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無文員。
一切事件。
均赴馬家港通判衙門。
中隔海洋七十裡。
跋涉維艱。
鞭長莫及。
請将同安縣礶口縣丞。
改設金門。
專管該處十保事件。
歸馬家港通判統轄。
定為要缺。
在外揀補。
至礶口、亦系漳泉二府通衢。
并請将晉江縣屬浦邊地方。
歸并鹧鸪、雒陽、兩巡檢分管。
移浦邊巡檢一員。
改設礶口。
仍隸同安。
定為選缺。
钤記均另行鑄給。
從之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庚子。
上詣安佑宮行禮
○回圓明園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請于十月内赴京陛見一摺。
所奏非是。
已于摺内批示。
李奉翰、不過因薩載奏請陛見。
是以亦為此奏。
不知薩載擢任總督後。
例應入觐。
且南巡在即。
地方事務。
或有應面為指示者。
是以準其來京。
若總河、于南巡時。
止有沿河纖兵一事。
是其專管。
向有一定章程。
自可照例辦理。
此外并無應辦差務必須先期面請訓示之處。
至于河防一切事宜。
明春朕即親臨閱視。
李奉翰扈随而行。
自可随時面承谕旨今距南巡為日無幾。
李奉翰何必飾為此奏。
可見其并非出自誠心。
李奉翰、着傳旨申饬
○又谕曰、李侍堯奏、普洱總兵張和、聞車裡土司刁士宛、報有猛勇頭人召齋、與景線投誠安插之喇鲊占烘有仇。
糾集野匪四千餘人。
至境報複張和遽帶兵往援。
且欲窮追。
殊屬非計。
已劄饬該鎮徹回官兵。
并谕刁士宛、自率土練。
極力防禦。
官兵斷不能代為驅剿幺<麻骨>等語。
所辦甚是。
夷疆仇殺事所常有。
總兵鎮撫其地。
祇應随時授以機宜。
令其自行妥辦。
即或土司求援。
亦隻可酌于附近内地之處。
帶兵揚威截堵。
以助聲勢而防竄逸。
乃刁士宛既辦理不善。
張大其詞。
希圖聳聽。
張和不加審察。
輕率帶兵前往。
又不顧瘴發路險緻官兵染病多人。
甚屬不值雖其心近于勇往。
而冒昧從事實未得用兵機要看來張和竟不曉事。
幸李侍堯為之明晰指示将來或可稍知慎重。
不複輕妄朕向以張和人頗明白。
在總兵中、似尚出色意欲俟其曆練。
擢為提督。
今看此事之漫無成見。
率意妄行。
或系外觀有餘。
而中鮮實濟。
恐難膺專阃重寄。
李侍堯在滇三載。
于張和底裡。
知之必深。
着傳谕李侍堯、将張和為人究系若何。
向後能否堪勝提督之處。
據實覆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
仍着将召齋喇鲊之事。
曾否查明。
及該匪近日。
是否安靜之處。
即行具奏
○壬寅。
吏部等部議覆、江西巡撫郝碩奏稱、江西南昌等府。
襟江帶湖。
近水田廬。
全賴圩堤捍衛。
而南昌、新建二縣為尤要該處附省沖繁。
地方官無暇親身督察。
查江浙等省。
俱設主簿一官。
專司水利。
而江省獨無。
請将濱臨江湖。
地當适中之南昌縣三江巡檢新建縣吳城巡檢二缺。
均改為主簿。
換給钤記。
仍駐原地。
管理各屬圩堤。
并一切水利官俸役食。
悉仍其舊。
應如所奏。
其原管地方事務。
是否即令主簿兼辦。
應令再行妥議。
從之
○以四川川北道福崧。
為甘肅按察使
○癸卯。
上禦洞明堂。
勾到廣東、福建、秋審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九人。
絞犯四人。
福建斬犯二人。
絞犯一人。
餘一百二十四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現在軍需奏銷辦理完竣。
懇請進京陛見。
并請旨将總督印務。
派員接辦等語文绶着準其來京入觐。
所有總督印務着交特成額暫行署理。
但特成額、明年亦有帶領土司入觐之事文绶。
接奉此旨。
着迅速起程。
來京陛見。
以便令冬即行回川。
将此傳谕文绶、并令特成額知之
○護貴州巡撫布政使李本疏報、麻哈、普安、湄潭、施秉、畢節、五州縣。
乾隆四十三年分。
開墾額内田八十九畝有奇。
額外田十畝有奇
○甲辰。
大學士管閩浙總督三寶奏、閩地西北阻山。
東南沿海鄰省倉貯。
不能流通。
全賴本省調劑。
查漳泉、二府戶密人稠。
該處産米無多。
藉台灣一府谷石接濟。
常平倉額。
尚宜加貯。
請照乾隆二十二、三、年舊例。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