。
于沿河民田。
分年攤徵歸款。
報聞
○江西巡撫郝碩奏、撫标左右兩營。
炮手七十二名。
槍手二百八十八名。
向例分隊操演。
查同城南昌鎮兵。
炮手俱兼槍手。
不應兩歧。
請嗣後撫标炮隊。
均令兼習鳥槍。
報聞
○閩浙總督楊景素等奏、浙西杭、嘉、湖、三府。
米價稍昂。
應酌撥閩省台灣倉谷。
招商運粜。
現值北風盛發。
台谷難運。
請先于福州、興化、泉州、福甯等府屬。
撥谷十萬石。
令浙商籴運。
仍于台灣府倉内。
撥谷還補。
得旨嘉獎
○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奏、河東增複鹽價。
已屆三年限滿。
例應删減。
查現在場價腳費。
較前俱昂。
商力未能驟複。
請将每觔增複二厘鹽價。
再予展限三年。
下部知之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伊犁改設眷兵。
奏準調撥安西、沙州、巴裡坤、兵一千名。
查該三處存兵。
不敷派調。
酌于甘州、涼州、西甯、肅州、各派兵二百。
巴裡坤、派兵一百。
沙州等十一營、派兵一百。
支給口糧前往。
報聞。
卷之一千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