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已支領草乾銀兩。
恐有分肥入已情事。
請旨将斐慎革審等語。
斐慎、着革職。
交該督即提同應訊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将各省彙奏事件。
分别專摺、彙摺。
以歸簡易。
查民數、谷數、各屬城垣完固、藩司奏交庫銀号無弊、發遣新疆人犯有無逃脫、俱應照舊專摺具奏。
其餘款項相仿、可并一摺者。
俱分别并奏。
得旨、是
○又奏、湖南巡撫李湖、查出明季檢讨陶汝鼐、榮木堂集。
及其孫陶煊、同張燦、所選國朝詩的。
遵旨覆核。
簽出違礙語。
又江西巡撫郝碩、查出明季進士黎元寬、進賢堂集。
及其子黎祖功、所着不已集。
均核有違礙語。
除将原書繳銷。
并行文各督撫嚴禁。
黎元寬僅一子祖功。
祖功早被賊戕。
無嗣。
陶汝鼐、張燦案。
請仍饬李湖辦理。
得旨、陶汝鼐、黎元寬、所刻詩集各種。
雖俱有違悖語句。
但其人系明季科目。
在本朝未經出仕。
至陶煊、張燦、選刻國朝詩的。
将錢謙益、屈大均等詩選入。
尚在未曾查禁之前。
本人久已身故。
其子孫亦無另行刊刻之事。
均非徐述夔一案可比。
所有各項書籍。
自應一體行查銷毀。
至陶汝鼐之曾孫陶仕傪、陶仕倫、張燦之子張澴、俱着加恩、免其治罪
○吏部議奏、太仆寺卿福勒賀、吉夢熊、少卿良誠、将原任奉天廣甯縣知縣、因不谙吏治。
改補太仆寺筆帖式之噶爾薩。
咨送吏部。
以知縣拟用。
并未将改補緣由查明。
殊屬疎忽。
應照保薦不實例。
各降二級調用。
得旨、福勒賀、吉夢熊、良誠、俱着降二級調用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日來盼望合龍之信甚切。
茲據袁守侗等奏、近日斜壩下埽兜溜。
及引河引溝開放情形等因一摺。
亦祇可如此辦理。
已于摺内批示。
閱圖内形勢。
西壩頭尚嫌其短。
斜挑恐未能得勢。
據奏、拟于日内、往前進埽一兩個。
雖較前稍長。
究不如于西壩頭、再添一埽。
使袖勢益兜。
加之東壩複下一埽。
必成回溜之勢。
即于兜袖中、相機合龍。
自可期一舉集事。
務須妥速為之。
又閱圖内十七堡下、攔黃壩一道。
甚不合理。
河身既北高南窪。
漫口又在南岸。
正當挽令北趨。
即不能、亦當令随堤内舊河、且東注為是。
乃于舊河橫築壩攔截。
緻大溜益趨漫口。
是不能得回瀾之益。
轉增激溜之害也。
設使河溜、或順堤北東注。
則南岸漫口之勢必殺。
早可施工堵築。
而堤北之水。
徐圖引疏順軌。
所謂急則治标。
較之與漫口急溜争功。
自屬省便。
且正河在北。
若溜循堤北而行。
即引河亦近而易就。
何故舍易而取難乎。
此壩如系舊有。
則辦堵口工程時。
亦應拆去。
或系新築。
則辦理之初。
殊為失算。
使朕親臨閱視。
必不肯令其為此。
高晉彼時、何亦竟未計及耶。
因于圖内壩身。
用朱筆标記發往。
此旨到時。
如已經合龍、甚善。
倘臨期别有變更。
又羁時日。
即當速議改弦。
不可仍前株守。
朕以為急則治标之法。
莫如就朱筆标記處。
将壩拆開一口以減南岸激溜之勢。
俟漫口合龍堅實。
再将開壩放出之水。
引歸正河。
斷不緻于費力。
計彼時阿桂、亦應至工所。
按圖審度。
必以朕言為然。
可與遠守侗、姚立德等。
會商妥辦。
伫聽喜音。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速将籌辦情形。
由驿覆奏。
如現已合龍。
即行加緊奏報。
以慰萦念
○大學士于敏中等奏、前奉谕旨、令主事門應兆、恭繪開國實錄、圖内事迹。
應派員繕寫。
拟分清字、蒙古字、漢字。
各派中書四員。
在南書房恭繕。
并輪派懋勤殿行走翰林一人入直。
照料收發。
報聞
○以甘肅慶陽協副将武靈阿、為甯夏鎮總兵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是月。
成都将軍特成額等奏、新疆原駐屯防兵六千。
經奏準徹二留四。
已饬該鎮等、選年壯娴耕。
及願留兵。
不拘班次挑留。
餘兵徹回。
至兩金川屯務。
向派總兵二員分辦。
現奏歸一鎮統轄。
查金川土司地方。
原屬松潘鎮。
應仍令該鎮、駐美諾督辦。
兼轄促浸屯務。
駐阿爾古之重慶鎮總兵徹回。
阿爾古屯務。
改派維州協副将駐辦。
仍聽駐美諾總兵管轄。
下部知之
○江西巡撫郝碩奏、年終彙奏新疆遣犯、及改遣各犯、有無脫逃、己未拏獲。
江西向分兩案奏報。
乾隆四十三年。
雲南按察使汪圻、奏請将本省應緝節年逃遣。
及外省通緝節年逃遣。
分摺具奏。
是又應分兩案。
查前二案、奏本年。
後二案、奏節年。
雖有區别。
但奏節年。
本年即在内。
且一事分四摺。
亦屬煩渎。
請嗣後應緝逃遣、及己未拏獲。
于年終、将本省彙一摺。
外省彙一摺。
以歸簡要。
得旨、覽
○兩廣總督桂林奏、廣西桂林、柳州、二府屬。
上年間被旱災。
現屆東作。
恐青黃不接時。
災地及毗連各屬。
谷價稍昂。
廣西水次各州縣、向有貯備廣東平粜谷十萬石。
廣東上年歲稔。
米價亦平。
請将貯備廣東平粜谷。
交廣西巡撫、于需用時酌撥。
或運濟災地鄰邑。
或就近平粜。
如無需動用。
即饬各州縣、照舊存貯。
報聞。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
皇帝實錄卷之一千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