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呈原獲揭帖。
業已銷毀。
此案悉心研究。
如果得匿名正犯。
自有挾嫌銜怨情由。
可以質證。
不在查對筆迹也。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丙戌。
谕曰、方體浴、前在淮關監督任内。
有應賠短少稅銀五萬五千兩。
尚未全完。
雖系應行追賠之項。
但淮關稅銀。
寅着、伊齡阿任内。
俱有比較短少之數。
因查無情弊。
曾降旨寬免。
所有方體浴名下、未完稅銀二萬二千二百五十餘兩。
着加恩豁免
○丁亥。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明歲班禅額爾德尼、來京觐祝。
所過地方。
平番以南。
民房公館可居。
量加修理。
平番以北。
俱系草地。
須塔蓋帳房。
就甘省現有蒙古包兩分。
輪替已足。
其随從喇嘛等所需帳房。
于附近各營調用。
馬駝等項。
按營派撥。
豫赴西甯待用。
一應供支。
照駐藏大臣咨覆辦理。
應如所奏。
不可草率遲誤。
亦不得張大浮費。
從之
○戊子。
谕、今日據文绶奏、請簡發知縣佐雜等官。
以資差委一摺。
殊為不曉事體。
向因各督撫、有于行在奏請簡發試用人員者。
屢經降旨申饬。
并令嗣後如遇應需揀發人員。
适當巡幸之時。
或趕在啟跸以前。
或待至回銮以後。
具摺奏請。
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文绶久任督撫。
豈尚未知。
現在川省。
亦無甚急需試用人員之事。
乃于朕駐跸熱河時。
率為此奏。
殊屬非是。
文绶、着傳旨申饬。
其所請簡發各員。
候朕回銮時。
簡派大臣揀選。
引見發往。
至摺内所稱、除知府、同知、知州等。
川省現尚缺少人多。
仍請照前奏、暫停分發。
其餘各項人員。
應請照舊與各省一體掣簽。
毋庸停止之處。
着交該部議奏。
尋奏、川省距京遙遠。
部選赴任。
及出差人員。
來往動經數月。
知縣佐雜。
委署需人較多。
應如所請。
通判以下正佐各項人員。
均照舊分發。
至知府、同知、知州。
俟補完後。
該督再咨部辦理。
從之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亶望奏、福建釣船蔡葵、在一江山洋面。
被甯波烏艚船數十人。
口稱失物搜贓。
毆殺一十六命。
搶去錢文衣物。
已将首夥各犯傅廷貴等五十三名。
全行拏獲。
現在提省審拟一摺。
此案前據三寶奏到、已有旨令王亶望、就近審辦。
今既據稱。
将首夥各犯。
全行拏獲。
自應嚴審究拟。
傅廷貴等、敢于在洋面、聚衆逞兇。
毆斃多命。
情罪甚為可惡。
其搜贓起釁首犯。
自應立正典刑。
即幫同助毆者。
俱應究明下手傷人之犯。
如數拟抵。
不可稍為稽緩。
向來傷斃多人之案。
例應一命一抵。
此案撈獲浮屍。
已有八軀。
與原告蔡葵所控毆殺十六命之數尚未相合。
且于洋面慘殺多命。
更非尋常械鬥之案可比。
不得僅以助毆問拟為從。
緻稽顯戮。
現今首夥各犯。
既已全獲。
務須研訊起釁确情。
并嚴鞫其毆斃實系若幹人。
按數抵償。
無論應斬應絞。
俱應立決。
仍将首犯、傳首該處示衆。
庶沿海兇徒。
稍知儆畏。
着傳谕王亶望、即速遵照辦理。
仍将審拟緣由。
即行速奏。
此旨由五百裡發往。
并谕三寶知之
○庚寅。
谕、原任蘇州府知府楊燦、前在常州府任内。
因審轉命案失入。
部議降一級調用。
照例送部引見。
失入處分。
較失出為重。
昔宋仁宗于吏部選人。
一坐失入死罪。
終身不遷。
所以重民命也。
此等部議降調。
實屬罪所應得。
若與尋常公過。
概從寬貸。
無以示懲。
但前據薩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