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明春減價平粜。
以濟民食。
該部即遵谕行
○宗人府奏、綿德子奕純、應封為頭等輔國将軍。
得旨、奕純未經考試。
着封為三等輔國将軍
○吏部議準、浙江巡撫王亶望奏、地方情形。
今昔不同。
請改杭州府總捕同知、湖州府屬長興縣、為沖繁難兼缺。
在外揀調。
改紹興府屬會稽縣、為沖繁中缺。
甯波府屬象山縣、删去海疆字。
為專難簡缺。
歸部選。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沛縣民丁柱妻耿氏
○庚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故紮薩克鎮國公噶勒桑羅壘胞叔、三等台吉濟克默特多爾濟、襲爵
○辛醜。
上幸瀛台
○谕曰、嗣後皇孫等、俱着用紫掣手、紅鞍座。
如系特旨賞給金黃辔鞍座者。
方準其使用。
着交内務府、武備院、存記。
永遠遵行。
其綿恩、綿惠、馬上娴熟。
騎射亦屬可觀。
着加恩、賞用金黃掣手鞍座
○又谕曰、乾清門藍翎侍衛巴忠。
一切蒙古繙譯、唐古忒繙譯事件。
俱系伊承辦。
且所繙尚好。
着加恩補授三等侍衛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勒爾謹奏、西安漢軍。
改補綠營。
京兵移駐西安事宜。
一、漢軍既改補綠營。
自北城移駐南城。
所遺官署兵房。
除給移駐京兵外。
應給移駐佐領十二員、每員一所作公所。
一、改補兵、自拴馬九百匹。
應給價。
馬交移駐京兵領。
仍補買三百匹。
統于庫貯馬價借支。
二年後、于應領馬駝銀。
分三年扣還。
京兵在京借支錢糧。
分四年扣。
其未完庫銀。
及借辦家具銀。
七年後坐扣。
一、移駐京兵。
應領俸饷、米石、草料、折銀。
悉照西安滿營舊例。
關支報銷。
一、改補兵、軍械什物。
與綠營合式者。
令帶往。
餘鍋帳等估買。
留給移陝京兵。
不敷、動項買補。
俟一切借項扣清。
于月饷折色。
分三年扣。
一、未補綠營兵。
暫留參領、防禦、骁騎校、各一、管領。
給舊圖記钤用。
俟補滿日銷。
餘先送部毀。
其由京移駐佐領圖記。
由本處鑄給。
仍報部。
一、京兵入陝西界。
應派滿營舊有官兵。
赴潼關一帶。
會地方官、按站照料進省。
撥房安置。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癸卯。
谕曰、索諾木策淩奏、烏噜木齊商民趙世雄。
同伊弟趙世桂。
賣糧口角。
恨其欺淩。
立時用小刀紮死趙世桂。
請将趙世雄、照例拟絞監候等語。
趙世桂、系趙世雄胞弟。
因賣糧細故。
與伊弟角口。
即心存忿恨。
登時将伊弟故殺。
殘虐已極。
僅照故殺弟妹常律。
拟以絞監候。
不惟不足示儆。
且明歲又系停勾之年。
着交索諾木策淩、将趙世雄、不必監候。
即行絞決。
以為殘虐者戒
○又谕、明歲、尚書永貴随皇六子、往迎班禅額爾德尼。
即着伊署領侍衛内大臣随往。
且又系阿哥等總谙達。
着賞穿黃馬褂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奏、順黃壩工口門。
未施工者。
止有七丈餘。
現在上緊趕鑲。
計日可相機堵合。
連日盼望甚切。
茲據阿桂等奏、自下大埽後。
口門止餘四丈有零。
正有督令趁勢搶壓。
冀可合龍。
乃十一日早。
水勢猛洶異常。
陡将南壩墊塌二十餘丈。
懷慚無地。
詢之徐建功等、再上又無可移辦之處。
惟有上緊接作軟鑲。
雖有埽底。
仍屬無礙。
計工段亦不緻過遲等語。
覽之深為焦急。
然亦實無别法。
已于摺内批示矣。
因思向來沖蟄。
俱系北壩。
此次則系南壩。
其壩身尚非頂溜。
不緻與水急争。
今補鑲補築。
似較北壩施工稍易。
或可期迅速蒇事。
亦惟有全力赴之。
一切皆臻妥善。
以待天佑神助爾。
至阿桂等、另摺懇請議罪議罰之處。
俱可不必。
伊等在工。
俱實心任事。
百計經營。
似此次之功虧一篑。
信非人力所能施。
意計所能及。
并非怠玩誤工。
不但阿桂不必引為已咎。
即袁守侗、陳輝祖、有河工地方之責者。
亦不必各請歸罪。
若如所見。
朕先當引過自訟。
然朕自昨秋豫省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