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槐、人本平常。
是以前由山東按察使、降補道員郝碩前奏該員考語。
實屬過優。
以此觀之。
其節次所奏賢否各單。
一任幕賓優叙。
為當差之舉。
而已從未過目。
督撫考察屬員。
是其專責。
何得任意軒轾。
漫無定見耶。
郝碩、着傳旨申饬此朱批旨着郝碩随便寄各省督撫遞看。
○乙酉。
享太廟。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公台吉、及回部郡王台吉、并金川土司等宴
○召大學士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以四庫全書荟要聯句
○丙戌。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奏、調南河文武員弁到工者十六員。
内副将徐建功、熟谙情形。
暫留工次。
其守備朱一成等五員。
暫留差委。
餘俱饬令各回本任等語。
現在辦理王家莊引河。
開寬加深。
俟挑竣即可籌辦合龍。
無需多員在彼。
所有督率人夫、上緊挑浚等事。
有先經調往之李永吉等在工。
足敷差委。
至徐建功等在南河。
系得力人員。
朕現在南巡。
正須相度河工。
指示一切。
該員等各有本任防汛管工事務。
自應在彼伺候。
着傳谕阿桂等。
即饬令徐建功等、迅速各回南河本任。
所有工次現辦情形、兩壩接做若幹之處。
并着随時迅速覆奏。
以慰廑念。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丁亥。
上詣大高殿行禮
○召見軍機大臣、并直隸總督袁守侗、工部左侍郎德成、于承光殿指示圖說。
谕曰、圖内德成所拟、于倒紮洪之東、頂沖處所開引河。
寬二十丈。
長三百丈。
接入引河。
為接溜溝。
直達舊河順黃壩。
即得合龍等語。
所言尚在情理若在工籌辦時。
阿桂果虛心秉公德成此論未必盡無可采。
至其所拟在十六堡漫口西堤。
随水築順水壩一道。
将溜勢逼過口門數十丈。
歸入舊引河。
則斷不可行。
從前十六堡。
自前年高晉、袁守侗等、堵築五次未能合龍。
阿桂等、始不得已公同商酌。
移在上遊施工。
今德成、乃欲于屢經決裂處所。
做工鑲壩。
實屬執謬不通。
伊因阿桂、素輕其為人。
不加禮貌。
遂爾意存偏執。
甚至朕前奏對時尚複哓哓渎辨。
至倒紮洪接引溜溝一條。
先據德成奏稱、并非自執已見。
曾商之袁守侗。
今又稱系問之參将李永吉。
及至再加根詢。
又稱李永吉并未明向伊言。
是其前後語言遁飾。
竟似小人行徑。
德成此事執謬乖張。
朕何難即令福隆安、袁守侗等、帶伊赴工。
詢問李永吉。
然不值辦成大案。
朕辦理此事。
毫無成見。
即德成所拟兩條。
一是一非。
明白曉谕。
爾等所共知共見。
因差伊持河圖去問阿桂等。
故賜花翎。
今伊一去。
即思用小聰明。
翻成案。
甚辜委用之恩。
仍革去花翎。
着将此旨、交軍機處存記。
俟阿桂等此番引河辦成後。
再降谕旨
○吏部奏、例冊應行增改九條。
一、各省試用從九品。
不準咨補吏目。
一、直隸州知州在外題補之缺。
準以現任通判曾任知縣之員、保題升用。
一、辦差官員。
若于既奉恩旨後。
完納罰俸。
仍不準與無處分者一體加級。
一、坐補原缺各員。
人文到部後。
遇原缺出。
即未滿五十五日限。
亦準坐補。
一、議叙即用内閣中書應與正班人員分缺間用一考試繙譯生童。
應歸禮部辦理。
不必由臣部題請欽點考官。
一、地方應行緝拏之案。
遇有奪犯毆差。
未能即時擒獲者。
應将州縣官、照盜案例。
題參疏防倘有諱匿。
照諱盜例革職。
一、州縣官失察解役受賄、縱脫斬絞重犯。
應于佥差不慎降一級外。
再降一級調用。
如系軍流人犯于罰俸一年外。
議以降一級留任。
一、失察私鹽。
于限内拏獲拒捕人犯過半者。
應将降二級調用舊例。
酌改降一級留任。
一、承蔭嫡長子孫。
雖有科名及别項職銜。
如情願承蔭。
應弗拘不準補蔭舊例。
從之
○戊子。
谕曰、福隆安随往江南。
其兵部尚書事務。
着德福署理。
理藩院印鑰。
不必另派他人。
現有侍郎保泰。
即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