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豈得诿為不知。
何竟不遵照辦理。
及福隆安詢問周元理。
據稱、既不将劣員奸民。
一并辦理具奏。
迨辦縷奸民案後。
又不将該縣續行核參。
實屬糊塗錯謬。
更無能置喙等語。
而于結案摺内。
稱該縣并無不合之處。
竟未提及。
是周元理亦自知袒護劣員。
罪無可逭。
所辦殊出情理之外。
非尋常徇庇因公者可比。
難以複邀寬免。
朕實不意周元理竟至于此。
今此案現交福隆安等。
秉公查訊。
周元理不便複居總督之任。
着即解任、聽候查辦。
其直隸總督員缺。
着英廉速行前往署理。
俟福隆安審明到日。
另降谕旨。
其承辦之臬司道府等。
并着福隆安查明參奏
○又谕、據國泰奏、拏獲恩縣聚衆抗官之左都、馬現等。
審明正法。
分别定拟。
并聲明該縣知縣任鐘嶽、查無派辦不均。
及短價侵漁情事等因一摺。
國泰辦理此案。
頗為妥協。
儀封堵築漫口。
工程緊要。
所需稭料。
不得不令鄰省協濟。
山東承辦之各州縣。
及該縣各村莊。
俱遵辦起運。
惟左家莊劣監左都等。
敢于抗違不辦。
且把持鄰近之小村莊。
一體抗阻。
屢催不理。
及該縣親往督催。
左都等敢于抗違如故。
甚至聚衆奪犯傷差。
并擲傷縣令不法已極。
其情罪甚為可惡。
首犯左都、馬現、實不可稍稽顯戮。
自應立時正法示衆。
以昭炯戒。
其周普等各犯。
并着三法司、核拟速奏。
仍着該撫、将未獲之三犯。
嚴拏務獲。
審明另結。
至該縣任鐘嶽、既無派辦短價情事。
并無不合。
而村民聚衆傷差。
實系左都等、抗違辦公所緻。
與現在直隸井陉縣知縣、派累激變者不同。
該縣任鐘嶽、并無應得之咎。
其因所帶人少。
不能擒捕。
即上省禀請拏犯審訊。
亦無不合。
應免置議。
其該管之東昌府知府胡德琳。
于該縣稭料尚有五千餘觔未交。
并未查明。
捏報起運完竣。
又不實心催辦。
實難辭咎。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隆安奏、查辦井陉聚衆之案、大概情形一摺。
看來此案竟實。
已于摺内詳晰批示。
周元理查審此案。
既不将劣員奸民。
一并辦理。
迨結案時。
不但不參。
而且謂該縣無過。
其袒護劣員。
實屬罪無可逭。
非尋常徇庇因公者可比。
未便複居總督之任。
且福隆安等、現在查審此事。
若周元理尚為總督。
屬員等未免意存觀望。
即難得實。
已明降谕旨。
将周元理解任。
并令英廉前往。
暫署直隸總督。
俟福隆安等、審明定案後。
再行明降谕旨。
英廉此時。
自應先赴正定。
接受總督印信。
并将直隸應辦各事。
詢之周元理。
即回保定省城。
辦理總督事務。
至井陉一案。
現有福隆安等查訊。
無庸英廉在彼同辦也。
本日據國泰奏、審辦恩縣聚衆抗官之左都、馬現等。
審明正法。
分别定拟。
并聲明該知縣任鐘嶽、查無派辦不均。
及短價侵漁情事一摺。
所辦即屬妥協。
周元理久任封疆。
何所見轉出國泰之下。
着将所降谕旨。
及國泰原摺。
鈔寄福隆安。
令其同朕今日所批福隆安原摺。
交周元理細閱。
看其複有何辭置辯。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所有現在訊得情節。
并着迅速覆奏
○又谕曰、周元理審拟井陉縣刁民梁進文等。
抗官毆差一案。
于該縣科派累民等情事。
置之不問。
竟雲并無不合。
顯欲為之消弭開脫。
其咎甚大。
非尋常徇庇可比。
難以複居總督之任。
已降旨将該督解任。
令英廉前往署理。
所遺員缺。
俟福隆安審明到日。
再降谕旨。
但直隸總督。
必須熟手。
楊景素在直年久。
尚堪勝任。
朕意欲令其調補。
其閩浙總督。
亦屬緊要。
三寶任浙江巡撫有年。
于該處風土情形。
自為熟悉。
欲令三寶調補。
其湖廣總督。
