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四年。
己亥。
三月。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
昨已降旨、令三寶調補閩浙總督。
其湖廣總督員缺。
令圖思德補授。
所遺貴州巡撫員缺令舒常補授。
并谕令三寶、即速馳驿赴閩。
其總督印務。
交鄭大進暫行署理。
至舒常由京赴黔。
未免略需時日。
着傳谕圖思德。
不必候舒常交代。
即将貴州巡撫印務。
交布政使李本、暫行護理即赴湖廣總督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将此由五百裡發往。
仍着圖思德将接奉谕旨、起程日期覆奏。
并谕令雲貴總督李侍堯知之
○又谕、據三寶等奏、興國州候選訓導馮王孫、呈所着五經簡詠二本。
語多狂悖并有不避廟諱之處。
現在提同應質犯證。
嚴審究拟。
俟将刷印各本。
搜查淨盡。
同起出闆片。
一并解京等語。
朕初閱時。
尚以為不過如李湖前奏陶汝鼐、黎元寬、詩集一例。
及加細閱。
則馮王孫、現系捐貢候選訓導。
且曾在國子監肄業。
久為學校教育之人。
理應知法守分。
今閱簽出詩内各句。
悖妄狂誕。
不可枚舉。
且有複明削清之語。
并于廟諱。
全然不避。
悖逆顯然。
實屬可惡。
應即嚴訊該犯。
錄取确供。
照大逆淩遲緣坐例。
迅速問拟具奏。
以正人心而伸法紀。
并将所有刷印各本。
盡行查繳。
毋使片紙存留。
并查此外不法詩文。
一并解京銷毀。
勿以具文了事。
計此時三寶、應已遵旨、馳驿赴閩。
圖思德尚未到任。
此案即交鄭大進。
速行妥辦具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傅玉等奏稱、本年齊齊哈爾、黑龍江、副都統。
派三城官兵。
巡查俄羅斯邊境。
不準帶貨物。
并曉谕官兵。
如俄羅斯問時。
不必說恰克圖停止交易。
祇言去歲爾處失馬十一匹。
混稱十三匹。
冒昧索取。
故未帶貨交易。
以辱俄羅斯等語。
所見甚小。
恰克圖現既停止交易。
齊齊哈爾等處。
自不準帶貨私易。
即俄羅斯詢問。
宜直告以前因爾俄羅斯。
妄自尊大。
奏聞大皇帝。
停止恰克圖交易。
經駐劄恰克圖大臣咨會。
凡齊齊哈爾、與俄羅斯接壤地方。
一體停止。
其混索馬匹一節。
祇須帶說。
若專以此為詞。
其事甚小。
安能窮诘俄羅斯耶。
着傳谕傅玉、遵照辦理
○以禮部右侍郎達椿、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予故烏拉特紮薩克鎮國公噶勒桑車淩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文水縣民李大有妻趙氏
○辛醜。
谕、據福隆安等奏、查審井陉縣知縣周尚親、短發谷價屬實。
按律問拟。
并将此案、不能究出實情之臬司文祿。
清河道沈鳴臯。
正定府知府方立經。
俱請革職、分别發往新疆。
及軍台效力贖罪等因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矣。
達爾吉善、前此革職之案。
尚非大過。
且任直隸臬司年久。
尚屬熟手。
着加恩補授直隸按察使。
仍帶革職留任。
劉峨丁憂回籍。
已将一年。
着署理清河道事務。
俟服阕、再行實授。
劉峨未到任之前。
着梁肯堂、暫行護理。
黃檢妄刻伊祖黃廷桂奏疏。
已照部議革職。
固屬自取。
但其罪尚不至終于廢棄。
着補授正定府知府。
仍帶革職留任。
并着随同周元理等。
辦理隆興寺廟工。
以贖前愆
○以正白旗蒙古副都統保泰、鑲藍旗漢軍副都統阿爾都對調
○壬寅。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曰、刑部進呈毆傷李子相身死之劉縻子、拟絞監候。
聲明年僅九歲。
可否減等請旨一本。
固屬照例辦理。
但所指十歲以下。
犯殺人應死者。
或系被殺之人。
較伊年長。
強弱不同。
如丁乞三仔之案。
自可量從末減。
今劉縻子所毆之李子相。
同系九歲。
且劉縻子因索讨葫豆不給。
緻将李子相毆跌。
其理亦曲。
若第因其年幼。
辄行免死。
豈為情法之平。
況九齡幼童。
即能毆斃人命。
其賦性兇悍可知。
尤不宜遽為輕宥。
向因戲殺之案。
曾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