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
今哈靖阿、既未将李萬春緝獲。
辄先行拟以斬決。
該犯聞知。
必更畏罪竄匿。
又安有就獲之期。
且此等案犯。
非若聚衆抗官。
決不待時者可比。
若不将首犯正法。
恐緻别生事端。
自應俟要犯弋獲。
一并嚴審明确。
按律問拟。
何必先将現獲之犯。
急急定案乎。
閱哈靖阿兩次奏摺。
俨然以巡撫自居。
竟忘其職任尚系按察使。
其不能實心任事可知已。
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看來此事。
亦非哈靖阿所能辦。
李世傑平日。
尚屬能事。
着傳谕該撫。
即速馳赴粵西。
上緊設法。
實力緝捕。
務将李萬春、迅即緝獲。
即行嚴審定拟。
勿使要犯久稽顯戮。
至此案原系李萬春、李逢春、兄弟商同糾騙。
厥罪維均。
哈靖阿以李逢春為起意。
李萬春為幫同。
亦未允協。
着将哈靖阿原摺。
發交李世傑看。
至李萬春久未就獲。
恐其竄匿鄰境。
業經傳谕雲貴各省督撫。
一體躧緝。
但粵西究系該犯本籍。
不可因有通行嚴緝之谕。
稍存疎懈。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李萬春為此案首犯。
斷不可容其漏網。
該犯形迹詭秘。
四川、湖北、俱與粵西相近。
恐其越界潛竄。
亦未可定。
着傳谕文绶、圖思德、鄭大進、即派委妥幹員弁。
一體設法購線躧緝。
至前經傳谕查緝李萬春之各省督撫。
現在作何查緝要犯。
曾否就獲。
并着即行具摺覆奏。
不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首惡遠揚兔脫。
久稽顯戮。
将此由五百裡一并傳谕知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順天府尹胡季堂等奏、查審李英、賄買頂冒四庫館謄錄蔣翰一案。
其蔣姓頂賣謄錄監生。
實系鐘姓說起。
據任浩等供稱、鐘姓名叫鐘三。
系浙江山陰縣人。
蔣姓僅止一面。
并未說明系何處人氏。
聽其口音。
似湖州人。
已經回南。
現在飛咨查拏等語。
已交刑部審拟矣。
此案李英等賄買頂名。
且有假冒執照等弊。
難以輕縱。
蔣翰系屬本生。
鐘姓亦系說合之人。
自應迅速嚴拏到案審訊。
着傳谕王亶望、即将鐘姓及蔣翰拏獲。
派委妥員。
迅速解交刑部訊究。
沿途小心管解。
毋緻疎虞
○又谕、據法福禮奏、班禅額爾德尼、由塔爾寺至三眼井。
沿途雖已豫備蒙古包帳房。
而經過城市村莊。
既有房屋。
亦應量加修整。
如班禅額爾德尼願住蒙古包。
即住蒙古包。
願住房屋。
即住房屋等語。
昨勒爾謹來京陛見。
據稱塔爾寺至三眼井。
并無房屋。
必須搭蓋蒙古包。
因降旨、與其内地紛紛備辦。
莫若即将青海所備蒙古包。
直送至三眼井。
再将阿拉善蒙古包更換。
今閱法福禮所奏。
是此一帶、雖不似塔爾寺岱漢廟宇宏敞。
亦俱有旅店。
塔爾寺為班禅額爾德尼住居數月之地。
必需大廟。
岱漢系達賴喇嘛舊居之廟。
并非特建。
今班禅額爾德尼、自西甯至三眼井。
所經道路。
不過住宿一夜。
将現有之房屋。
略為修理。
即可居住。
又何必塔蓋蒙古包。
勒爾謹身任總督。
于此一事。
全無主見。
是何道理。
勒爾謹、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事若伊二人彼此推诿。
斷不能妥協經理。
現已傳谕法福禮、由驿前來。
着傳谕勒爾謹、接奉此旨。
即由驿前來熱河。
令伊等面議。
由軍機大臣核明。
候朕指示。
俟議定後。
再行辦理。
亦不至遲誤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等奏、明年帶領番子來京朝觐。
拟仍由内地行走等因一摺。
前降旨令該土司等、由邊外行走。
原因伊等性不耐熱。
曲加體恤之意。
今特成額等、既稱由番境至青海西甯等處。
道路纡折。
且經由蒙古遊牧地方。
土司等必須自備口糧騎馱。
均屬費力等語。
自應令其仍由内地行走。
但前此所稱早至京師。
在西山各廟居住之說。
斷不可行。
西山本不甚涼爽。
而令番子等在彼閑住數月。
尤屬無謂。
着傳谕特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