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
未知近日引河頭積水。
增至若幹尺。
昨日此間已轉西南風。
未知儀封工次。
連日西南風曾否稍大。
約計何日可以開放引河。
朕心晝夜懸切着阿桂等、即将何日開放引河。
及能否掣動全溜情形。
迅速覆奏。
又據稱、現在口門二十一丈除酌留四丈合龍外。
尚有十七丈。
須下埽十二個。
以每日下一埽計之。
為期須至月餘。
恐不能于大汛未至之前趕竣等語。
此事甚有關系。
壩工所下之埽。
自當令其着底堅實若太速、恐緻草率贻誤但太遲、又不能于大汛前趕完。
未免前功盡棄。
實為可惜。
據稱近堤兩邊壩根數十丈。
俱已露有泥灘。
此是極好機會。
若開放引河後。
掣動大溜。
則口門汕刷之勢必減。
兩壩自更易于施工。
或必兩邊一同進埽。
或就一邊獨進。
惟在阿桂等、酌量實在情形。
妥協辦理。
務于汛前趕辦全完。
方為妥善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着加緊覆奏
○豁除江蘇江都縣被水沖沒廢田六頃二十畝有奇額賦
○丙戌。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曰、鄭大進奏、據羅田縣知縣陳士鳳、訪聞匡家河地方。
粘貼逆示。
查系範勝志、挾嫌捏陷等因。
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範勝志、因受匡姓輕慢。
并欲控其行竊雞魚。
辄挾嫌捏造逆示。
兩次粘貼。
希圖傾陷洩忿。
且敢妄為悖逆不法之詞。
實為罪大惡極難以輕逭。
該犯現既拏獲到案。
供認不諱。
着傳谕鄭大進、即速嚴訊明确。
從重定拟具奏。
以示懲儆。
并嚴究此外有無同謀夥伴之人。
一并問拟。
勿稍輕縱。
至摺内所稱、匡姓焉知為于二月見人揭示。
始驚心斂迹。
恐不無别情等語。
轉可不必過慮。
範勝志挾嫌誣陷。
既經究出實情。
即與匡姓無涉。
若過于生疑傳訊。
不免令無辜株累。
适足以遂陷害者之心。
辦事不宜如此也。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仍即訊明定案具奏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永慶、為浙江乍浦副都統
○丁亥。
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着諴親王、理郡王、大學士阿桂、協辦大學士尚書英廉、留京辦事。
阿桂、英廉、現在出差。
着尚書公額驸福隆安、暫行留京。
俟阿桂、英廉二人内。
先有一人到京。
福隆安即前赴熱河行在。
其月選文武員弁。
八月以前。
俱着吏兵兩部堂官、前至熱河。
帶領引見。
進哨後。
所有月選之文員内。
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
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
俱着王大臣照例驗放。
至駐跸熱河時。
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俱着赍摺人、前赴行在投遞。
進哨後。
着兵部派員。
駐劄哨門投遞。
各省奏摺。
封送行在候朕批示發回。
仍于哨門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福隆安現在暫行留京。
所有步軍統領事務。
原系兼管。
俟英廉到京。
福隆安前赴熱河時。
将該衙門印務。
交英廉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壽春鎮總兵閻正祥奏、據鳳陽守備紀俊龍禀稱、四月十六日。
風聞安慶有粘貼匿名揭帖。
指稱鳳邑武舉王振綱弟兄。
善習邪術。
謀為不軌情事。
随會同該縣知縣。
帶同兵役。
前赴王振綱家。
詳細搜檢。
止有考試大刀弓箭。
其餘均系農具。
及四書詩經時文各數本。
此外并無不法書符兵器。
随将王振綱等、押帶赴縣。
旋據鳳陽府司獄陳廷機禀知。
奉臬司劄行鳳陽府。
拏獲匿名揭帖之王柏即王同春。
在該犯身邊搜出貼剩之帖。
與揭帖相符。
訊系懷忿誣陷。
并密拏商謀代寫之湯霖、湯雲、解審等語。
此等案情發覺。
即應一面具奏。
一面迅速查辦。
令挾嫌誣陷之犯。
既經拏獲。
訊有确據。
尤應上緊審訊嚴懲。
且其事系四月中旬。
距今已二十日。
闵鹗元何以尚未奏聞殊屬遲緩。
着傳谕闵鹗元、即将因何不即入告緣由。
明白回奏。
仍将此案。
即速嚴審明确。
按律定拟具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谕令知之。
閻正祥摺、并鈔寄閱看。
尋奏、遵查鳳陽縣民人粘貼匿名揭帖控告武舉王振綱等、謀為悖逆一案。
于四月十二日。
在臣轅門口粘貼。
經縣揭獲呈送。
一面在省城嚴查。
一面饬員、速往王振綱家。
搜查逆迹。
原拟俟查覆到日。
即行具奏。
嗣因于十四日。
即将貼揭之王柏拏獲。
訊明系挾嫌誣指。
是以未即入告。
當提寫帖之人。
并應審人證。
押解來省。
于二十七日解到。
審訊明确。
按律定拟。
于五月初一日。
由驿馳奏。
報聞
○以編修韋謙恒、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禦史孟生蕙、為副考官。
禦史黃騰達、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編修周永年、為副考官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綽克托、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豁除江蘇常熟、婁縣、嘉定、三縣。
坍沒廢田七十九畝有奇額賦
○添建甘肅肅州倉廒八十間。
從總督勒爾謹請也
○戊子。
上還宮
○谕曰、圖思義、着授為領隊大臣。
前往吐魯番辦事。
吐魯番既已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