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其罪亦無可寬。
現令徹底根究明确。
據實嚴參查辦等語。
初報案情。
自應如此聲叙。
但朕從前曾降谕旨。
地方遇有奸民、抗官不法情事。
應即從重辦理。
其地方官、或有累民激變之處。
亦不宜同時并辦。
緻啟刁風。
但應确切查明。
俟本案辦結後。
仍将釀事之地方官。
另行參奏懲治。
周元理初奏此案時。
即應将遵照前谕。
分别查辦之處聲明。
仍一面審辦奸民不法情罪。
一面嚴查屬員之因何緻民斂怨滋事情由。
方為平允。
今覆閱周元理。
所奏結案之摺。
雖據将井陉縣知縣周尚親、辦理各緣由叙入。
但于采買谷價一款。
則雲因錢鋪繳錢未齊。
先發六錢。
嗣于繳足錢文後。
陸續找發三錢三分。
合縣三十二莊鄉。
已有二十八莊。
找領清楚。
惟金柱等四莊。
因劣生傳單阻止未領。
質之鄉總等。
亦供無異詞。
其采買麸料一款。
則稱并無短發。
又修葺橋座。
及城隍廟工程一款。
則稱系合縣紳衿。
情願出赀自行辦理。
官不經手。
又淤灘地租一款。
則稱向為書院膏火之資。
該縣均無不合。
并恐所發谷、豆、價值。
或尚有短領偏枯之處。
又委趙州知州興安、前往各鄉。
逐細查問。
佥稱均系實發實領。
即訊諸修橋修廟董事紳衿。
亦堅供并無苦累情事等語。
果如所言。
何緻村民聚集多人。
赴府控告。
恐系周元理、袒徇劣員。
欲為開脫。
所言殊未足信。
即如梁綠野、梁二觀、在京所控井陉縣民百餘人赴正定府。
向劉浩處喊冤。
該督時亦在隆興寺内。
始交清河道沈鳴臯查訊。
該督摺内。
何以未将此一層叙入。
顯有欲圖消弭。
化大事為小事之意。
則所奏更難免無粉飾。
今派福隆安、前往該處查辦。
逐款詳訊。
自無難水落石出。
如該縣實有派累情弊。
亦斷不能絲毫遁飾。
務即查訊明确。
迅速據實具奏。
至周元理因何如此辦理之處。
并着福隆安、将此旨與周元理閱看。
詢其複有何辭。
一并具奏。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谕令福隆安知之
○甲午。
軍機大臣等議準、哈喇沙爾辦事大臣海成奏稱、察罕通格卡座。
向無駐防滿兵。
惟綠營把總、外委、各一員。
兵十名、駐守。
而土爾扈特、和碩特、自移哈喇沙爾。
辦事俱用清文。
往烏噜木齊、辟展、等處貿易。
往返照票。
俱填清字。
駐察罕通格卡座弁兵。
不識清字及蒙古語。
恐不能查诘請裁把總、外委就近于烏噜木齊、滿洲前鋒、馬甲内。
調通清漢字蒙古語者一名。
委署筆帖式。
駐該卡座。
查對照票訪拏逃匪。
得項、照軍台委署筆帖式給。
裁官員、留城守營差遣。
從之
○乙未。
孝賢皇後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颙琰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曰、喀甯阿等奏稱、途次先将梁綠野、逐款訊問。
據供、該縣藉公科歛。
短價派買等項。
俱有經手承辦。
及各村鄉總等。
可以質證等語。
看來此案各款。
似非奸民捏詞誣控。
且合之續獲之梁二觀。
所供亦大略相同。
更非盡屬子虛。
今福隆安前往查辦。
計日内已至該處。
各款俱有人證可質。
逐條确訊。
無難水落石出。
福隆安自能秉公核實。
得其确切情形也。
昨閱周元理辦理此案審結之摺。
竟雲該縣并無不合。
顯欲為之開脫。
所言殊不足信。
曾傳谕福隆安、令其帶周元理前往。
并将谕旨、令周元理細閱。
看其複有何辭。
據實具奏。
不知周元理、見朕谕旨。
神色若何。
其對答之言。
或理直氣壯。
自信其并無隐庇。
抑或詞意含糊。
強為支飾。
即可以決其大概虛實矣。
