椿、雷鼎浩、參奏革職。
但滇省解運京銅。
該委員等、幾視為畏途。
若遲誤限期。
僅予革職。
劣員等或拚棄一官。
圖免重累。
轉得脫身事外。
而将來仍可冀幸捐複。
殊不足以示儆。
着傳谕戶部堂官。
将此項誤運劣員。
另行定議具奏。
于革職之外。
拟以發往新疆效力。
庶将來承辦之員。
知所儆戒。
不敢贻誤。
并谕令李侍堯等知之
○又谕、據特成額等奏、裡塘土司丹津衮布禀稱、所屬熱寨地方之麻塘寺。
于五月十五日半夜。
有瞻對夾壩二百餘人。
到寺焚劫殿宇住房。
及佛像經典、衣服器皿等物。
并殺死喇嘛二名。
裹去一名。
随即散去。
現饬道協等、帶領弁兵查辦等語。
瞻對番人。
向來慣放夾壩。
今兩金川甫經剿平。
該番人理應知所儆畏。
乃敢糾集多犯。
至裡塘地方。
乘夜焚劫。
肆行殺掠。
不法已極。
不可不嚴行懲創。
着傳谕特成額等、即嚴饬瞻對土司。
速将此案贓賊。
全行拏獻。
如敢遷延庇匿。
不即獻出。
則是該土司自取重戾。
後悔無及。
并派委明幹大員。
設法嚴緝。
務将該賊番首夥。
全數擒獲。
審明從重定拟。
毋得颟顸了事。
仍将如何查辦之處。
先行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癸卯。
谕、據薩載等奏、江甯布政使孔傳炣、精力衰憊。
該司員缺緊要。
未便因循贻誤等語。
孔傳炣、着以原品休緻。
所遺江甯布政使員缺。
着劉墫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洪澤湖内。
現已陸續消水一尺四寸。
外河山安海防一帶。
已消水二尺餘寸。
淮揚運河歸江之路。
亦甚暢達。
各工保護平穩等語。
外河海防等處。
水勢消落。
自系暢流歸海所緻。
昨據楊景素奏、天津一帶。
因海河白露以前。
不能受水。
以緻上遊大清河、子牙河、亦難迅速宣洩。
漫溢稍多等語。
海河不能受水。
此語久聞之。
但海為衆水所歸。
今何以在江南、則甫交秋汛。
水勢頓消。
而在直隸、則白露以前。
不能受水。
其故殊不可解。
着傳谕楊景素。
即速詳悉查明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天津海河。
萬派會流。
清渾并注。
伏秋水勢浩瀚。
是以下瀉不及。
向來每謂白露以前。
不能受水。
臣前任天津府知府時。
親往海門查勘。
夏秋海氣上蒸。
宣洩甚艱。
白露後。
其氣漸斂。
始得暢流歸海。
就臣臆度。
大概與浙省秋潮。
較他省獨盛者相似。
故江南直隸。
形勢不同。
報聞
○甲辰。
谕、盛京吉林。
均系國家根本之地。
境壤毗連。
盛京旗人。
潛往吉林種地謀生。
本無關礙。
并非逃旗可比。
從前弘晌奏請解回治罪之處。
所辦原屬過當。
伊等皆滿洲世仆。
盛京吉林。
有何區别。
其正身旗人六戶。
即着入于吉林當差。
無庸解回盛京辦理
○戶部奏、滇省運解四十二年三運二起、加運三起銅船。
在途遲滞。
請并饬沿途督撫。
設法嚴催。
谕軍機大臣等、此項銅觔。
着交沿途各督撫。
嚴饬地方文武員弁。
上緊設法催趱。
并遴派幹員。
于交界地面。
協同運官。
接遞趕運。
所有三運二起、加運一起銅船。
務于今年九月、十月。
運抵通州。
其加運二起銅船。
亦着上緊嚴催。
務于今冬運至天津。
來歲春融抵通。
陸續交局。
倘有稽延。
惟遲誤之該督撫是問。
仍即各具摺速奏
○又谕、據伊勒圖奏、明年班禅額爾德尼來時。
土爾扈特汗策淩納木紮勒等、情願自備資斧。
前來朝賀等語着傳谕車布登紮布、明山等。
如杜爾伯特、烏梁海等亦願抒誠朝賀。
着照土爾扈特、自貝勒以上前來。
且其遊牧。
距熱河甚近。
俱着自備資斧。
不必官為辦理
○以河南南汝光道浦霖、為陝西按察使
○乙巳。
谕、據王亶望等奏、請裁浙省商籍學額一摺。
雖應交部議。
但思浙省商籍。
與長蘆、山東。
情形不同。
該省人文本盛。
應試人多。
本地之人。
借商籍登進者。
十居七八。
其中人才輩出。
頗有用至大僚者。
是浙省商籍。
即仁錢士子進身之一途。
朕所素知。
若一旦。
全行裁汰。
名為嚴核商籍童生。
實則暗減杭城學額。
寒畯不免有向隅之歎。
況商籍之所以清厘者。
原因該省地方官。
或私令子弟至親。
冒名入籍。
以冀幸進。
實為積弊。
不可不嚴查究治。
此外如實系冒濫者。
有犯必懲。
其餘則不必因噎廢食。
豫申厲禁。
朕從不為已甚之事。
何必獨于此加嚴。
以抑士氣乎。
且浙省商籍學額。
相沿已久。
向亦未聞其有弊。
竟可毋事更張。
朕以為浙省商籍學額。
竟可仍舊辦理。
但令該撫等、随時查察勿使有幸濫等弊足矣。
着九卿一并議奏。
以為何如
○又谕曰、薩載參奏、廣西桂林府通判歐陽钯、護送安南國貢使。
自京回國。
先據該員在蕪湖禀稱、貢使船戶。
夾帶私鹽。
經蕪湖道委驗屬虛。
該員即懇請免查完案。
嗣又會同守備積廣、具禀稱、販私被獲。
曾經畫供存據。
私鹽傾入江中。
及接據積廣清字禀帖。
查前禀、系歐陽钯捏名聯銜。
并據司道等诘訊船戶。
系該委員挾折價不遂之嫌。
捏詞混禀。
請旨革審等語。
歐陽钯、着革職。
沿途截拏。
押解江甯。
交與薩載、提集案内犯證。
嚴審定拟具奏。
積廣、亦着解任赴江質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亶望等奏、請裁汰商籍學額。
已批交該部矣。
繼看伊等另摺、呈請于來春南巡時。
特降恩綸。
将裁去商籍五十名之額。
即在于杭府、仁、錢、三學。
酌廣額數。
以為定例等語。
雖屬調劑之見。
但浙省商籍。
即仁錢士子進身之一途。
與長蘆、山東、由别省寄籍者回異。
若全行裁汰。
則寒畯少一登進之階。
即或于明歲加恩廣額。
是旋裁旋複。
幾同朝三暮四之權術。
朕所不屑為也。
況今距南巡時。
尚有半載。
士子不知将來廣額之恩。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