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管。
永貴随質郡王前往岱漢。
其吏郎尚書事務。
着綽克托署理
○谕軍機大臣曰、特成額等奏、拏獲麻塘寺被焚雠殺案内兇番。
先行審辦一摺。
據稱因達爾吉之弟、七立汪等。
常在熱賽一帶行竊。
經裡塘協辦土司阿聰羅布、帶兵堵截。
七立汪等拒捕。
緻被毆死。
剝皮懸挂麻塘寺示衆等語。
裡塘因何有協辦土司。
阿聰羅布、于何時協辦土司事務。
着傳谕文绶。
即查明覆奏。
又摺内所獲人犯。
除郎忠、噶克二犯。
即行正法枭示外内有阿孔一名。
據稱、系聽從随行。
并未入寺應請免死。
給五百裡外土司為奴。
摺尾又稱、夥犯阿孔雖未入寺。
但已附和随行。
究屬兇黨。
未便照例安插。
饬交打箭爐廳。
牢固監禁俟拏獲各犯。
訊明從重歸結等語。
阿孔一犯。
何以摺内聲叙罪名。
前後不同。
阿孔敢于随行附和。
甚為不法。
自應宰固監禁。
俟各犯全獲。
質明情節後。
從重辦理。
金川甫經平定。
似此不法兇徒不得不從嚴也。
并着傳谕文绶。
遵照辦理。
至夾片所稱、三艾賊劫搶喇嘛茶包傷斃護送人等之各犯。
文绶到川後。
并着即饬委員、及各頭人。
嚴行截拏務獲。
毋得視為具文。
緻令兔脫稽誅。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杭州織造徵瑞奏、北新關收稅舊例。
煙百斤。
稅銀四錢六分。
酒十壇約計二百斤、稅銀二分。
今部頒則例。
删并兩項并每百斤稅銀四錢。
均有窒礙。
請照舊例辦理。
從之
○步軍統領衙門奏、京城内外寺廟庵觀碑碣。
有文義違礙鄙俚者。
應全行磨淨。
其有關廟諱禦名者。
亦應将字磨去。
得旨、所有磨淨碑身。
着交工程處刻碑、及各項應用。
其磨去數字各碑。
着更易妥字重镌
○命編修吳壽昌、在尚書房行走
○以故喀爾喀多羅貝勒丹津子車淩多爾濟襲爵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引河工程。
日逐催趱。
新正以來。
夫役到工更多。
所挑土方、計有四分。
且開凍土松。
挑挖較易。
其引河頭上唇展寬十九丈者。
計長七十餘丈。
而于原估挑深丈尺。
又添估挑深一尺五寸。
自上至下。
一律相等。
至挑水壩工。
現在人夫物料。
晝夜進築。
并于北岸立竿對準。
以收逼溜之益。
而順黃南北兩壩。
亦仍接做邊埽土戗。
俟引河工程過半。
再令南壩向北鑲築。
則口門收窄時。
引河亦可竣工。
不緻有彼此等候、及壩工着重之慮等語。
所辦均合機宜。
此時自應如此辦理。
惟望天祐神助。
于淩汛桃汛前。
迅速完工集事也。
此事昨袁守侗來京時。
屢經召令與軍機大臣、并德成同見。
朕再三指示。
分晰是非。
并令袁守侗、德成、繪圖貼說進呈。
據德成所拟、于倒紮洪之東。
開引河。
寬二十丈。
長三百丈。
接入引河。
為接溜溝。
直達舊河順黃壩。
即得合龍等語。
所言未為不可。
袁守侗以為逼近北壩。
恐北壩受害。
則亦不可行。
然尚近情理。
至所拟于十六堡漫口西堤。
随水築順水壩一道。
将溜勢逼過口門數十丈。
歸入舊引河。
則斷不能行。
十六堡自前歲堵築五次。
未能合龍。
阿桂等始不得已、商移上遊施工。
今德成、乃欲于屢經決裂處所。
做工鑲壩。
并欲将現辦垂成之工。
棄而不用。
是其執謬不通。
實出情理之外。
伊因阿桂素輕其人。
不加禮貌。
遂爾意存偏執欲行翻案。
甚至朕前哓哓渎辨。
朕于辦理此事。
毫無成見。
即德成所拟兩條。
一是一非。
明白曉谕。
亦從未發聲徵色。
此軍機大臣與袁守侗等所共知共見。
而德成轉肆行妄論。
毫無敬謹之意。
彼時朕設如阿桂情性。
早将伊革職。
甚且立置重典矣。
然德成人雖執謬。
究因公事起意。
與營私壞法者不同。
因僅革去花翎、以示懲儆。
俟引河工成後。
再降谕旨。
阿桂因此、亦宜自知留意。
時時收斂。
莫自恃聰明。
貢高矜傲。
因德成此事。
一并明谕。
使阿桂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可也。
昨袁守侗、德成、所進圖說。
并着另繪一分。
寄與阿桂等閱看。
至此事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