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隊大臣。
辟展即無庸另駐人員。
伯忠在彼年久。
俟圖思義到時。
伯忠即着回京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己醜。
谕、朕啟銮後。
戶部尚書現在乏人。
英廉未回京之前。
着福隆安兼管。
俟英廉到京後。
交代起程
○又谕曰、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駁、蘇淩阿覆奏添平不敷一摺。
已依議行矣。
蘇淩阿之意。
不過欲向部中索取明文。
以為憑據。
無此情理。
且上年五月。
蘇淩阿接任時。
如果查明全德有徵多報少情弊。
即應切實參奏。
乃彼時并無指實。
及秋間于伊奏摺内。
朱批詢問該監督。
嗣後作何辦理。
令将能否不照全德接辦之處。
據實奏覆。
旋據奏稱。
一切仍照全德辦理。
是蘇淩阿業已自認、不能不照全德章程。
今辦已經年。
又複哓哓置辯。
意欲何為。
至所執全德交代積并平餘簿。
系任意捏造之處。
現交薩載查核。
自能得實。
而蘇淩阿之偏執飾非。
且意存取巧。
殊屬不合。
着傳旨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二十六日開引溜溝。
以後勢甚暢順。
水頭已底江南之砀山境。
初二日始轉東南風。
溝外水勢。
入口愈急。
所有大河内、南首七分之溜。
漸向北趨。
逼近引溝之頭。
日内如得大西南風。
則風水俱順。
必能将大溜掣動。
即可拆壩。
啟放引河。
以洩近口一帶之水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初三、初四、兩日。
此間西南風頗大。
未知工次如何。
阿桂等此摺、于初三日拜發。
何以未經提及。
或初三日已轉西南風。
此摺、于初二日繕就。
初三日早填寫拜發。
遂未及叙入。
亦未可定。
朕心晝夜懸切。
着阿桂等、即将連日風勢如何。
及能否掣動全溜情形。
迅速覆奏。
又據奏稱、口門現存十七丈有餘。
除酌留四丈合龍外。
尚有十三丈。
須下埽九個。
如果諸事順序。
則兩邊對下埽個。
月望以後。
可以相機堵合等語。
伫待佳音之至。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發往傳谕知之。
仍着加緊覆奏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
鳳陽縣民人張萬青、呈控戶書韓載揚等、侵蝕赈濟銀兩一事。
請将張萬青解赴兩江。
交總督薩載、提集人證。
秉公嚴審一摺。
已如所奏行矣。
據稱戶書韓載揚等。
辦理災赈。
于造報冊内。
多加人口。
及領銀散赈。
又減戶撥給。
從中侵蝕銀一萬餘兩等語。
各省遇有災歉處所。
國家不惜數十百萬帑金。
加恩赈濟。
原期百姓均沾實惠。
俾無失所。
各該地方官。
自應實力查辦。
勿使胥役弊混中飽。
方足副轸念災黎至意。
今張萬青所控戶書侵蝕赈帑。
至萬餘兩之多。
殊堪駭異。
果爾。
該地方官、豈遂毫無見聞。
竟任其狼籍若此。
或系該縣、縱容胥役舞弊。
事後分肥。
或并串通奸蠹。
藉端侵蝕。
均未可定。
不可不徹底根究。
嚴示懲儆。
着傳谕薩載、即親往該處。
提集人證冊案。
俟戶核對。
一面嚴密訪查。
如所控屬實。
即速嚴審确情。
将不法官吏。
從重定拟具奏。
并将該管上司、一并查參。
薩載不可因避失察之愆。
稍存回護。
該督平日尚屬謹慎公正。
諒不至袒徇幹咎也。
若張萬青所控。
毫無憑據。
或别有挾嫌。
捏控情事。
亦即訊明。
照例辦理
○軍機大臣等議準、黑龍江将軍傅玉等奏、請将撥派發遣人犯。
及放出旗奴。
另行設立官屯。
令其交納糧。
石一摺。
内稱黑龍江地方。
屢經奉谕。
禁止流民栖止。
除往來貿易者。
并無攜帶家口居住之人。
惟節年奉部發遣人犯。
及放出旗奴所帶子女。
漸俱長成。
相聯姻戚。
在各城居住。
已有數百名之多。
查邊陲之地。
積貯糧谷。
最為緊要。
應于齊齊哈爾地方。
增添官屯數處。
領催一名。
其餘丁口。
俱載入各城官屯冊内。
以備挑補。
至所需農器。
無庸官為撥給。
所用牛具。
俱于各城庫貯糧價内撥給。
初種之年。
免其交納。
次年交一半。
第三年全交。
從之
○辛卯。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壬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全德在蘇州織造之任。
已經數月。
彼處事務。
想已熟悉。
有伊一人。
足敷辦理。
舒文、着來京。
現在金輝病故。
舒文、着加恩賞給郎中銜。
同福隆安、英廉、管理造辦處事務。
至銅瓦一事。
亦着交舒文辦理行令舒文速即來京。
舒文未到之前。
管理銅瓦事務。
着金簡暫行署理。
舒文系特恩超擢。
如果八年無過。
朕必另行施恩。
倘不能感激朕恩。
委靡不振。
朕必将伊加倍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兵部議駁、雲南普洱鎮總兵張和、條奏馬步兵計數輪補等因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矣。
張和在總兵内。
似尚明白。
将來或可冀出息。
今所奏滇省各營。
馬步極少。
守糧最多之處。
情形既未确實。
而欲将本營之缺。
與别營輪拔。
分作定額。
亦屬牽混偏枯。
恐張和平日。
于營伍未能整頓。
并欲借此為邀譽沽名之計。
亦未可定。
着傳谕李侍堯、将張和在任。
于所屬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