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砀廳屬之天然閘、本年啟放。
保護徐城。
該閘上下引河。
查明淤墊者。
應行疏浚。
北岸大谷山以上舊有順堤河形。
汛水漫灘。
下注之水。
甚為洶湧。
應築壩挑護。
又徐城石工之外。
向年修做護石埽工。
今歲塌卸石工之外。
所填碎石。
甚為得濟。
已有明驗。
嗣後徐城一帶。
未做護石埽工之處。
如遇溜勢趨逼。
即抛填碎石。
不必加添柴埽。
以資擁護而省錢糧得旨、好。
知道了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留保住、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成策、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廣東南海縣民呂爵钤妻、陳氏
○甲申。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烏裡雅蘇台将軍原為征讨準噶爾設立。
彼時将軍系公富爾丹、順承郡王錫保、平郡王福彭、其後軍務停止。
以六額驸原屬副将軍。
即令為左副将軍。
至成衮紮布、車布登紮布等、或以人材去得。
勞績可嘉。
節次補授。
并非世襲之職也。
今烏裡雅蘇台将軍員缺。
業已補放慶桂、但思将軍新易。
而朕又特降谕旨。
令将軍、參贊、不必辦理喀爾喀遊牧事務。
則将軍、參贊及四部落盟長。
各有專辦事件。
其如何分别拟定條例。
俾不至瞻顧誤事。
亦不至越畔營私。
久遠奉行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尋議、一、烏裡雅蘇台将軍。
系辦理邊疆。
巡察四部落台卡之職。
除尋常事件。
聽喀爾喀盟長自行辦理外。
至事關緊要。
及調發兵馬諸務。
該盟長、副将軍、紮薩克、應統遵将軍節制。
違則參究。
一、四部落副将軍。
及王公紮薩克等、每年輪班駐劄烏裡雅蘇台。
向例副将軍承辦四部落事件。
呈報将軍參贊。
今将軍參贊。
既不管理遊牧事務。
其四部落輪派駐劄之王公紮薩克。
除照舊派駐外。
所有駐劄之副将軍。
應仍聽烏裡雅蘇台将軍、參贊、調撥兵馬。
及巡察部落。
接設台卡等務。
不必辦理遊牧。
一、四部落盟長。
向例會盟辦事。
屬下科派馬匹牲畜糇糧等項。
種種浮費。
請嗣後如有必須會盟者。
俱先報理藩院、由院示覆。
餘則概令停止。
一賊盜人命等案。
該紮薩克呈該盟長報院定奪。
如有不秉公辦理。
或被人控告。
或經将軍等參奏。
照例治罪。
至紮薩克亦請交四部落盟長。
善為約束。
倘有擾累。
該盟長亦據實奏辦。
以示懲儆。
得旨、依議。
着通行喀爾喀四部落盟長、副将軍閱看。
将所定是否。
伊等竟見若何之處。
各報院轉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等奏、現在考城壩工。
口門止剩四丈。
大河水勢。
蓄高七尺五寸。
異常湧激。
跌成深塘。
西壩時有遊蟄之處。
趕緊鑲壓。
初三日風雨竟夜。
至初四日辰刻。
尚未止息。
西壩下首。
随鑲随蟄。
至巳刻、壩頭陡蟄入水。
在壩員弁兵夫。
搶護不住。
塌去埽長十四丈。
請交部嚴加議處。
并将西壩專辦進埽之都司銜候補守備張位、守備崔見龍、革職留工效力。
河北道朱岐、候補通判洪世儀、請一并嚴加議處。
此系無可奈何之事。
已于摺内批示矣。
現在西壩外、水深既止三丈二尺。
埽底未經全走。
正可趕辦軟鑲。
且現寬口門。
不過十八丈。
李奉翰等、即當督率弁兵。
晝夜趱築。
即本月初旬内。
不能竣事。
亦應于今冬臘月前。
堵築合龍。
若交春之後。
桃汛将屆。
辦理更覺費力。
惟在該總河等妥速為之。
至摺内所稱塌蟄之處。
系屬西壩。
但其情形若何。
引河是否仍然暢流。
何以不行繪進圖說。
着傳谕李奉翰等、即将壩工實在形勢。
詳悉繪圖貼說呈覽。
至李奉翰等、所請同道員通判、交部嚴加議處。
固屬引咎不安之意。
但此時正在趕辦要工合龍。
轉可毋庸交部。
至做工守備處分。
本所應得。
但既仍請留工效力。
亦可不必交部。
祇須傳旨、将伊等革職之處存記。
俟合龍後。
核其功過。
如果奮勉。
再行奏請開複。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并着将現辦情形若何。
迅速由驿覆奏。
尋奏、西壩自塌埽後。
消水二尺五寸。
溜勢頓減。
日來又長回水八寸。
尚分河流十之二三。
俟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