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系貧難度日。
私自淨身者三案。
别無他故。
着該部移交内務府。
充當太監。
令其在外圍當差。
其餘四案。
俱系犯有盜竊等事。
畏罪情急。
起意閹割者。
仍着該部、照原拟辦理。
嗣後并着于年終。
彙奏一次。
請旨分别核辦
○谕軍機大臣曰、薩載奏、南巡随從官兵、執事人等。
應需馬匹。
俱于綠旗标營。
及江甯、京口、駐防馬内撥應。
查江甯、京口、額馬止四千匹。
不敷添換。
上屆經督臣尹繼善奏準、在豫省旗營馬内。
酌撥來江協濟。
照江省買馬價值。
解還豫省在案。
明歲應備馬匹。
請仍照依上屆撥協等語。
着傳谕陳輝祖。
即照上屆之例。
在豫省旗營馬内。
酌撥六百匹。
于本年十月内。
撥送江省交界地方。
薩載慎派妥員。
前往接收交代。
善為餧養。
以為來年南巡協濟之用。
仍于差竣後。
照該省馬價還豫。
以便買補歸額。
該督撫等、務宜妥為經理。
毋緻從中滋弊。
将此傳谕陳輝祖、并谕薩載、嵩椿、知之
○軍機大臣等奏、江蘇巡撫楊魁、奏繳明人顔季亨、所撰九十九籌十卷。
附時務體要一卷。
奉旨交臣等檢閱。
查顔季亨、籍本江陰。
出處始末。
不得而詳。
即其所撰九十九籌。
不但于本朝為管窺。
即為明季籌策。
亦謬妄不足存。
應并時務體要。
通行禁毀。
以正人心。
從之
○兩江總督薩載奏、明年聖駕巡幸江浙。
江南驿馬。
不敷差派。
請照乾隆二十七年、三十年、兩次巡幸例。
暫增買七百匹。
分派沿途各州縣。
馬價、借支驿項。
草料、自本年十一月起。
照額設驿馬支給。
差竣停。
并将增馬、如數變價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壬午。
遣官祭賢良祠
○大理寺卿陳孝泳、以疾奏請解任。
得旨、準其解任。
并着派陳世官、前往診視
○癸未。
上還宮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傳谕各督撫。
将南巡跸路所經。
一應橋梁道路。
尖營行宮。
按站開明。
總列一摺。
并詳悉繪圖貼說呈進。
嗣據直隸、山東、陸續奏到。
其浙省程站。
亦于今日、據楊景素等覆奏。
江南距京。
較浙江近。
何以轉未具奏。
必系從前、因高晉差赴豫省。
督辦河工。
江南差務。
無專主之人。
是以未經辦及。
今薩載接任。
已一月有餘。
且大局已經高晉奏定。
無藉多方經畫。
該督自應會同該撫。
上緊籌辦。
無可複存觀望。
着傳谕薩載、楊魁、即速查明。
将程站營盤。
詳悉繪圖貼說。
迅速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自山東紅花埠、入江南境。
内如龍泉莊、林家莊、徐家渡、旱營。
經前督高晉、奏明改建行宮。
查三站旱營。
惟林家莊、應就舊基改建。
龍泉莊、舊基低濕。
應移西南高平處改建。
徐家渡、舊基逼近河堤。
應移東九裡之桂家莊改建。
又陶莊新河、攔黃、順黃、二壩各情形。
聖駕親臨閱視。
應于陶莊河神廟西。
添建座落數間。
備暫停跸。
至渡黃、渡清、路與上屆不同。
俱經委員查勘。
并咨會署河督李奉翰、饬河員詳繪總圖。
其餘江南境營站。
俱仍舊。
報聞
○又谕曰、周元理奏、審拟井陉縣革生梁進文等。
集衆抗官毆差。
分别拟罪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梁進文、李望春、為此案罪魁。
自當立寘重典。
至梁綠野、身系生員。
乃因挾嫌起釁。
傳單歛錢。
主使告官。
及該府審出實情。
饬委典史查拏。
梁綠野聞信。
辄即剃須潛逃。
情罪實為可惡。
即梁傑、梁謀野、任英、亦俱系案内要犯。
不可不上緊全行緝獲。
從重嚴懲。
着周元理、迅速選派明幹員弁。
設法加緊躧緝。
勿使一人漏網。
今又獲幾人否。
但恐該犯自揣罪重。
未必敢潛匿近地。
或竟逃竄出口。
冀延殘喘。
亦未可定。
着并傳谕張家口、古北口、山海關、各都統、副都統、提督、總兵等。
密派兵役。
于各關隘。
嚴行稽查物色。
并着熱河道明山保、口北道尚安、于所屬地方。
及偏僻山溝等處。
詳細搜查。
務即弋獲。
毋得僅以海捕具文塞責具奏。
再該犯等、籍隸正定。
又多系梁姓。
是否系故大學士梁清标子孫。
着查明速奏。
如果倚恃故紳。
把持滋事。
尤不可不嚴行懲創。
