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款。
至七十萬兩之多。
殊不可解。
況從前移駐屯兵。
原就彼處舊有之房屋糧食。
并非事事俱由創始。
即或房屋略需添葺。
及修建廟宇。
所費亦屬有限。
不緻數逾钜萬。
至耔種牛具口糧月費等項。
支給本自無多。
況官兵既經屯種。
亦有所得糧食。
可以湊給。
而番人屯種。
自耕自食。
更毋庸濫給口糧。
何至糜費若此。
且新疆設立營汛。
系經久之計若每年動用至十餘萬。
則是平定金川。
竟成永增多費。
實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特成額、文绶等。
即行詳悉确查。
将支給過銀數。
分款開列清單。
即行呈覽。
究當每歲多增用若幹。
迅速具奏。
此旨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丁酉。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盤獲安南竄回内地夷民田老刀等三起。
大小十八名。
現在解省嚴鞫。
并稱安南一有匪徒擾累等事。
即詳悉咨報。
請于沿邊防範。
凡從該國逸出之犯。
自應概為查拏。
不容稍有疎漏。
訊系内地民人。
按其情罪。
從重究拟。
如系該國匪徒。
即應照例發還。
聽其處治等語。
所辦甚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但該督尚有思計未到之處。
雲南開化地方。
雖與安南接壤。
究非若廣西邊境。
系安南交界正路。
今黃文桐、既叛安南。
必有黨羽四布。
若雲南獲有安南匪犯。
即從開化發回。
或黃文桐之黨。
假裝安南土目接收。
轉堕奸人詭計。
不可不慮。
雖滇省至粵西。
道路稍纡。
應将該國匪徒。
于審明後、派委妥幹員弁。
沿途小心管押。
解至廣西。
令該撫一面咨明該國王。
一面派委大員。
押至安南交界地方。
俟該國王具咨、派員到邊接收。
再行詢問明确。
将該國匪徒。
交其領回。
方為妥善。
着傳谕李侍堯、遵照辦理。
并谕桂林、李世傑、一體遵辦
○又谕曰、舒常奏、普安縣民任高、陽春等、挈眷移居萬福廠。
被署縣嚴大為、差役追回。
行抵水城廳屬高家渡上船。
溺斃一十二命。
請将嚴大為革審等語。
已批交該部矣。
挈眷遷居。
乃民間常有之事。
并非有幹例禁。
任高等移居萬福廠。
該縣何遽行差役拘追。
以緻全家被溺。
傷斃多命。
殊屬不成事體。
或差役勒索不遂。
拘累多人。
或該署縣縱役擾民。
藉以漁利。
俱未可定。
即使無别項情弊。
而以無辜被系。
緻斃多命。
亦豈宜令其含冤莫白。
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傳谕舒常、即将嚴大為革職。
并提同案内差役鄉約等犯。
隔别嚴審。
務得實情。
分别定拟。
迅速由驿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三寶、福州将軍覺羅永德議奏、閩海關稅務。
向系将軍派親信人分管。
責成既專。
請照舊辦理。
無庸另派駐防之協領佐領監收。
其兌銀管櫃。
即令在關書吏兼辦。
亦不必更派防禦骁騎校等員。
共裁公費銀二千四十八兩。
仍歸盈餘項下報解。
至各口岸驗貨查船。
需經理人六十一名。
及巡攔當差兵役。
均不可少。
應請仍舊。
報聞
○三寶又奏、明春恭逢南巡盛典。
一切扈從人員。
及官兵乘騎。
需馬甚多。
浙省滿營。
裁存馬止有六百。
不敷撥用。
查閩省綠旗各營。
現領價出口。
買補缺額馬八百七十餘匹。
回閩經浙。
請截留應用。
差竣趕赴原營。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