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五年。
庚子。
十一月。
乙亥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臨九公主第視疾
○丙子。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汶上縣民柏有林妻徐氏守正被戕陝西興平縣民張士敬妻、張氏
○丁醜。
廣東巡撫李湖疏報、肇慶、羅定、嘉應、三府州屬。
開墾額外水田三十七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南陽縣民尹全妻、高氏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等奏、詢據李天培稱、前撫李質頴、署總督任内。
曾經面頴各屬地方洋面。
盜劫頻聞。
應請行文沿海營鎮。
一體嚴拏。
蒙谕允行。
李前撫又委外委伍龍光、給發盤費。
令其緝拏盜犯。
後因香山縣詳報鄭時、當鋪被劫。
拏獲洋盜胡友南等一案。
李前撫并無密傳卑府。
面詢沙灣情形。
亦無令查明各盜歸家日期回禀之語。
又查伍龍光、呈出禀覆原稿、與原奏内曾差外委訪查。
系屬曾有其事。
但訊據伍龍光供稱、當日止奉差訪拏梁亞香一犯。
并無差令密探沙茭首夥各盜蹤迹。
回禀撥兵擒拏之語。
核與李質頴原奏情節互異等語。
此案李質頴奏稱、今年春間、曾密傳李天培、面詢情形。
商酌緝獲之法。
而李天培堅不承認。
此等面商言語。
本無實在憑據。
或李天培因所奉谕旨嚴切。
李質頴現已調任别省。
欲卸已過。
而巴延三等、恐涉回護前官。
遂謂李質頴并無是語。
亦未可定。
若欲徹底根究。
必須将李天培、及李質頴、一并解任來京。
交軍機大臣嚴切審訊。
令伊等三面質對。
方能水落石出。
但此事不值如此深究。
況玩縱之文武員弁。
已分别拏問革職。
出力之李天培、已擢用道員。
此案賞罰已明。
至李質頴任内。
曾差外委伍龍光、改裝易服。
購線緝拏。
并通行各協營弁。
令無分疆界。
協拏積匪巨窩。
不得以地非所轄。
彼此推诿。
是李質頴、尚非全不查辦者可比。
其失于查察。
亦與曆任督撫約略相同。
所有應得處分。
俟巴延三查奏到日、交部議處。
至李天培初次于李質頴前禀稱、梁亞香等兇橫狡猾。
頗難弋獲。
府縣差役無多。
非撥弁兵協拏。
不能擒捕。
李質頴谕稱、此系爾等府縣的事。
當設法上緊查拏。
若輕易發兵。
萬一激出事來。
誰擔得起等語。
若李質頴果有此語。
則大不是。
緝盜安民。
系督撫專責。
況李質頴兼署總督。
地方既有劇盜。
理應撥兵協拏。
乃不肯發兵。
畏難推诿。
不幾養癰贻患乎。
此語虛實未定。
姑不深究。
但李質頴現任巡撫。
應封疆重寄。
此後諸事。
益當認真督辦。
方能承受朕恩。
莫自以為徼幸得計。
倘再遇事诿卸。
存此姑息之見。
則是大負委任。
必當重治其罪。
決不再為寬貸也。
将此谕令李質頴、并谕巴延三等知之
○己卯。
谕曰、汪圻、前于饋送李侍堯銀兩案内。
拟發新疆。
朕本意以其究因李侍堯婪索營私所緻。
若果安靜到京。
尚可如孫士毅之加恩。
寬其遠發之罪。
乃伊曾任臬司大員。
押解進京。
不遵定例。
私自船行。
探視家口。
實屬知法犯法。
經刑部拟以絞候。
自系罪所應得。
但核其情罪。
明年秋審時、九卿固必列入情實。
亦尚不至予勾。
伊轉得安坐京城囹圄。
免緻遠發。
雖曰罪之。
其實惠之。
汪圻、着竟照原拟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
永遠充當苦差
○庚辰。
谕本日吏部将煙瘴未經俸滿、服阕仍發原省之原任廣西鎮安府知府舒世泰、帶領引見。
固系照例辦理。
但滿洲道府等官。
丁憂回旗。
每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