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歲五月初。
帶領朝觐各番。
自成都起身。
沿途按計程站。
酌量緩行。
到京時、亦不必令其又至西山住廟。
即起程前赴熱河。
總于七月二十外到此可也
○己未。
谕、據福康安奏、前署岫岩通判德興、署城守尉佐領沙布東阿、差派兵役下鄉。
采買燒窰柴薪。
該牌頭劉發興、科派村民飯食草料錢文。
以緻将村民李明毆斃。
該通判德興、雖經驗訊。
拘獲兇手。
尚未通報。
或有規避隐諱情事。
請敕交奉天府府尹。
嚴審究拟等語。
地方辦理城工物料。
兵役藉端派擾。
以緻毆斃人命。
該管上司。
均有失察之責。
若交府尹查審。
不免瞻徇回護。
此案着交盛京刑部侍郎穆精阿、嚴審究拟具奏。
其有應行續參之該地方官。
并着福康安、查明參奏。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曰、富綱、昨已降旨。
補授福建巡撫。
自應至行在請訓赴任。
但勒爾謹、現有應行詢商事件。
已傳谕令仍馳赴行在。
畢沅、正在蘭州署理督篆。
回陝尚需時日。
雖陝西布政使。
業已簡用尚安。
并即令赴任。
但該員初至陝省。
難以即護撫篆。
至陝尚需時日。
福建巡撫印務。
現有三寶兼署。
富綱此時。
自可不必亟赴新任。
仍着在西安暫署撫篆。
俟勒爾謹回甘後。
畢沅回至西安。
富綱再行交代起程。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五月十一、及二十三四等日。
京城及熱河。
連日俱得透雨。
甚為優渥。
昨據國泰奏到。
東省亦于五月中旬、下旬。
得雨深透。
通省均沾等語。
是東省得雨。
與畿輔大略相同。
豫、東、境壤毗連。
晴雨情形。
自應仿佛。
乃該撫自奏五月初六得雨之後。
其中下二旬。
曾否普渥甘霖。
未據奏及。
昨阿桂等、會奏引河工竣摺内。
雖有自二十五日以後。
連遇風雨數次之語。
但未知是否深透。
及各屬曾否均沾。
甚為廑念。
着傳谕陳輝祖、即行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又谕、據福康安奏、岫岩城兵役下鄉。
采買柴薪。
藉端派擾。
以緻毆斃人命一摺。
事關地方官辦料、縱役滋事。
該府尹難辭失察之咎。
若令其查審。
不免瞻徇回護。
已有旨交盛京刑部侍郎穆精阿、嚴審究拟矣。
至府尹銘通、曾任太仆寺少卿。
因赴商都等處。
查馬事竣。
至熱河奏聞。
朕召見時。
看其人尚屬黾免。
且旋擢用為奉天府尹。
上年朕詣盛京召見。
觀其人才。
不過中平。
未必能大有出息。
尚不知其在任辦事。
究屬如何。
着福康安悉心體訪。
據實覆奏。
又據福康安奏、查勘岫岩舊城基址。
周圍量長四百六十五丈五尺。
饬令照例确實估計。
較原估約計節省銀三萬餘兩等語。
此項工程若原估。
後另有删改之處。
則核減多至三萬餘兩。
尚屬情理所有。
若工段料物。
俱系照舊。
即核減節省。
止應在數千上下。
何至三萬餘兩之多。
是否原估浮冒。
抑或另有别情。
并着福康安查明。
據實詳悉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工部原咨内開。
岫岩新修城坦一座。
量長八百九十四丈。
估計工料銀七萬四千五百七十一兩零。
今查勘舊城基址。
較原估新修城垣處所。
地勢既高。
而周圍城根土牛。
尚屬堅實。
自應照舊城基址修築。
随量長四百六十五丈五尺。
并将城根現存土牛折抵土方。
實估計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七兩零。
是以較原估節省。
并非原估浮冒。
至岫岩城因兵役下鄉。
采買柴薪。
牌頭劉發興、藉端派擾。
以緻毆斃人命一案。
現咨明刑部侍郎穆精阿、嚴審定拟。
府尹銘通、系一謹慎老實之人。
雖才具未能開展。
居官為人。
小心黾勉。
并無别項劣迹。
報聞
○庚申。
谕、戶部會同吏部、議将砀山等六縣漏報開除。
及銅山等八縣重複開造之該管上司。
議以實降實革二摺。
固屬照例定議。
但藩司系總辦衙門。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