緻有舛誤。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傳谕袁守侗等。
令即由六百裡覆奏。
并谕阿桂知之。
尋奏、善後工段内。
如八堡補過越堤、及新莊夾壩二處。
俱因緊要、先奏交布政使榮柱督辦。
據報、此時兩頭、俱接連出水。
自七八尺至一丈不等。
餘工、雖上下距遠。
但俱屬土工。
用料處少。
已遴派州縣。
分段募夫興工。
并委道、府、分駐監辦。
惟定限太促。
誠恐工程草率。
不敢複拘原限。
務期工皆穩固。
至儀工東壩。
自本月十四下埽後。
未複進埽。
實因大溜回逼。
東壩着重。
拟俟西斜壩埽。
過東壩一二丈。
再酌下一二埽。
今西斜壩下首。
已兜近東壩上首。
南北相對。
中間過水處、不過二丈。
口門内溜水湍激。
幸西斜壩外。
逼開大溜。
自北而東。
複折而西。
由口門南出。
其勢稍纡。
拟于二三日内。
再進西斜壩二埽。
東壩一埽。
兩面兜過五丈餘。
水勢回溜北趨。
即相機堵合。
新挑引溜溝、及開深舊引河。
現俱工竣。
其引溜溝、及引河頭積水。
次第開放。
兩水由引河第三段合流。
直達第九段、入正河。
勢頗通暢。
趱辦合工。
漸有成效。
大學士公阿桂到豫。
更可公酌妥辦。
如未到前。
工可堵合。
即乘機速辦。
得旨、自應如此。
日夜望之
○戊申。
上詣泰東陵。
行二周年大祭禮
○以直隸泰甯鎮總兵保泰、署理藩院侍郎。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寶琳、署泰甯鎮總兵。
以原任雲南臨沅鎮總兵陳大用、為正定鎮總兵
○是日。
駐跸秋瀾村行宮
○己酉。
吏部奏請、大學士三寶、應定何殿閣、及兼銜。
得旨、三寶着為東閣大學士。
兼禮部尚書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直屬威縣土城。
年久坍塌。
玉田縣磚城。
水沖蟄陷。
均應估修。
阜城、安州、新安、三處土城。
工不經久。
請一體改建磚城。
并動司庫旗租銀項。
委員督辦。
下部知之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庚戌。
湖南巡撫李湖奏、長沙、嶽州、常德、澧州、四府州屬。
因上年旱災。
來價昂貴。
其駐劄災地之撫、提、兩标。
暨長沙、洞庭、二協。
嶽州、常德、澧州、三營。
并毗連災地之辰州協。
非災地而僻處苗疆之鎮筸鎮标。
各兵雖有應領銀米。
但眷屬買食貴米。
究形竭蹷。
請借給一月兵饷。
于本年夏、秋、冬、三季饷銀内扣還。
報聞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辛亥。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大理寺卿王昶、乞假葬親。
允之
○予故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祭葬如例。
谥文端
○壬子。
谕、據福康安等奏、己亥年東三省官兵俸饷銀兩。
因委員和清、在京患病。
另行揀派協領湛露等、赴京領取。
但俸饷例于二月内放給。
若俟由京請領到日。
始行發給。
未免需時。
請于備存賞銀内、動支湊足。
先行發給。
以免稽遲。
俟由京領到俸饷銀兩。
即行按款歸還。
以清庫項等語。
所辦甚是。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此項銀兩。
業據戶部奏稱、令請領花紅之主事永泰領解。
并饬沿途派員。
迅速護送。
自可不緻稽遲。
但發給俸饷。
既有定期。
而委員赴京請領。
患病等事。
亦所時有。
若必待該省、續行揀員接領。
未免輾轉需時。
恐誤支發。
嗣後盛京委員至京。
請領俸饷。
如該員在京。
有患病稽延事故。
即着戶部、派委司員解往。
以免遲滞
○癸醜。
重輯國子監志書成。
命繕入四庫全書。
議叙謄錄有差
○戶部等部議準、安徽布政使農起奏稱、安徽各營需用硝觔。
向由鳳陽、颍州、等屬。
按年采辦。
磺觔、因産自晉省。
兩年彙辦一次。
例應各營繳價。
但火藥要需。
俟價繳再辦。
恐緻遲誤。
請借匣費解給辦。
于各營請領時。
扣公糧還款。
冊報部核。
再磺觔兩年彙辦一次。
遇産地稍短。
委員運遲。
即恐缺乏。
請嗣後磺觔、并硝觔、均豫購一年。
從之
○甲寅。
谕曰、保泰、着兼管太仆寺。
嗣後太仆寺、俱應派大臣一員。
責令兼管。
着為例
○又谕、據永貴奏、葉爾羌官兵承買官玉。
轉售商人。
均情願照原價、各繳銀三十倍等因。
現經軍機大臣、議準具奏。
固伊等咎所應得。
但念官玉變價。
令兵丁承買。
從前辦事之員。
經理本屬未善。
況葉爾羌駐防官兵。
與和阗、喀什噶爾、無異。
何以葉爾羌之官兵。
獨應沾恩。
所辦尤未允協。
且其事在乾隆四十年。
非高樸案内之玉。
而兵丁亦非官員可比。
若均照三十倍繳價。
兵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令其照原價十倍完繳。
以示格外體恤之意
○又谕、據勒爾謹奏、安肅道陳之铨、管門家人袁炳堂。
即袁添福。
在葉爾羌、陸續交過高樸家人沈泰、金銀綢緞等物。
該犯系微賤長随。
安得有此赀本。
若出自陳之铨。
則罪無可逭。
即銀兩别有來曆。
該道漫無覺察。
亦難辭咎。
請旨将陳之铨、解任質審等語。
陳之铨縱令家人。
在回城販玉漁利。
罪無可辭。
即着革職。
交該督截提袁炳堂到案。
隔别嚴審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又谕、據勒爾謹奏、甯夏鎮标營馬、缺少三百七十九匹。
該鎮總兵斐慎、并未随時具報。
及提督委員印烙。
始稱冬間倒斃過多。
按馬存價、查核該鎮冬季領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