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四年。
己亥。
六月。
戊辰。
谕、前因豫省儀封等處。
堵築漫口。
尚未蒇工。
傳谕薩載、将安徽之亳州、蒙城等處。
河水下注之區。
曾否涸出。
現在貧民有無拮據情形。
據實奏聞。
今據覆奏、查明亳州之東北二鄉。
因上遊黃水漫溢。
二麥複經被淹。
請動撥川米八千石。
借給貧民。
又蒙城縣境内。
雉河集、闆橋集、一帶。
及東北鄉十餘村莊。
濱河田地。
俱被水淹。
二麥秋禾。
均有傷損。
請撥川米四千石。
一體借給等語。
亳州、蒙城、上年因豫省黃水漫注。
已被災歉。
今亳州東北二鄉。
及蒙城之東北十餘村莊。
複因漫水淹及田疇。
民力不無拮據。
前撥川省米石。
原以備該省赈恤之用。
所有亳州出借之米八千石。
蒙城縣出借之米四千石。
均着加恩賞給該二州縣貧民。
以資接濟。
該督等董率各屬。
實力妥辦。
務使窮黎均沾實惠。
毋任胥役侵肥中飽。
以副朕轸恤災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袁守侗等奏、沁水長發。
民埝漫口一摺。
據稱此次武陟、河内、二縣。
刷開民埝。
共有十餘處。
漫口雖多。
幸水過後。
已有淤淺。
尚屬易于堵合。
無庸借動官料。
現饬該地方官。
趕辦柳草等物。
并調派從前辦過張村漫口之弁兵等。
會同該汛員弁。
多集人夫。
分頭堵築。
其堵閉民埝各漫口夫工等費。
查照從前成案。
先于司庫借項動用。
俟工竣确核。
分年均攤。
完納歸款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着即上緊催趱速辦。
務将各漫口。
一律堵合竣事。
至漫水所過低窪停積之處。
村落田蘆。
不免損傷。
并着陳輝祖、督饬委員。
迅速查勘。
妥為撫恤。
毋緻失所。
再沁水應彙入黃河。
今沁水已長至丈餘。
其漫出之水。
亦繞至西南。
入黃東注。
則黃水自應長發。
何以摺内又稱、日來天色晴朗。
河水甚平。
未能即放引河。
殊不可解。
着傳谕阿桂、将現在儀封工次。
黃水情形若何。
沁水彙入後。
黃水曾否長發。
因何尚未開放引河。
約計何時可以開放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念。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傳谕知之。
仍着由驿速奏
○己巳。
吏部題、雲南東川府經曆陳受奎、盤查社倉。
令書役需索銀兩。
該管上司。
不能豫行查參。
均應照例降調。
得旨、經曆陳受奎、婪贓不法。
該管上司。
漫無覺察。
處分固所應得。
但兩司駐劄省城。
相去較遠。
且系通省總轄之員。
其咎尚輕。
孫士毅、及海甯、業經有級抵銷。
免其降調。
汪圻、亦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至湯雄業、白玠、系專管府道。
任聽劣員兩次婪索。
毫無覺察。
直至控告饬查後。
始行揭報。
罪無可辭。
湯雄業、白玠、俱着照部議實降。
此案若不予以懲儆。
道府等益視察核屬員為具文。
于吏治甚有關系。
特降旨明白宣示。
俾衆共知。
此本并非照簽批發
○谕軍機大臣等、據西成奏、京師錢價。
自春間漸至增長。
現在旗民換錢。
每市平一兩。
祇合制錢八百文有零。
于民間日用不便。
請嗣後、各鋪戶商販。
毋許格外堆積。
買賣人等。
均限以定數。
不使攜帶過多。
以杜運販等語。
錢價昂貴。
固應調劑。
但從前曾因錢貴。
官為設局辦理。
于民轉多不便。
是以聽其自然。
及十餘年前。
錢價頓減。
亦并非官辦所緻。
且京城錢價。
長落有時。
恐官為查禁。
轉滋紛擾。
又據稱、市中報價。
每兩換錢九百。
而民間兌換。
實止八百有餘。
何至相懸若此。
所奏是否實在情形。
抑或因瓜果入市。
暫時昂貴。
過後仍可漸平。
或果有奸商堆積。
及多販出城之事。
自須随時查察懲治。
着傳谕英廉、即速查明實在情形若何。
及應否辦理之處。
據實迅速覆奏。
西成摺、并發給閱看
○庚午。
谕、據巴延三奏、派委藩司譚尚忠、馳赴高平縣。
查明任天祥等。
實非白蓮邪教。
搜查各家。
并無邪教經卷。
亦無不法形迹。
詢之地鄰人等。
佥稱實系安分良民。
诘訊任天祥等四人。
俱供平日并無仇家。
其因何被誣之由。
不能自解。
現将任天祥等押帶赴省一摺。
甚屬錯謬。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如任天祥等。
果有吃齋為匪情事。
如匿名帖所指。
自應嚴切根究。
分别查辦。
今譚尚忠既親至其家。
逐細搜查。
并無不法經卷。
及違礙書本。
并查明各家、種地百餘畝、及數十畝不等。
住房二三十間。
延師設館教讀。
繭絲滿室。
并無絲毫不法形迹。
地鄰等亦稱其實系安分良民。
衆口如一。
其為奸徒懷挾私仇。
計圖傾陷。
已無疑義。
自應即将任天祥等、立時省釋甯家。
乃譚尚忠複将伊等押赴省城。
殊屬非是。
而巴延三亦稱、俟任天祥等到省。
督率司道嚴加查訊。
亦太不曉事矣。
大抵匿名揭帖。
出于挾仇陷害者居多。
本有立案不行之例。
第恐同一誣害。
而其中情節各殊。
或所指尚屬有因。
自不可竟置不問。
是以令督撫等。
遇有匿名揭帖之案。
即派員親往所指之家。
詳細搜查。
其是非虛實。
無難立辨。
如果盡屬虛誣。
自當立時開釋。
俾不緻拖累無辜。
且往往就被誣之人。
訊得匿名正犯。
使鬼蜮無從遁迹。
既不緻事涉颟顸。
兼可儆奸頑以全良善。
督撫等辦理此等案件。
俱當深體此意妥辦也。
今任天祥等各家。
譚尚忠既經查明。
實系良民。
被人誣陷。
複又押帶赴省。
其意何居。
而巴延三既知匿名帖所指全誣。
尚複有何可訊。
豈欲以此見其辦事認真。
而不複顧事情之誠僞乎。
若如此辦事。
則凡溫飽良民。
一經奸徒控陷。
雖審明誣屈。
仍不免拘解往來。
縱事後得釋。
早已傾家蕩産。
徒使良善受累無窮。
而奸匪轉得逞其私願。
其錯謬不太甚乎。
任天祥等。
俱着即釋放。
并查明各家赴省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