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
内有乾隆八年三月初二日、黃廷桂請開石羊河、船運柳林湖屯糧一摺。
其中将提督、總兵。
俱但書其姓。
不書其名。
而于總督尹繼善、則直書之。
即以刻書體例而論。
亦不畫一。
蓋黃廷桂、素與尹繼善不睦。
黃檢必知之。
故逞其私見。
妄加揚抑耳。
至刊載谕旨。
更無不直書臣工名字者。
而其摺内叙述朕之朱批。
将黃廷桂、李繩武之名。
俱空缺不書。
尤為無禮。
可見黃檢無知高興。
謬妄殊出情理之外。
斷不能承受朕恩矣。
黃檢膽敢刊刻伊祖所奉朱批。
又複種種乖謬。
于不率不密之失。
兼而有之。
其咎戾實在于此。
朕将黃檢嚴示懲創。
亦在于此。
恐外間無識之徒。
妄議朕之處分黃檢。
必因黃廷桂奏疏中。
有過于切直。
不可傳布之語。
此甚非也。
黃廷桂之為人。
衆論不免謂其深刻。
即所奏之摺。
亦非以文辭見長。
大率不避嫌怨。
據實上陳。
間或近于揣摩朕意者。
容或有之。
若直言極谏。
則實無其事。
其疏具在。
可考而知也。
況朕非不容直言之主。
臣工亦從無以批鱗激切之言奏聞者。
朕方以此為愧。
其或事關民隐。
無不立見施行。
若随事條陳。
亦無不下部核議。
并未嘗稍為禁遏也。
方今内外臣工。
尚無大奸大惡。
結黨納賄之人。
言路亦無門戶紛争。
肆意攻讦之事。
其餘一切章奏。
從不留中。
又複有何隐諱乎。
且如錢度之貪黩多贓。
方世俊、良卿之敗檢不法。
皆經朕察知。
重治其罪。
并非由科道之參劾。
又何有不納谏之事乎。
至于刊刻奏疏。
乃明季陋習。
甚至真僞混淆。
深為世道人心之害。
其事本非盛世所宜有。
況自焚谏草。
實古來人臣之大誼。
必欲存稿以炫其長。
已乖正理。
然或将曾經采用之疏。
刻入集中。
尚不為過。
若已經部駁者。
即不宜複行存刻。
至以皇考及朕之朱批。
亦并刊列。
則尤不可。
且黃廷桂奏疏刻本。
因永貴自葉爾羌查送高樸所攜去書籍。
朕始見之并非有意查訪而得。
可見昧良之事。
為天理所不容。
自然敗露。
為臣子者。
可不知所儆懼乎。
着再将此通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禦史西成奏稱、烏什、喀什噶爾、葉爾羌等處協同辦事大臣。
并無印信。
又因路遠。
大臣奏事。
不差家人赍奏。
俱交驿站馳遞。
驿站官無印封。
不敢接遞。
遇辦事大臣。
有應參事件。
協辦大臣。
不得另摺密奏。
請嗣後令協辦大臣。
向辦事大臣、領取印封。
專摺請安。
每歲或三四次。
有應密奏事件。
即就便密奏。
應如所請、除烏什領隊大臣。
現駐阿克蘇。
另有印信外。
其餘新疆協辦大臣。
一體遵行。
從之
○戊寅。
谕、直隸大名、廣平、順德、三府屬。
因上年夏麥歉收。
節經加恩緩徵。
并賞借貧民五、六、兩月口糧。
以資接濟。
第借過口糧。
應于本年麥熟前。
照數徵還。
惟現在地丁錢糧。
亦屆開徵之期。
若新舊并徵。
闾閻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将直省上年夏間出借口糧。
社、義、倉谷十三萬二千五百餘石。
常平粜價銀、十一萬二千八百餘兩。
俱緩至本年秋成後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章嘉呼圖克圖奏稱、班禅額爾德尼。
欲于庚子年前來。
為朕稱祝萬壽。
已允所請。
并将一切事宜。
谕知留保住。
令其親赴後藏。
見班禅額爾德尼。
面為商定。
即行覆奏。
此旨于上年十二月初六日。
由六百裡發往。
距今已兩月有餘。
尚未覆奏。
殊不可解。
因思初次所發谕旨。
印封外、有章嘉呼圖克圖。
寄班禅額爾德尼字包。
并木匣一件。
内貯珍珠手串。
系朕賜班禅額爾德尼者。
附報發往。
恐途中被人窺見竊取。
并印封竊去。
亦未可定。
然此必非内地驿站遺失。
自系番子地面賦番所為。
着傳谕文绶、速即查明十二月初六日谕旨印封。
于何日發交番子地方遞送。
按日逐站挨查。
如系被竊遺失。
即一面嚴緝賊犯。
追究印封珠匣下落。
一面由驿速奏。
若沿途并無失誤。
即将何月日遞交留保住之處。
迅速具奏。
又第二次。
谕留保住印封一件。
于正月十三日發往。
以程站計之。
留保住久應接奉。
乃亦未見奏到。
并着文绶查明。
第二次谕旨印封。
于何日遞交留保住。
