骁騎校等按品改補。
一、漢軍各有自立馬匹。
請給價留廠。
即撥給派出京兵。
一、陣亡兵家屬。
及食一兩錢糧之鳏寡孤獨。
請各給守糧一分。
均應如所奏。
谕、此項官兵。
認買兵房衙署。
議令按季坐扣繳價。
固屬照例辦理。
但漢軍官員。
改補綠營。
所得廉俸較優。
自應作四季坐扣。
至兵丁改補後。
所領饷銀有限。
若坐扣繳價。
于伊等生計。
未免拮據。
所有兵丁認買房間。
着即加恩賞給居住。
毋庸扣饷。
以示體恤。
其應派京兵。
着留京王大臣。
會同該旗。
詳慎挑選。
奏聞發往。
餘依議
○直隸總督楊景素奏、永定河北三工六号、南三工十五号以下。
河身僅寬八九十丈。
到一百五十丈。
與上下遊寬四五百丈者逈異。
形勢至此一束。
水難暢洩。
拟于北三工四号至十号、展築新北堤九百三十五丈。
再将十号至十五号舊北堤。
加幫培築。
南三工十五号至十八号舊越堤。
十八号至二十一号舊南堤。
亦分别加高培厚。
其南北臨河舊堤二道。
酌量廢去。
則河身均在四百丈外。
一律寬展。
不緻與水争地。
不但上遊免緻出險。
且可省附近險工搶修之費。
現饬确估興工。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庚申。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曰、徐嗣曾、着調補雲南按察使。
其安徽按察使員缺。
着汪圻調補。
徐嗣曾現署雲南布政使事務。
俟新任藩司福明安、到任後。
再接臬司之印任事。
汪圻再赴安徽新任
○又谕、戶部議打箭爐徵收稅銀。
比較上三屆。
均屬短少。
應照虧短最多之數賠補。
數年來核辦各關應賠款項。
俱系如此。
何以文绶、遽請酌中賠補。
緻啟向後遞行短绌。
避多就少之弊。
殊屬非是。
文绶之意。
不過欲令該監督少賠千餘金。
以圖知感。
封疆大臣。
豈宜如此存心。
文绶既有此奏。
即着照伊酌中所定之二千七百二十二兩零。
令監督滿祿賠補。
其比較不足銀一千五十三兩零。
着文绶五倍罰出。
以為市恩邀譽者戒
○兵部等部議覆、護廣西巡撫按察使哈靖阿奏稱、粵西水鄉偏僻。
差使無多。
向無驿馬。
所有全省站船。
及站夫水手等項。
設驿鹽道一員管理。
兼巡桂林、平樂、梧州、郁林等府州。
今各省驿傳。
奉谕改歸巡道分管。
以臬司總其成。
請将粵西驿務。
敕令該道、與左江、右江、二道。
各按分巡地方管理。
每月應付勘合。
接遞本章。
及工食夫糧等事。
州縣呈道移臬。
彙詳督撫。
至一切驿站奏銷。
詳繳印花。
俱歸臬司彙辦。
即撥驿鹽道書吏二名。
以供書算。
工食照舊。
其驿站支剩銀兩。
州縣徑解藩司。
無庸另設臬司銀庫。
改鑄廣西提刑按察使兼管驿傳事務印信。
均應如所奏。
從之
○辛酉。
戶部議覆、江蘇布政使吳壇奏稱、凡捐納官生貢監。
全以執照為憑。
若由寄籍改歸原籍。
其初捐時、弊止冒籍。
猶屬可原。
乃近年改籍者。
辄以出繼歸宗為詞。
全改姓名三代。
核之原照。
竟屬兩人。
假冒頂充。
何所底止。
請照乾隆二十八年例。
将原照注銷。
應如所奏。
除實有應改情節。
無關弊窦者。
準其聲明換照外。
概将原照注銷。
至冒籍捐監。
前準順天府奏、限一年呈首。
今于六月滿限。
而呈請換照者尚多。
若即不準改歸。
仍聽濫行占籍。
并恐尚有未及呈報者。
聞風隐匿。
日久更難核查。
請展限一年。
饬各督撫通行曉谕。
本處具地方官保結。
在京具同鄉官印結。
報部移查改歸。
如實系無籍可歸。
照例、寄籍二十年。
準令入籍。
再俟一年限滿停止。
從之
○壬戌。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兵部議覆、吉林将軍和隆武奏稱、三姓地方。
辦理薓務。
請撥吉林備用銀一千五百兩。
借給無力刨夫接濟。
于秋間交薓時完納。
再三姓公中佐領缺出。
因該處向無防禦。
例以骁騎校揀補。
嗣後請将三姓骁騎校。
與别城防禦。
一體揀補。
其骁騎校。
并請準補别城防禦。
遇各城佐領缺。
一同揀補。
以杜瞻徇。
再每年收納官薓後。
内務府止将吉林、甯古塔、官員議叙。
其各城給放薓票人員。
并無勸懲。
以緻疎怠不力。
請将三姓、伯都讷、阿勒楚喀等處。
照原定正票餘票之數。
多放者分别議叙。
短放者議處。
均應如所奏。
惟三姓骁騎校。
既準補各城防禦。
其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