欲令圖思德補授但明降谕旨尚需數日英廉在京。
承辦事務較多。
不能久署直督。
若楊景素、俟奉到明旨。
再候新任交代。
未免太遲。
着傳谕三寶、即将湖廣總督印務。
交鄭大進、暫行署理。
不必俟圖思德交代。
亦不必來京請訓。
即着馳驿速赴福建。
與楊景素交代。
并令楊景素、亦即馳驿前來。
赴直隸總督之任。
計三寶到閩。
楊景素已可接到明發谕旨。
如此較為迅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三寶知之
○丁酉。
谕曰、英廉現署直隸總督。
所有協辦大學士事務。
着德福暫行署理。
共翰林院掌院、及教習庶吉士事務。
着德保暫行署理。
○又谕曰、納蘭泰在總兵任内。
并無材能。
惟務巧詐。
漸染綠營習氣。
着留京、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周元理奏、查辦井陉一案。
惟稱未将該縣周尚親、累民各款。
切實根究續參。
自以為咎無可辭。
而于結案摺内。
叙稱該縣并無不合之語。
竟不提及。
尤屬用巧大謬。
周元理于劣員派累激變之處。
意存袒徇。
非但不遵向降谕旨。
查明另辦。
且于審拟定罪摺内。
聲叙派員赴井陉縣确查各款。
該縣均無不合等語。
直是将該縣開脫完事。
周元理之罪。
實在于此。
乃此次奏摺。
僅認不行續參之過。
而于稱該縣并無不合。
開脫結案之處。
隐而不叙。
顯系避重就輕。
巧為支飾。
亦思此文過飾非。
可用之于朕前乎。
可以存此一句疑案。
即為無過。
而朕之處分。
為過嚴抱屈乎。
至所稱梁綠野、在劉浩處喊冤一節。
雖即饬交清河道等查辦。
未經詳細奏明。
實屬糊塗錯謬等語。
亦屬取巧。
蓋周元理、明知劉浩祇圖自了。
其餘概置不問。
料其必不入告。
是以匿不具奏。
希圖消弭耳。
若金輝、或英廉在彼。
向其喊冤。
自必據實上聞。
周元理亦不敢不奏矣。
此等伎倆。
豈能逃朕洞鑒。
尚敢以遁詞巧飾乎。
實屬可笑。
豈朕之辦事。
周元理尚竟不知乎。
着傳谕嚴行申饬。
昨已降旨、将周元理解任。
俟福隆安等、審明到日。
另降谕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李侍堯奏、拏獲四川軍營逃兵汪有志。
審明正法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但據稱該犯供系四川泰甯協右營兵丁。
乾隆三十七年。
調撥出師金川。
随營打仗。
三十八年十月内徹回。
至半山門。
因與同伴跌錢吵鬧。
私自潛逃等語。
兵丁奉派出征。
若在軍營畏避潛逃。
實為軍律所難逭。
拏獲之日。
自應立時正法。
以示懲戒、若既經徹回。
則已無臨陣打仗之事。
且所供僅系跌錢吵鬧。
其過亦輕。
即或私自潛逃。
與尋常營汛脫逃之兵無異。
其罪尚不至于死。
亦照軍營逃兵例正法。
未免太過。
但三十八年十月。
正當續調征兵進剿之時。
何以有徹回之事。
恐系該犯藉詞支飾。
抑或摺内叙供。
未能明晰。
雖該兵已經正法。
無可質訊。
而川省逃兵冊檔具在。
無難檢查。
其應得罪名輕重。
不可不加确核。
着傳谕李侍堯、即将逃兵汪有志全供。
詳悉查對。
究系何項逃兵。
是否尚在軍營。
或因何事徹回。
分晰明白。
據實覆奏。
再逃兵事實。
及何年月日、因何徹回之故。
川省冊檔。
必更詳細。
着傳谕文绶、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李侍堯奏、滇省查緝逃兵。
均按川省開造年貌籍貫訪拏。
冊内不注脫逃事由。
其回至半山門。
跌錢吵鬧。
被責潛逃等情。
系據汪有志、在滇親供。
核對年貌。
及脫逃月分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