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覽并請敕各督撫查辦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着将伊齡阿原摺、鈔寄各督撫閱看。
留心查察。
但須不動聲色。
不可稍涉張皇。
将此遇各督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據闵鹗元奏、江蘇省分辦浙省海塘石料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丈。
先經太湖廳、吳縣禀報。
按日計算。
一年止可出石五萬餘丈不及辦數之半。
當同陳輝祖商酌。
于江省凡有産石之區。
委員博采廣收今太湖石料。
已經鑿成。
運至水次者七千餘丈。
此後源源濟運。
不緻有誤。
至常州府屬之宜興、荊溪、二縣山石。
石質松脆。
線紋碎裂。
難以見方成丈。
未能适用等語。
所奏未見實心。
不過虛應故事。
已于摺内批示矣。
海塘工程。
自朕南巡降旨修築後。
在江蘇分辦石料。
已有成議。
彼時接準浙省來文。
即當豫為籌辦。
乃直至九月内。
陳輝祖接署督篆。
始行奏明催辦。
可見薩載等在任時。
已不免于遲緩。
闵鹗元又複虛文塞責。
殊屬非是。
至宜興、荊溪、石質雖松脆。
不能供用。
而此外附近産石地方尚多。
即如朕南巡經臨無錫時。
望見惠山北首一帶。
俱有采石舊窩。
則其餘朕所未見者。
正不知凡幾。
何以并未籌及一處。
可見外省于承辦隔省事件。
總不肯實心實力。
闵鹗元、着傳旨申饬。
海塘關系民生甚钜。
倘再不上緊辦運。
緻誤要工。
恐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傳谕闵鹗元、并令陳輝祖知之
○癸卯。
上幸瀛台
○谕、向來各部院司員。
有升調别處者。
有準留原衙門行走之例。
固為熟練事務起見。
但部院人材不乏。
斷無少此一二人即不能辦事之理。
況司員中簡。
用外任者。
又未見該堂官等奏留。
可見此事原可不必。
所有現在各部院奏留人員。
俱不準仍兼行走。
至刑部為刑名總彙必得谙悉律例之員。
理藩院有外藩事件。
必系蒙古人員。
能習蒙古文語者。
奏留之例。
尚屬可行。
然亦必帶領引見。
候朕欽定。
方可準其仍兼行走。
着為令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上海縣民朱忝林妻、薛氏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等奏、張家油房壩工。
自二十三日、堵閉穩實後。
引河長水八尺七寸。
彙歸正河。
溜勢甚暢。
二十四日未刻。
西壩尾陡蟄一丈三尺。
長六丈。
至亥刻搶護甫穩。
後身壩台。
又複行蟄。
陡然裂縫。
壩台登時陷塌過水。
外高内窪。
掣溜湧急。
計寬二十三丈。
深二丈五六尺。
趕緊軟鑲。
尚易辦理。
引河溜勢。
尚分十之三四等語。
此次合而複開。
覽奏深為廑念。
然亦無可。
如何之事。
現既将西壩幫寬。
仍用軟鑲。
東壩于外首邊埽。
挂纜捆鑲。
斜向西北挑溜前進。
作兜袖合龍之法。
自應如此上緊趕辦。
務于迅速之中。
存步步慎重之意。
至李奉翰前奏、拟于二十六日。
前往江南。
業經傳旨、令其仍回河東本任。
今口門既于二十四日複開則該總河自尚未起程。
此時李奉翰、竟不必前赴江南。
即當接印。
督同在工員弁。
專心堵築。
俾年内即得告竣。
斷不可遲至年外。
以緻辦理費事。
至李奉翰等請治罪之處。
目下且不必交部。
統俟合龍後。
核定功過。
再降谕旨。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令将現在籌辦情形迅速覆奏。
○是月。
山西巡撫喀甯阿奏、查閱運城黑河鹽池傳集該商。
饬令時加挑浚。
勿使淤廢。
即将所挑沙泥。
就近加高于攔水土埂上。
以資蓄水。
并巡曆各驿站。
點驗馬匹。
加意餧養。
又嚴饬所屬。
稽查保甲。
緝盜诘奸實力奉行。
得旨、一切實力妥為之。
毋為空言
○原任浙江巡撫王亶望等奏、海塘黃字宇字号等處。
已成頂沖。
議于柴塘以後。
趕辦搶險條塊石塘三百丈。
以備春汛。
奏聞在案。
茲将石塘圖說。
并趕辦搶險情形。
繕摺進呈。
得旨、諸凡用心。
為之以實可也
○署雲南巡撫劉秉恬奏、遵旨各省估變物料。
随時估變毋得任意遷延。
仍于年終彙奏。
查滇省?峨縣巡檢衙署。
及白石谷井大使。
昆陽州海口州同衙署。
均經先後裁汰。
日久尚未估變。
徒有應變之名。
終無變價之實現在派員查勘。
确估歸公。
嗣後如有稽遲日久。
物料朽壞。
價值不及定例應變之數。
即着落曆任地方官賠補并交部議處。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一千一百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