一并覆奏。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谕令文绶知之。
附發留保住谕旨印封一件。
并着文绶、即速交站。
由六百裡加緊遞交留保住。
仍着文绶、将查辦情節。
迅速由驿加緊覆奏。
尋奏、現發留保住、谕旨印封。
遵交站、由六百裡馳遞西藏。
上年十二月初六、自京發遞印文珠匣。
于十六日、由成都接遞。
計程二十内、即應發交番子地方。
本年正月底、可到藏。
駐藏大臣、尚未覆奏。
不應如此遲延。
至本年正月十三、第二次自京發遞廷寄。
于二十五日、由成都接遞。
計程、二月初十前後。
亦可到藏。
已飛饬一路台站員弁。
嚴查兩次公文包匣。
有無遺失遲延。
分别辦理。
得旨。
此後馳驿之事正多。
一切留心查催可也。
○命察哈爾副都統齊勒克忒來京。
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哈喇沙爾辦事大臣觀音保、為察哈爾副都統
○己卯。
谕、今日據弘暢等奏、閱看考試繙譯進士之八旗舉人。
馬步騎射。
除因病不到。
并騎射平常者九人。
裁不準考外。
其尚能騎射者。
僅四十七名。
人數不足。
應否考試之處。
請旨遵行等語。
滿洲奴仆。
學習繙譯。
雖系當務。
但騎射終為根本。
不能騎射。
徒精繙譯。
亦複何用。
是以凡考試時。
特派王大臣、先看馬步騎射。
分别準試。
此次将不能騎射之佛保等九名。
裁不準考。
甚是。
其餘四十七人。
雖為數不足。
姑念繙譯鄉會試之例。
停止已二十餘年。
今朕特恩舉行。
去歲始考取繙譯舉人。
以人數不足。
即停止會試。
無以副朕惠養滿洲之至意。
着加恩仍交部辦理。
并着曉谕八旗大臣。
此次朕不深究。
嗣後凡系考試進士、舉人、生員時該旗大臣。
務須嚴察教導。
未考以前。
擇能騎射者送名。
若仍行濫送。
被派出閱射之王大臣奏聞。
不惟不準考試。
并将該旗大臣處分。
斷不寬貸
○又谕曰、桑齋多爾濟之子蘊端多爾濟。
着加恩在禦前行走。
伊此時年幼。
着在阿哥書房内讀書
○予故烏珠穆沁紮薩克和碩親王明蘇克喇布坦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繁峙縣民李舉子妻宋氏
○庚辰。
命輯明季諸臣奏疏。
谕、四庫全書館。
節次彙進各省選到違礙應毀書籍。
朕親加抽閱。
内如徐必達南州草。
所載奸商奸珰。
結賄欺君諸疏。
俱持論不撓。
極為伉直。
又如蕭近高疏草内。
載有劾大珰潘相等。
以礦稅擾民。
宋一韓掖垣封事。
亦有劾東廠、及稅監李鳳、梁永等、蠹國病民諸疏。
均屬詳明剀切。
又侯震旸天垣疏略。
以客氏再入禁中。
抗章極論。
并及于沈<氵隺>之交通内臣。
亦能侃侃不阿。
雖其間若徐爾一之九八分疏。
極口诋斥孫承宗。
而于溫體仁、霍維華等。
則曲加贊譽。
是非倒置。
以圖熒聽。
此外亦不過摭拾陳言。
固無足取。
其餘谠論危言。
切中彼時弊病者。
實俱無慚骨鲠。
前因明季諸臣。
如劉宗周、黃道周等。
立身行已。
秉正不回。
其抗疏直谏。
皆意切于匡救時艱。
忠荩之忱。
溢于簡牍。
已降旨将其違礙字順。
酌量改易。
毋庸銷毀。
因複思明自神宗以後。
朝多秕政。
諸臣目擊國勢之阽危。
往往苦口極言。
無所隐諱。
雖其君置若罔聞。
不能稍收補救之效。
而遺篇具在。
凡一時廢弛瞀亂之迹。
痛切敷陳。
足資考鏡。
朕以為不若擇其較有關系者。
别加編錄。
名為明季奏疏。
勒成一書。
使天下萬世。
曉然于明之所以亡。
亦可垂示方來。
永為殷鑒。
況諸臣彈劾權奸。
指摘利病。
至不憚再三入告。
實皆出自愛君體國之誠。
而其姓名章疏。
不盡見于明史。
朕方欲闡幽顯微。
又何忍令其湮沒弗彰。
況諸臣在勝國言事。
于我國家。
間有幹犯之語。
彼自為其主。
不宜深責。
非若身入本朝。
肆為诋悖者可比。
原不妨就其應存諸疏。
将觸背字面。
量為改易選錄。
餘仍分别徹毀。
于辦理違礙書籍。
亦屬并行不悖。
着交該總裁、遴選一二人。
詳悉校閱。
編輯繕錄。
以次呈覽。
候朕鑒定。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辛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刑部查開私自淨身者共七案。
朕詳核案情。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