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款。
從前查審奏到時。
适富勒渾、前往江南行在召見。
朕詳加詢問。
據稱李侍堯曆任封疆。
實心體國。
認真辦事。
為督撫中所罕見。
其意以為雖晚節不饬。
尚可棄瑕錄用。
及令各督撫核拟罪名。
則富勒渾又照大學士九卿所議。
以即請正法具題。
如果富勒渾、見李侍堯平日勤幹有為。
應寬一線。
何妨如闵鹗元直抒所見。
乃于朕前、既已為之乞恩。
及具題時、又複随衆從重定拟。
封疆大臣。
受朕委任深恩。
豈宜前後兩歧若此。
彼時不即降旨交部者。
恐各督撫謂朕有意從寬。
心存迎合。
至陳輝祖于李侍堯罪名。
請仍交尚書和珅、與大學士九卿覆議。
揆其意、亦主監候。
但并不據見直陳。
作遊移兩可之詞。
彼時閣臣。
即請交部察議。
朕以各省題奏。
尚未到齊。
恐督撫等、揣摩意旨。
又謂朕有意從嚴。
不敢各抒所見。
非朕降旨詢問本意。
是以俱批該部知道。
今此案罪名已定。
則兩人均有應得之咎。
不可不明白宣示。
富勒渾自異其說。
着交部嚴加議處。
陳輝祖遊移其辭。
着交部察議
○己酉。
谕、荊關滿任監督哲成額奏、應分賠接徵前任短少赢餘銀、六千三百餘兩。
又本任内、比較上兩屆短少赢餘銀、一萬四百餘兩。
請将房産盡數折變先交。
并應得一切俸廉公費。
盡數陸續坐扣一摺。
各關缺少赢餘稅項。
定例令其按數賠繳。
原所以杜侵蝕之弊。
但如浒墅、淮揚、長蘆等關監督。
養廉本優。
又多留任接管。
則以其赢積。
墊補缺少。
尚可不至賠累。
然其中有實因商販稀少。
并非經徵不力者。
朕尚為加恩。
令其減數酌賠。
至一年報滿之小差。
養廉本屬無多。
所值又豐歉不一。
若以赢餘短少。
辄令折變房産。
既非所以示體恤。
将來差員。
轉不免視為畏途。
甚或有豫慮賠墊。
更别生病商累民之事。
流弊亦不可不防。
即以其經理不善。
量示懲儆。
亦止須将其任内養廉、按數追出。
不準賞給。
亦足以蔽其辜。
何必令将房産交官。
朕辦理庶務。
無不斟酌情理。
從不肯有意從苛。
所有哲成額名下應賠銀兩。
除将伊任内得過養廉、核明扣抵外。
餘着加恩豁免。
嗣後此等一年稅差。
并俱照此辦理。
倘監督等、恃有此旨。
辄敢徵多報少。
則督撫等、具有耳目。
即當據實嚴參。
從重治罪
○又谕曰、楊魁現在丁憂。
河南巡撫員缺。
着雅德調補。
該省現有災赈事宜。
雅德着速赴新任其巡撫印務。
交尚安暫行護理。
陝西巡撫員缺緊要。
畢沅前在西安最久。
熟悉該處情形。
且守制将屆一年。
現在一時不得其人。
着前往署理。
并非開在任守制之例。
此朕用人不得已之苦衷。
亦天下臣民所共諒也。
畢沅不必來京請訓。
着即速馳赴新任
○又谕、據理藩院奏、因罪革退喀喇沁濟克濟特紮布之紮薩克員缺。
請着貝勒紮拉豐阿兼管。
照例添寫冊封。
查濟克濟特紮布所襲之鎮國公、乃伊高祖喀喇沁色楞所立。
可否準其承襲之處請旨等語。
濟克濟特紮布有罪朕施恩将紮薩克賞與紮拉豐阿兼管。
貝勒職分較大。
鎮國公爵。
原應承襲。
但從前喀喇沁色楞塔布囊、帶領伊兄弟等、出兵奮勉。
故晉封公爵。
今着紮拉豐阿一并承襲。
所有色楞勞績。
俱着添寫冊封。
将來恩封貝勒。
雖應減等。
鎮國公不可遞降。
着永遠承襲
○庚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京城廣甯門外普濟堂。
冬間貧民較多。
所有經費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将京倉内之小米。
賞給三百石。
以資接濟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各直省被有偏災地方。
如直隸夏秋雨水較多。
武清、房山等州縣。
及各鹽場低窪地畝。
田禾被淹。
江蘇之睢甯等處、因郭家渡漫口。
各村莊猝遇水災。
殊堪憫恻。
豫省因張家油房漫口。
考城、商邱等處。
成災較重。
下遊一帶均有被淹處所。
安徽之亳州、蒙城等處。
現因黃水彙注。
田廬禾稼。
緻受損傷。
又甘肅臯蘭、隴西、靖遠等廳、州、縣。
夏禾受旱。
兼有被雹。
暨黃萎不及改種者。
皆不可不加意綏輯。
雖直隸地方。
業經降旨截漕三十萬石。
以備赈濟倉儲之用。
并因豫省考城各該處民人。
連歲被災。
尤堪轸念。
谕令該撫查明災口。
實力撫綏。
江安甘肅等省。
亦經屢谕該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