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漫口以來。
轸念民艱。
日夕萦望。
前後發帑數百萬。
以為工赈之需。
複截漕糧十萬、以為赈濟之用。
而且蠲緩頻施。
凡有關于民瘼者。
無不籌辦。
實政止不過如此。
朕心不可謂不盡。
豈有因此而即飾為虛詞。
下責躬之诏乎。
近因史館進書。
偶閱元史河渠志。
見賈魯于合龍時。
所設之法甚多。
行之果有速效。
或史冊過于溢美。
或今昔情形異宜。
自未足盡信。
其各法、或有現已仿用者。
或有難以施行者。
亦不可知。
但史志既有此言。
甯可信其有。
着将此志、節錄一段。
寄交阿桂等閱看。
詳詢徐建功、李永吉等、或其中有可節取之處。
不妨仿而行之。
如皆不可行。
亦不必因此過于拘泥。
俗諺所雲、有病亂投醫。
亦無可如何之一法也。
至十二月二十日。
為皇孫綿億成婚吉期。
阿桂若能将合龍之事辦竣。
彼時能兼程到京固善。
但所指系阿桂孫女。
非必須阿桂一人專辦。
況現有伊子在京。
辦理一切。
阿桂即不能趕回。
亦屬無礙。
轉不必因此着急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即将現辦壩工引河情形若何。
及合龍約在何時。
迅速覆奏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咨稱、拔補外委之武生。
弓馬較優。
僅食馬糧。
與食俸官不同。
應準其鄉試。
學冊已除名。
由該營造冊送考。
仍取将備切實印結。
從之
○赈恤甘肅臯蘭、漳縣、華亭、安化、甯州、正甯、撫彜廳、平番、靈州、崇信、鎮原、高台、十二廳、州、縣、災民。
并蠲本年秋禾被雹、水、霜災地畝額賦。
緩徵金縣、循化、伏羌、隆德、合水、鎮番、甯夏、甯朔、平羅、大通、秦安、靈台、肅州等、十三廳、州、縣、乾隆三十八年以後、未完額賦。
暨各年民欠耔種口糧
○以故廣西江州土知州黃一鳳弟一鵬襲職
○甲辰。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闵鹗元奏、各省郡邑志書内。
如有登載應銷各書名目。
及悖妄着書人詩文者。
請一概俱行鏟削等語。
所奏甚是。
錢謙益、屈大均、金堡等、所撰詩文。
久經饬禁。
以裨世教而正人心。
今各省郡邑志書。
往往于名勝古迹。
編入伊等詩文。
而人物藝文門内。
并載其生平事實。
及所着書目。
自應逐加芟削。
以杜謬妄。
至從前各省、節次繳到應毀書籍。
經朕發交館臣覆勘。
奏定應行毀銷者。
俱經該館、陸續咨行各省。
自可遵照辦理。
着傳谕各督撫、将省志、及府縣志書。
悉心查核。
其中如有應禁詩文。
而志内尚複采錄。
并及其人事實書目者。
均詳悉查明。
概從芟節。
不得草率從事。
緻有疏漏
○又谕曰、步軍統領衙門奏、據湖北京山縣民人黎以富、呈控伊胞弟黎以盛、因向黎秩序索欠。
被黎紹康等十三人、攢毆身死。
該縣止将黎秩序一人拟抵。
并黎紹康等十三人。
結拜弟兄。
自稱十三太保。
開寶場誘賭各情節。
請交湖廣總督查審等語。
向來問拟鬥毆案件。
遇有共毆斃命之案。
均以後下手傷重者拟抵。
此一命一抵定例。
餘人不過照例發落。
黎以富、所控該縣将黎秩序一人拟抵。
系遵照定例辦理。
并未錯謬。
無可查辦。
至所稱黎紹康等十三人。
結拜弟兄。
稱為十三太保。
開場誘賭等情。
是莠民相聚為奸。
此風斷不可長。
着傳谕圖思德、即行提集本案犯證。
秉公查審明确。
按例定拟具奏。
其原告黎以富、交該部迅速解往候質。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奏、本月十一日。
南壩忽有蟄塌二十餘丈之事。
深為廑念。
惟因向來沖蟄。
俱系北壩。
此次則系南壩。
其壩身尚非頂溜。
較北壩施工。
似應稍易。
随即馳谕詢問。
茲據覆奏、現在南壩。
已軟鑲得七丈餘。
北壩亦軟鑲得二丈餘。
金門又祗剩十丈餘。
日内将已做之工。
加倍填壓。
務令益得穩實。
俟兩壩再進兩埽。
即可為相機堵合之計等語。
就現在情形而論。
大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