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總督陝西巡撫畢沅奏稱、查烏噜木齊、涼州、西甯、肅州、固原、巴裡坤等鎮協營兵。
操演鳥槍鉛丸。
俱動項制辦。
惟甘肅提标。
甯夏鎮标。
及紅德等營。
系各兵自備。
近因奏請頒發槍靶式樣。
勤加演習需用更多該營兵、非征剿金川、即系新疆徹回。
所關糧饷除扣借制衣裝路費外。
力難自備。
請一體動項制辦。
應如所奏。
報部核銷。
從之
○丁巳。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英廉行禮
○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伯拜等入觐。
上禦卷阿勝境。
召見。
賜食。
并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土爾扈特貝子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瑞等奏、西藏各廟熬茶大鍋。
及塔上成造飛檐。
均需銅觔。
照依乾隆二十三年、三十八年之例。
派人給與路票。
前往雲南中甸地方。
采買廢銅一萬三千斤。
行文總督李侍堯。
據覆稱、現在中甸地方。
并無廢銅。
且各廢銅觔缺少。
嚴禁私賣。
未便令西藏采買。
緻藉端偷漏。
所有來人。
不便令其入境等語。
李侍堯所辦。
未免過當。
西藏需用銅觔。
告之駐藏大臣。
查照向例。
行文滇省。
并給與所派之人路引。
赴滇采買。
事屬可行。
且從前既經買過兩次。
今所買不過一萬餘觔。
為數有限。
又系廢銅。
并無關礙。
李侍堯即因查禁私銅起見。
止須嚴饬地方官。
實力稽查。
毋使偷漏官銅。
若伊等從商人購買。
不但廢銅在所不禁。
即商人等以餘銅轉售。
亦無庸遏禁。
至其價之輕重。
地方官并不必過問。
倘來人因索價過重。
不成交易而回。
亦可聽之。
乃李侍堯将藏内原文駁回。
又不準其來人入境。
一如待外國非我所屬之例。
殊屬不成事體。
況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向來恭敬。
若将赴滇買銅緣由。
告懇恒瑞等、先行奏聞。
朕必降旨。
準将官銅賣給。
以示體恤。
李侍堯辦事。
素稱明練。
何竟見不及此。
且該督即欲如此辦理。
亦應據實入奏。
何以并未奏及。
殊不類平日所為。
着傳谕李侍堯、即遵照妥辦。
并即詳悉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順天鄉試。
以刑部尚書兼管府尹事胡季堂、為監臨官。
兵部尚書蔡新、為正考官。
禮部右侍郎達椿、為副考官
○以故喀爾喀多羅郡王車木楚克紮布子貢楚克紮布、襲爵
○戊午。
祭大社大稷。
遣豫親王修齡、恭代行禮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土爾扈特貝子、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等食
○禮部會同九卿議、浙江巡撫王亶望等奏、請裁浙省商籍學額一摺。
查杭府、仁、錢、二縣。
向為人文淵薮。
商籍學額。
實為仁錢士子進身一途。
況該省商學。
向撥杭府仁錢三學。
凡廪增出貢中式。
即占仁錢之額。
誠如谕旨。
與長蘆山東。
由别省寄籍者不同。
未便議裁。
應遵旨照舊辦理。
其現在行鹽。
及商人子弟。
一并收考。
仍饬該撫學政。
随時稽察。
勿滋頂冒影射等弊。
至商籍各生。
既附杭府仁錢三學。
即與民籍無異。
鄉試散入民卷。
無庸另編鹵字号。
從之
○己未。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土爾扈特貝子、杜爾伯特紮薩克台吉等食
○遣官祭昭忠祠
○軍機大臣等議覆、西安将軍伍彌泰、陝甘總督勒爾謹等奏稱、移駐伊犁眷兵。
及漢軍出旗。
改駐京兵各事宜。
一、移駐兵三千。
分兩年派往。
現初次一千五百由甘省河西各标營。
就近先派。
于七月至九月、分起前進。
毋誤春耕。
一、弁兵眷口。
除遊擊都司守備。
自行料理外。
千把外委兵丁。
每口每百裡。
給盤費一錢二分。
小口減半。
每三名給車一兩。
一、漢軍馬兵二千。
原有左右翼官房四千間。
請将北城右翼兵房。
給本年移駐京兵。
其南城左翼衙署兵房。
估價賣給出旗官兵。
房價、于改補綠營俸饷内。
官分四季、兵分八季扣還。
一、出旗漢軍。
有撥補别營。
願攜眷同往者。
請量給盤費。
及窮苦閑散。
遷徙他往。
按戶賞給赀本。
一、移駐兵一千五百。
應馬步各半。
今漢軍八旗馬兵、共二千二十四名。
步兵、僅三百八名。
請即擇馬兵中家計稍可者。
令補步甲。
餘于明歲。
一并改補綠營。
一、各營派出帶領移駐眷兵之遊擊都司守備千把總等缺。
即将出旗漢軍之協領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