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集三十保。
蒙城被災最重之闆橋等集二十六保。
被水貧民。
照夏災之例。
于八月内。
再賞給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該督撫即督率各屬。
實力妥辦。
務使窮黎均沾實惠。
毋任吏胥侵漁中飽。
副朕轸恤災氓。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亳州蒙城二處。
被水情形較重。
已特降谕旨。
将所請折放一月口糧。
即行賞給矣。
儀封漫工。
一日不堵。
瀕水田禾。
一日不能耕獲。
今亳州蒙城之渦淝二河。
因豫省下注之水過多。
附近村莊民田。
俱被淹浸。
鄰境下遊且然。
則豫省儀考以下。
瀕河地方。
被水自必更重。
今年四月中。
據阿桂等奏、查勘被水州縣内。
儀封、考城、商邱、為最重。
次即甯陵、睢州、柘城。
如五月間即得合龍。
則高阜之區。
秋禾仍可收獲。
若合龍稍稽。
大汛一臨。
不但低地愈淹。
即已經涸出之高地。
或亦不免沖漫。
請先借給兩月口糧。
亦酌借耔種。
以資接濟。
統俟秋徵之前。
再将實在情形。
查明分别具奏等語。
已如所議行矣。
今已七月中旬。
漫工尚未堵合。
且沁水曾經漲發。
其彙河以後。
漫注倍多。
所有被水地方之高阜田禾。
有無方礙。
大局已定。
不必更待秋徵之時。
着阿桂等、迅即查明。
據實速奏。
候朕酌量降旨。
以蘇民困。
至河南通省。
除被水州縣外。
其餘各屬秋成分數。
及糧價民食。
較去歲情形若何。
并着陳輝祖、妥速确查。
即行核實覆奏。
以慰轸念。
至王家莊引河。
業已挑成。
前據阿桂等奏、必俟秋汛大至。
方可開放。
自屬持重之見。
隻可聽伊等審度形勢。
妥為籌辦。
是以久未咨詢。
而朕懷實未能一刻少釋。
今過處暑已将旬日。
轉瞬即屆白露。
過此以往。
水勢漸弱。
其汛水未必能更甚于三伏初秋。
則開放引河。
當在河日。
再無因今年汛水不大。
聽潰水漫流。
複待至明年夏秋。
方為引溜之理。
阿桂等自前次奏報後。
今已經旬。
尚未見續奏。
正不知該處現在情形若何。
朕心甚為焦急。
萬一汛水竟不大長。
引河開放無期。
豈可守株待日。
不急思所變計乎。
或就現有壩工。
照前此谕商之處。
酌量妥速築堵。
或當将壩工再行移上。
抑或圈過決口。
稍為移下。
并着阿桂等、通盤核計。
務出萬全。
俾得迅速集事。
阿桂平日尚屬有主見之人。
必能深體朕意。
實心董辦也。
至前谕阿桂、于開放引河後。
看其如果掣動大溜。
暢流直注。
而漫口漸已挂淤。
阿桂即可起身前赴熱河行在見朕後。
再回京辦事。
此旨到彼。
已及七月下旬。
若引河業經放妥。
漫口挂淤。
則補完壩工。
尚非難事。
阿桂自可仍遵前旨至熱河。
然恐在途行程。
未必能速。
計到此、極早亦隻在萬壽前一兩日。
原不必以趨赴行在為急。
若引河至今尚未開放。
堵築之事。
必須改圖。
則系阿桂、袁守侗、陳輝祖、三人專責。
而阿桂董司其事。
尤不可輕離工次。
務須悉心籌度。
商擇萬妥之計。
迅速堵合。
以副朕懷。
更不可因有前旨。
急于趨赴熱河。
轉置要工于不顧。
想阿桂亦必不如此拘泥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着迅速覆奏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利津縣民李士超女李氏
○壬寅。
谕曰、熊學鵬、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其在廣西巡撫任内。
審拟秦廷基一案。
定罪後不行監禁。
緻該犯乘間自缢。
實屬袒徇。
罪無可辭。
念其系上司總轄。
不至如廣德、黃邦甯、敢于欺蔽舞弊。
是以僅降旨革職。
令往四川。
辦理軍需報銷。
效力贖罪。
茲報銷事竣。
數年來亦頗知出力。
因令回京候旨。
但現在患病。
着加恩賞給三品職銜。
回籍調理。
俟痊愈後。
再行來京候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戶部議、滇省承運銅觔。
每多逾限。
請交該督撫設法調劑一摺。
已依議行矣。
又據夾片奏稱、京局本年實存現收。
共銅二百六十萬餘觔。
以每月鑄銅三十餘萬斤核算。
計可鑄至明年二月。
又有四十二年三運。
及加運三起。
一并計算。
又可敷至六月。
至六月以後之鑄務。
便覺棘手。
請敕交該督撫詳悉籌畫。
另行具奏等語。
京局鼓鑄。
最關緊要。
自應按限開行。
銜尾續至。
方無贻誤。
所有乾隆四十三年頭運兩起京銅。
照大學士公阿桂等奏展之限。
應于上年十月起運。
何以該督等摺内稱。
現今尚未開行。
逾限已将十月。
遲延殊甚。
倘至明年六月以前。
此項銅觔。
未能抵京。
局中無銅鼓鑄。
尚複成何事體。
李侍堯、曾任戶部堂官。
孫士毅、亦由戶部司員出身。
銅務素所熟悉。
若不悉心籌畫。
緻誤鼓鑄。
恐伊等不能當其咎也。
着傳谕李侍堯等、速将上年頭運兩起京銅。
即設法上緊趱運。
務于明年五月内。
抵京供鑄。
不得仍照尋常期限。
緻誤鑄務。
至沿途加緊催趱之處。
另降谕旨。
傳知銅船經行之各督撫。
一并實力督催。
勿稍稽緩。
若此項銅觔。
稍違所谕之期。
緻誤鑄務。
惟李侍堯等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如何籌畫趱辦。
及何日開行之處。
迅速由驿覆奏。
戶部奏片。
并發寄閱看
○又谕、據戶部奏、滇省解運京銅。
節年遲誤。
所有乾隆四十三年頭運兩起。
應于上年十月開幫者。
至今未報開行。
實屬遲緩。
此項銅觔。
急需供鑄。
不便稽延。
已傳谕李侍堯等、設法上緊趱運。
令其于明年五月内抵京。
非向年運銅期限可比。
着傳谕銅船經過之各省督撫。
即行豫饬各屬。
如此項滇銅到境。
即上緊設法。
或添雇小船剝載。
或多備纖夫挽送。
晝夜嚴催。
銜尾前進。
務于明年五月以前。
全數到局。
毋得視為泛常。
解運倘有稽延。
惟遲誤之該省督撫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滇省承運銅觔遲誤各員。
非尋常稽延解運可比。
雖據該督等、将運員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