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五年。
庚子。
冬。
十月。
丙午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四十六年時憲書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曰。
陳輝祖奏、亳州蒙城等處。
因黃水下注。
田廬被淹情形一摺。
所奏已遲。
早于摺内批示矣。
亳州蒙城等處。
因張家油房。
新刷溝槽較寬。
漫水下注。
田廬複有損傷。
前經福川奏報。
業已傳谕農起、妥為撫恤。
何以陳輝祖、至今始行奏及。
所稱先行撫恤一月口糧。
并飛饬該州縣、多雇船隻濟渡。
搭蓋棚廠安頓之處。
自應如此速籌撫恤。
務使災黎均沾實惠。
毋緻一夫失所。
至漫下之水。
前因福川奏、有洪湖不能容消之語。
亦經傳谕該督、詳悉查勘。
妥協籌辦。
茲據陳輝祖奏稱、現在啟放高郵之車邏壩、邵伯之昭關壩、所有減下之水。
俱循支河、由範堤各閘入海等語。
洪湖水勢盛大。
自應開放車邏二壩、以資宣洩。
自不緻有不能容納之虞。
至下河民田。
此等收割已畢。
其減下之水。
諒亦無礙也。
但現在水勢若何、及湖身是否實有淤墊之處。
并着陳輝祖、詳悉查明實在情形。
迅速覆奏。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各處湖河水勢。
有消無長。
洪澤湖内、又消水一尺六寸。
高堰志樁。
現存水一丈。
高郵寶應、邵伯湖河。
亦消水一尺一二寸不等。
一切工程穩固。
得旨、覽奏俱悉。
該部知道
○禮部議覆。
福建巡撫富綱奏、鄉試違式試卷。
定例頭場、二場、貼出貢院門外。
惟三場、則以場事已畢。
但令扣除不謄。
暗貼場内。
士子無由得知。
因思科場貼例。
草茅多未深悉。
若三場違式卷。
僅于場内貼示。
恐該生竟至終身茫然。
不知其因何犯貼之故。
殊非鼓勵人材之意。
請通饬各督撫、照頭二場例。
一體發貼門外。
從之
○戊申。
上禦保和殿、賜班禅額爾德尼等宴。
賞赉有差。
○安徽巡撫闵鹗元奏、遵旨核議李侍堯罪名。
查李侍堯以大學士辦總督事。
貪黩營私。
罪無可逭。
惟是李侍堯曆任封疆。
勤幹有為。
久為中外推服。
可否援照八議條内、議勤議能之文。
稍寬一線。
不予立決。
出自聖恩。
得旨、該部知道。
尋谕、各省督撫核拟李侍堯罪名一案。
俱已到齊。
李侍堯以大學士兼管總督。
受恩最深。
乃敢營私敗檢。
驕縱妄行。
實出意料之外。
核其情罪。
非僅如彰寶之因病縱性。
緻家人勒索供應者可比。
較之從前恒文、良卿、貪婪骩法。
緻罹刑憲。
情節實約略相等。
惟恒文等、甫任督撫。
即肆意婪贓。
平日又無出力辦事之處。
李侍堯則身任總督、二十餘年。
如辦理暹羅。
頗合機宜。
緝拏盜案等事。
亦尚認真出力。
且其先世李永芳、于定鼎之初。
歸誠宣力。
載在旂常尤非他人所可援比。
是以前于尚書和珅、照例定拟斬候。
大學士九卿請改立決時。
朕複降旨令督撫等、各抒已見。
确議具題。
原欲以準情法之平。
茲各督撫、大率以身在局中。
多請照大學士九卿的拟。
而闵鹗元、則以李侍堯曆任封疆。
勤幹有為。
為中外所推服。
請援議勤議能之文。
稍寬一線具奏。
是李侍堯一生之功罪。
原屬衆所共知。
諸臣中既有仍請從寬者。
則罪疑惟輕。
朕亦不肯為已甚之事。
李侍堯、着即定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餘着照大學士九卿原拟行。
朕詳慎庶獄。
一秉大公至正。
從不存畸重畸輕之見。
若各省督撫、以李侍堯暫緩刑誅。
辄萌徼幸苟免之見。
亦斷不能逃朕洞鑒也。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李侍堯貪縱營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