從重究辦。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井陉縣革生梁進文等、集衆抗官一案。
甚屬不法。
該犯等籍隸正定。
又多系梁姓。
或系故大學士梁清标子孫。
已谕令周元理、查明速奏矣。
梁清标系明末顯宦。
入本朝曾任大學士。
受恩深重。
其子孫如敢倚恃故紳。
集衆抗官。
則其罪較常人尤重。
而地方官之平時不行管束。
慫恿此輩。
又将成明末陋習矣。
不可不嚴行懲創。
着傳谕周元理、即速查明。
如該犯等實系梁清标子孫。
則是自獲重愆。
難以輕逭。
即派按察使文祿。
前往梁清标家内。
将梁清标、所遺詩文等件。
盡行封進。
并将伊家産。
嚴密查封。
一并速奏。
毋緻遺漏隐匿。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案犯梁進文、梁綠野、梁謀野、梁秀野等。
查均非故大學士梁清标子孫。
但是否同宗。
平日有無往來。
均密劄按察使文祿查明。
并令督同正定府知府。
往梁進文等家。
搜查有無詩文不法字迹。
得旨、覽
○又谕、前據博清額等奏稱、将回商穆金福等。
暫留庫掄。
如開貿易。
隻賞六個月口糧。
不開貿易。
再給往返十四個月口糧等因。
已批發準行矣。
今詳察俄羅斯情形。
難與交易。
若久令穆金福等。
在庫掄守候。
亦無常給口糧之例。
着傳谕博清額等。
即照前奏、酌賞口糧。
遣回本地。
此項賞銀。
在庫掄所存呼圖克圖商上動用。
俟索琳應賠款項交部時。
再發庫掄還項
○吏部議奏、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稱、河南下北河同知、升廣西柳州府知府張符升。
在工年久。
熟谙河防。
請仍留辦。
查該員系推升知府。
留工、與例不符。
所請無庸議。
得旨、豫省現有堵築漫口事宜。
留熟谙之員。
在工辦理。
尚屬可行。
張符升、着照該督所請。
準其以升銜、暫留本任。
此後不得援以為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許州民楊玉和妻金氏。
○是月。
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天津、武清、二縣境。
舊有東堤、并斜埝一道。
因修葺年久。
間段被水沖缺。
請撥永定河道庫、節年扣存河院書吏飯食銀。
交天津、武清、二縣。
趕汛前修竣。
報聞
○署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江南洪澤湖、前因豫省儀封壩工蟄塌。
恐水勢下注。
将高堰、山旴、臨湖磚石等工。
趕修豫防。
茲勘清口東西壩工。
上年原存金門、寬二十丈。
今春洪澤湖水較大。
且儀封黃水下注。
清口須早展寬。
使湖水暢達東注。
現拆東壩五丈。
湖水再長。
即将東西壩續拆。
至各廳春修埽壩。
徐屬已竣。
揚屬亦将報完。
得旨、覽奏俱悉。
又批、是、亟宜留心。
總以早開壩工為要
○安徽巡撫闵鹗元奏、安徽太平、廬州、鳳陽、颍州、六安、泗州、滁州、和州、等府州屬。
上年災歉。
雖疊經赈恤。
現屆青黃不接。
糧價增長。
請減價平粜。
市價每石一兩四錢上、減一錢。
一兩七錢上、減一錢五分。
二兩上、減二錢。
麥、豆、每石照市價減一錢。
雜糧、減五分。
其因鄰災區、米價亦增之州縣。
照存七粜三、分别減粜。
價一兩五錢上、每石減五分。
一兩五錢内、不減粜。
報聞
○陝西巡撫畢沅奏、陝省本年額徵兵馬糧料。
前因恩蠲、奏請動項采買。
經戶部議、州縣同時采買。
恐長糧價。
令借道倉貯糧。
以每年支剩建曠、及各州縣監糧、撥補。
其潼關廳不敷兵糧。
于倉貯附近之州縣運供。
查道倉現貯豆石。
數不敷借。
所貯粟、米、系備不時之需。
未便撥空。
建曠支剩糧料。
每年為數無多。
近省之西、同、鳳、乾、各邑監糧。
經撥運京、豫。
現存有限。
餘屬、道遠難運。
至潼關廳不敷兵糧。
該廳附近各邑。
現貯倉糧。
不能再撥。
請将駐省旗标各營。
并潼關協營。
本年不敷兵糧。
仍照原奏分買。
價昂即停。
報聞
○四川總督文绶奏、布政使錢鋆、去年夏秋患病。
因承辦軍需。
奏明留川。
奉旨令俟報銷竣後。
自度精力、奏候加恩。
茲病勢日增。
饬委按察使杜玉林、接署布政使印務。
按察使印務、饬委驿鹽道林俊、兼署。
錢鋆、令由水路赴京。
報聞。
卷之一千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