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
不令與聞。
于本年三月、擁赀回籍。
複留族侄于錫榮、及家人趙喜、在京于六月初五日、自海澱進城。
搶奪貢件。
業将趙喜呈送順天府在案。
又稱伊庶祖母抱養内侄張招官。
于時和欲令承祧于氏等語。
于時和于于敏中身後。
既有挾制伊侄、把持家産情節。
今複先行回籍。
自必更有觊觎于敏中原籍赀财、侵吞隐占之事。
着傳谕吳壇、即親身前赴金壇。
将于時和所占于敏中所有原籍赀産。
逐一查明。
毋令伊家不肖族衆。
緻有隐匿。
并查訊于時和、如果有侵欺家産。
及欲令張招官承祧于氏情事。
即據實參奏。
交部從重治罪。
于德裕原禀、并着發寄閱看。
吳壇素稱曉事。
如何分給于德裕之處。
自能妥協辦理也。
至于錫榮、趙喜等、如何搶奪貢件。
據稱業經呈明順天府查辦。
着傳谕阿桂、英廉、即行嚴訊明确。
辦理具奏
○湖廣總督富勒渾等奏、遵查湖北各屬、乾隆三十五年赈缺未買之谷。
積至四十八萬餘石。
經前督臣吳達善等、請撥司庫銀二十萬兩。
分發各屬購買。
又以粜價盈餘撥補。
尚不敷銀二萬五千三百九十餘兩。
借三十六年秋撥銀兩支給。
複因平粜無多。
正項久懸。
又經前撫臣陳輝祖、于耗羨銀内。
改撥歸款。
現收貯司庫餘銀一千八百五十餘兩。
尚不敷歸還耗羨之數。
不能遽照閩省辦理。
報聞
○己巳。
以編修錢樾、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裴謙、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錢載、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戴均元、為副考官
○調福建台灣鎮總兵董果、為海壇鎮總兵。
以浙江瑞安協副将張繼勳、為台灣鎮總兵
○補行乾隆四十三年大計。
福建省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五員。
分别處分如例
○旌表逼嫁捐軀湖北黃陂縣民黃士沅妻高氏
○庚午。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特成額等奏參将張芝元、素通番語。
谙練番情。
此次攻捕三暗巴賊番安錯等首夥。
實心出力。
不避險難等語。
張芝元、着加恩賞給副将職銜。
遇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
以示獎勵。
又據稱巴塘德爾格忒土司、派帶土兵之大頭目朗金多爾結、俄木三珠、二人。
遵奉調度、深入賊境。
招徕番衆。
甚為出力等語。
朗金多爾結、俄木三珠、俱着加恩賞給土守備職銜。
并着賞戴花翎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邳睢廳屬黃河。
因上遊水發。
于六月十五、六、七、等日。
水勢加長。
志樁上、長至一丈三尺七寸。
邳睢南岸大堤。
溜往南趨。
更兼東北大風。
河浪撞擊。
水高堤頂。
随搶随塌。
人力難施。
于十七日醜時。
睢甯縣地方、郭家渡堤工。
漫塌二十餘丈。
水田沈家河入五湖。
歸洪澤湖等語。
現在曾否合龍。
大溜未緻奪河否。
已于摺内批詢。
此時薩載諒已馳赴工次。
其郭家渡大堤。
現被漫溢。
曾否奪動大溜。
最關緊要。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薩載、即行查明奏覆。
并會同陳輝祖。
督率文武員弁。
迅速搶護。
立即合龍。
毋令奪動溜頭。
緻再有刷塌寬深之事。
至陶莊一帶。
今春經朕親臨閱視。
令将北岸開寬。
以備漲水暢流。
着将現在一切情形。
一并迅速由驿奏覆。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并傳谕陳輝祖知之
○又谕、據特成額等奏、籌辦三暗巴江卡善後事宜一摺。
已批逃軍機大臣速行議覆矣。
其摺内所稱将三暗巴附近寨落。
撥令該土司、及營官等。
分為管束。
至支巴、肯本、郭木、三處。
即準該番衆所延之白馬汪結、及達罕綽吉、白馬四郎、在彼經理等語、所辦非是三暗巴賊番、既經官兵捕剿完結。
自應如金川等處安設流官之例。
移駐綠營官兵。
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