此事若查明該縣、實有派累情弊。
而周元理故為彌縫。
是不但袒徇。
兼涉欺罔。
其咎實無可寬。
督撫徇庇屬員。
即應降調。
亦衆所不免。
若系公過處分。
朕無不從寬留任。
如高晉革任注冊之案。
積至十餘次。
朕皆曲示姑容。
以其皆系因公也。
今井陉一案。
若該縣實系科派累民。
以緻激變。
而該督尚欲為之消弭開脫。
于政體官方。
大有關系。
非尋常公過可比。
若複置之不究。
緻各省相率效尤。
吏治尚可問乎。
即或周元理之意。
以奸民聚衆抗官。
亟宜懲治。
若将地方官、同時糾劾。
恐長刁風。
則朕前降谕旨甚明。
周元理亦當将該縣派累激變劣迹。
據實查明。
另摺具奏。
并聲明先将奸民。
盡法懲治。
俟過數月後。
再将該員另行參劾。
不使劣員得以肆行無忌。
方為正理。
若止将奸民正法了事。
而置派累激變之劣員于不問。
其何以服民心而肅法紀乎。
今已明言該縣無過。
則是結案矣。
朕辦理庶務。
從無成見。
即如此案、初獲梁綠野到案。
供出派累各款。
朕尚以必系該犯畏罪反噬。
止令喀甯阿、錢汝誠、前往查辦。
及續獲梁二觀、供亦相同。
則各款必非盡由捏飾。
不得不疑及周元理之偏徇縱容。
其事非喀甯阿、錢汝誠、二人所能辦。
因派福隆安前往。
會同該侍郎等。
徹底查訊。
自可得實情而成信谳也。
至朕于周元理。
素為信任。
以其在直隸年久。
諸多熟悉。
第因其年來精力稍衰。
方憐惜之。
朕實不願周元理之果有此事。
緻畿輔少一封疆熟手。
若查訊該知縣派累屬實。
而周元理竟敢為之開脫。
則其罪由自取。
朕豈能曲為原宥。
此而不加整饬。
豈朕平日大公至正之道。
其又何以董治臣工乎。
朕此意福隆安所深知。
着再詳悉傳谕。
令即秉公确訊。
據實迅速覆奏。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喀甯阿等摺奏。
并發寄閱看。
并谕喀甯阿、錢汝誠、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浙江奉化縣民仇永裕妻徐氏
○丙申。
谕、前據周元理奏、井陉縣民李馥等。
斂錢告官。
并劣生梁進文等。
抗官毆差一案。
審明分别定拟。
随交三法司速議。
及覆奏之日。
适提督衙門将案内逆犯梁綠野、緝獲具奏。
閱其供詞。
稱系因該縣知縣、短價派買谷石。
及修橋修廟。
派錢累民各款。
是以赴府控告等語。
朕以梁綠野、系此案重犯。
所供情節。
或系畏罪反噬。
然亦不可不查其虛實。
因派侍郎喀甯阿、錢汝誠、前往該處。
查訊明确。
如所供悉屬誣捏。
即将梁綠野、同應正法各犯。
奏聞在彼辦理。
嗣複經提督衙門。
拏獲梁二觀到案。
并非有名要犯。
而所供與梁綠野相同。
朕始疑該縣之短價派錢各款。
似非盡由奸民誣捏。
而周元理、并未将該縣派累激變之事。
據實具奏。
顯屬袒庇劣員。
于吏治甚有關系。
尤當徹底根究。
而其事甚大。
非喀甯阿等所能核辦。
因派福隆安、馳往該處。
訊明核實具奏。
并傳谕福隆安、令将谕旨與周元理閱看。
先行詢問奏聞。
茲據福隆安奏、初九日馳抵正定府。
提集此案要犯人證。
并知縣周尚親、隔别研訊。
據李馥等供詞。
核之梁綠野等、在京所供情節相符。
嚴訊周尚親、及該縣管門家人駱榮、并倉書等。
雖尚未肯即吐實情。
而供詞閃爍。
罅窦甚多。
該縣科派情事。
在所不免等語。
看來此案。
竟系屬實。
殊堪駭異。
奸民聚衆抗官。
固宜亟行懲治。
而該縣派累激變。
豈宜置之不問。
況朕向降谕旨甚明。
地方遇有民變之事。
其滋事之劣員。
固不便同時糾劾。
緻長刁風。
亦應查明實在款迹。
具摺聲明。
俟本案審結後。
另行劾辦。
周元理久任封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