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實心整饬。
加意訓練之處。
即行查明。
據實具奏。
并将來可勝提督與否。
據實具奏。
毋稍徇飾。
兵部摺并鈔寄閱看
○廣西巡撫吳虎炳奏。
馬平、象州、俱無分貯備東谷石。
該二處上年收成稍歉。
自應豫籌撥運。
查馬平、象州、與桂平、武宣、平南三縣相近。
且系一水可通。
請将武宣備東谷三千五百石。
桂平備東谷四千五百石。
撥給馬平。
再将平南備東谷五千五百石。
撥給象州。
就近委員。
協同兵役領運。
需用腳價。
先于司庫平粜盈餘項下動支。
報聞
○以江西布政使白瀛為刑部侍郎
○以光祿寺卿錢士雲為詹事
○命禦史戈岱、提督廣西學政
○癸巳。
谕、戶部議覆富勒渾等、奏銷川省軍需項下。
分别民欠商欠專賠分賠各款一摺。
本欲依議行。
及閱軍機大臣所查各款清單。
其中如民欠一款。
系民間津貼雇夫。
及站夫口糧。
先借官項動用。
事後自應按限分追。
但念辦理金川軍務。
買糧運饷。
悉發官帑。
絲毫不以累民。
而川省百姓。
挽輸負送。
踴躍赴公。
業經各出其力。
今于大功告蒇之後。
複令償還前借帑項。
朕心實所不忍。
且為數甚多。
每年均須按地勻派。
則是正供之外。
又加賦斂。
亦甚非政體。
所有該省民欠津貼。
及采買站夫口糧。
共銀一百九十六萬八千四百餘兩。
均着加恩豁免。
再商欠一項。
未完米價腳價銀、九十八萬六千九百餘兩。
雖各有虧缺實情。
并非侵蝕。
但既虧原數。
即應賠還。
據稱應将各商有家産者。
查封變抵。
自應如此辦理。
其實在家産盡絕。
無可着追者。
并着加恩一體豁免。
又報銷項下。
與例案不符各款。
請分别專賠分賠。
于通省文職内。
按年在養廉内扣半賠償。
并于富勒渾等、及升調别省知縣以上各官養廉。
扣半賠補等語。
但念此項扣半養廉。
其經手承辦之員。
固無可辭咎。
若原辦各員。
既陸續離任。
至接任各員。
并未經手。
亦将養廉扣半。
于情理未為平允。
而扣至五十餘年。
亦不成事。
且養廉扣半。
所餘無幾。
衆必視川省為畏途。
并恐不肖之員。
因養廉不敷。
藉詞貪黩。
于該省吏治。
尤大有關系。
因思朕于平定金川之事。
費帑六千餘萬兩。
期使番民永除後患。
何必以此難于報銷之案。
累及各員。
所有專賠分賠銀二百八十三萬二千餘兩。
糧米十五萬三千六百餘石。
及代賠無着一半商欠。
應扣通省一半養廉。
并富勒渾等與升調别省各員。
應扣一半養廉。
俱着加恩一并豁免。
嗣後該省各員。
均宜奉公守法。
潔已愛民。
毋負朕格外施恩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兵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疏稱、操演鳥槍。
每兵打靶三十槍。
中二十槍以上者、一等。
弁兵分别記功獎賞。
中十五槍以上者、二等。
中十槍以上者、三等。
不記功過。
不及十槍者、官弁議處。
兵丁嚴責。
勒限一月練習。
限滿仍不改觀。
責革。
該管官不時加訓練。
照廢弛營伍例革職。
從之
○以安徽按察使秦雄飛、為江西布政使
○甲午。
谕曰、貝子紮拉豐阿、在禦前行走多年。
甚屬奮勉出力。
伊父僧衮紮布、原系貝勒。
着加恩封為貝勒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盼望開放引河。
及壩工合龍之信甚切。
茲據阿桂等奏、四月初七日。
西北風竟日不止。
河水驟長三尺有餘。
溜勢洶湧。
将北壩頭、及上下邊埽。
沖塌十五丈。
正引河頭之土埝。
亦被沖開。
仍未能掣動口門之溜等語。
覽之深為煩悶。
此次儀封之工。
屢隳于垂成。
實亦無可如何之事。
據稱新開引河之西。
王家莊地方。
有大兜灣一處。
大河溜勢。
于上遊南岸埽灣而來。
頂至此處。
若于此開挖引河一道。
歸入正河。
所謂順水之性。
因勢利導。
現已勘估開大引河一道。
長九百餘丈。
接入原開正引河之第五段。
較現在引河引溝。
更加寬深。
一俟盛漲。
即行啟放等語。
并據繪圖呈覽。
已于圖摺内批示。
看來此處形勢甚順。
若早于此開挖引河。
即可掣動大溜。
惜未能早計及此也。
此時自當以此為正務。
阿桂等應即董率承辦各員。
上緊挑挖。
迅速辦成。
以便相機啟放。
至所稱北壩不敢冒險。
再做南壩一百二十餘丈。
尚為平穩等語。
朕意若于南壩向北、接續進埽。
或可直接北壩。
以期合龍。
即不然。
亦可逼溜趨注引河。
為得尺則尺之計。
此亦無聊之極思。
代伊等籌及。
未識可如此辦否。
着阿桂等悉心籌度。
酌量辦理。
可辦與否。
迅速覆奏。
不必因朕此旨。
稍為遷就。
又據奏、新開引河一事。
尚可于大汛至時。
驗其得失。
阿桂俟六月中。
開放王家莊引河後。
再行回京等語。
朕明日即啟程往熱河。
留京辦事。
已派英廉。
伊現署直隸總督。
令福隆安暫行留京。
俟英廉回京。
再赴行在。
計此月下旬。
英廉已可回京。
阿桂即欲于六月内還京。
亦無可辦之事。
至于皇孫綿億指婚一節。
俱有成規。
伊諸子在京。
即可辦理。
亦無須阿桂親為照料。
且袁守侗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