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竟虛設耶。
文绶、着交部察議。
并令文绶、即與特成額、明亮、公同商議。
會奏到日。
再交部核議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兩江總督薩載奏、履勘雲梯關以外、黃河尾闾入海情形。
查二套三套。
近年漫口。
由北潮河入海之勢。
捷近而水深。
其現在經行河道海口。
行遠而水淺。
如果黃河現在經由之四泓以下海口。
有淤墊之勢。
必須另籌道路。
則舍北潮河、别無他途。
但現今河流順軌。
其通洋海口。
落潮水定時。
雖比口内較淺。
而雲梯關以外。
水面比兩岸尚低丈許。
海口外灘。
比現在水面。
又低數尺。
寬至三百六十餘丈。
是河水歸槽。
安流東注。
尚無壅遏。
自無庸亟籌更易。
但或遇大汛盛漲。
一時不及暢洩。
則從前連次漫口處所。
不能保無複溢。
若将漫口堤外。
現有沖出河形處所。
略通淤滞。
俾漫溢之水。
自行循途入海則盛漲可資疏消。
于上遊各工。
不為無補。
至已堵漫口。
既難保無複溢。
可否照王營減壩之意。
添建閘壩。
以資啟閉宣洩。
又查二套堤外。
從前漫水之東。
直至海邊。
均系阜甯、安東、海州、等處減則灘地。
及葦蕩營産蘆蕩地。
間有淤沙溝槽形迹。
并無防護堤堰。
漫水之西。
淤沙較厚。
舊有之南潮河。
上段業已淤平。
又西則系已涸之馬港河。
有夾河殘缺着堤二道。
堤之南頭。
均與黃河北堤相接。
其東堤長六裡零。
西堤長二十九裡零。
迤下無堤處所。
長十六裡零。
下接北潮河西岸民堰。
此堤之西。
俱系安東、海州、等處民田。
臣等商搉。
馬港河西舊堤。
雖在雲梯關外十數裡。
但其上遊、即腹裡民田。
每遇盛漲漫溢時、即倒漾至雲梯關以上。
且該處隻有牌樓一座。
镌刻古雲梯關四字。
并無内外界限。
若将此堤殘缺處所修複。
并将無堤之十六裡。
一律補足。
下接北潮河西岸民堰。
則自雲梯關北堤。
下逮通海潮河堤堰。
連為一縷。
既可保衛安海等處上遊民田。
倘遇盛漲溢出之水。
不緻浸漫。
并可作雲梯内外界址。
其堤東之海灘減則地畝。
悉照例聽民随宜耕種。
于河防民生。
似有裨益。
得旨、所奏修複馬港河西堤殘缺之處。
及接築無堤處所。
聯至北潮河西岸民堰。
以禦倒漾。
自應如此辦理。
其二套以下。
由北潮河入海之處。
既系路捷勢順。
設遇漫溢。
正可分洩盛漲。
俾尾闾益得暢達。
轉可不必添建閘壩。
雲梯關以外。
原不必與水争地。
今二套以下。
既為分洩盛漲之區。
則馬港河堤東灘地。
即不能保無漫溢。
其應徵減則地畝錢糧。
着交薩載等、查明奏請加恩豁免
○丙午。
上至明太祖陵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據英廉奏、訪得張永受、原系鑲紅旗漢軍人。
随經提訊郭全、究出張永受本姓祝。
改為張姓。
同妻在李侍堯任所服役。
現有其母與弟、在易州山中居住。
當即派員拏獲張永受之母蔣氏、及其弟四人。
查出住房三十餘間、地四五頃。
現在嚴審等語。
張永受既系旗人。
因何同妻逃出。
甘心在李侍堯處充當長随。
且據伊母蔣氏供稱、張永受、系前母張氏所生。
于十七歲逃出。
并無信息。
及乾隆四十三年。
伊父祝緻清故後。
回來殡葬。
複行出門等語。
則張永受雖非蔣氏所生。
其回家殡葬伊父時。
斷無不将在外蹤迹。
備細問知。
此後亦斷無不常通音信之理。
且伊既積有赀财钜萬。
其存留母弟之物。
當亦不少。
不可任其狡飾隐藏。
着傳谕英廉。
即将蔣氏等、再行詳悉審問。
務得确情具奏。
其有應行查封财物。
并即嚴行查抄。
毋任稍有隐匿偷漏
○是日、駐跸江甯府行宮。
翼日如之
○丁未。
上閱兵
○谕、江蘇安徽進獻詩冊諸生。
其考取一等之舉人汪履基、着授為内閣中書。
遇缺即補。
呂光複、洪梧、趙懷玉、楊揆、董教增、朱文翰、盛惇大、言朝标、金廷、江琏、俱着特賜舉人。
授為内閣中書。
學習行走。
與考取候補人員。
挨次補用。
江西省考試一等之蔣知讓、裘元複、着照直隸山東召試之例。
賞給舉人。
準一體會試。
其江蘇安徽江西三省、考列二等之葉恩绂等二十三名。
着各賞緞二匹
○戊申。
漕運總督鄂寶奏、請将宿州二幫漂沒二十四船、借帑成造、四十四年冬、應扣銀一千二百九兩有奇。
緩至今歲冬底扣還。
仍分七年歸款。
以纾丁力。
又奏、請将長淮衛頭幫三船、被燒米一千九百六十九石八鬥七升有奇。
自本年為始。
在于各丁應得三升八合餘米内、分作兩年抵完。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是日、駐跸龍潭行宮
○是月。
成都将軍特成額奏、查三暗巴境壤。
延袤南北五百餘裡。
東西三百餘裡。
群番散布。
不下一千數百戶。
其間素行夥劫。
不過十之一二。
餘尚安分。
第慮賊首見兵臨勢蹙。
煽動餘番。
則辦理費手。
當乘此賊首倉皇。
群番搖惑之頃。
外懾以兵威内離間以孤其勢。
臣饬令鎮将等。
各往該賊番交界要口。
分頭帶兵駐劄。
各派綠營兵弁。
與派出守口土兵。
參錯列營。
以便督察防維。
并派覓素與賊境内熟識之頭目土兵。
向三暗巴素未為匪餘番。
谕以禍福。
令其造冊離異。
随于十八日。
據班第達、帶領安錯等所差頭目壬青、赍投夷禀。
據稱、去年西藏喇嘛、差人買茶。
回走錯路。
被三暗巴附近人搶劫。
安錯等實不知情。
情願照數償還茶包。
盡力将放夾壩之人拏送等語。
查安錯等如一聞臣抵江。
即親來謝罪。
自當分别查辦。
乃僅差人當試。
無論所禀真僞。
不妨藉以啟其幸生之心。
業經面谕壬青。
如所禀屬實。
安錯等尚知懼法。
可即着安錯等親來候質。
倘敢支延藏匿。
即督兵剿捕等語。
一面令其回巢。
一面催調各土兵密辦。
得旨、想彼未必肯出。
但當嚴辦。
毋事遲疑。
卷之一千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