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保奏。
恐開屬員奔競之端。
此風斷不可長。
勒爾謹、着傳旨申饬。
○以故阿勒台烏梁海散秩大臣伊蘇特子莫羅木達爾紮襲職。
年未及歲以總管碩博克章京瑪木特、代理應辦事務。
○丙申。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丁酉厘正上辛祈谷典禮。
谕、本月二十三日。
内閣進呈、禮部具題壬寅年、各壇廟祭祀齋戒日期一本冊開正月十四日次辛祀祈谷壇。
所拟甚屬不當天子父天母地祇承之義。
不可稍弛從前雍正七年恭奉皇考世宗憲皇帝谕旨。
以定例正月上辛。
若在初五日以前。
則改于次辛。
但元旦朝賀。
乃朕躬之禮儀。
若因此而展祈谷之期。
于心實有未安。
着于上辛行禮。
煌煌聖訓。
實萬世不刊之論。
朕禦極以來。
遇正月初三日以前上辛。
因必須隔年齋戒。
是以改用次辛。
其有初四日上辛。
亦改用次辛行禮者。
則因聖母皇太後祝厘初祉。
朕于元辰躬率王公大臣、拜賀東朝。
儀節不容稍阙。
至明歲正月初四日上辛。
并非向年可比矣。
該部何得亦改次辛。
況冬至南郊禮成。
有于次日受賀者。
所謂禮緣義起。
而義以方外。
尤必敬以直内。
如謂臣下意在尊君。
不敢輕易朝正令典。
亦當備查往例。
具奏請旨。
乃禮部遽行題達。
何昧昧一至于此。
至閣臣職司票拟。
于此等典禮攸關之章疏。
何以并不細心請旨拟簽。
必待朕自行看出耶。
所有禮部堂官着交部嚴加議處。
大學士等着交部察議。
至祀典本屬吉禮。
而上辛祈谷。
尤歲首钜儀。
乃該部必于二十三日具題。
閣臣亦即于是日呈進。
朕雖不以此責備。
而諸臣歲忽若是。
可謂不知仰體朕懷矣。
所有明歲祈谷行禮。
仍用上辛并着為令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冬至、元旦二大節。
又奏謝恭奉恩谕、并進貢方物。
得旨覽王奏謝。
知道了。
前經降旨。
所有陳謝表章。
随進貢物。
概令停止。
今該國王奉到此旨。
具奏稱謝。
複具表恭謝加賞緞匹。
仍各具方物随進。
本不必收受但既專使遠來。
仍令赍回。
徒滋往返。
若照例留作正貢。
該國王屆正貢之期。
仍以向年備物呈獻。
非所以示推誠而昭體恤。
此次貢物、着收受仍加賞鞍馬綢緞貂皮等物。
嗣後務宜恪遵前旨。
毋庸備進若再進必令赍回該國王、其善體朕柔惠遠人以實不以文之至意。
○戊戌谕、前據福康安等奏、清厘積欠鹽課。
請将舊欠無着銀三十二萬餘兩。
在于通省養廉内。
攤扣歸款等語。
此項積欠鹽課皆系曆任之督撫藩司等、經理不善所緻。
于現任之員無涉若派令。
均攤則從前承辦之員轉得。
置身事外于事理殊未平允。
業經降旨令曆任督撫等分認賠補現據圖思德家屬、認賠銀七萬兩又裴宗錫封存家産已谕喀甯阿查明令其賠出十萬兩今據喀甯阿覆奏、裴宗錫所封赀産為數無多合計滇省無着銀款。
不敷抵補。
雲南曆任藩司。
如宮兆麟王太嶽孫士毅俱緣事降革。
本身亦有應繳款項。
至朱椿曾任雲南藩司。
錢糧是其專責。
朕不追治其罪。
已屬格外之恩。
且伊系現任之員。
此項積欠銀兩。
自應着落認賠。
着姚成烈谕知朱椿、令其自行分認使公項有着。
不緻久懸朱椿經朕特加擢用。
具有天良。
自當感激朕恩。
據實呈報。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姚成烈知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朕此次巡幸五台。
其北台地境高寒。
業經降旨毋庸豫備矣。
今閱向導處程站圖内、所拟朕臨幸各處地段較多其中有已經豫備者。
恐亦有未經豫備者。
着将原圖發交喀甯阿閱看。
将所拟臨幸各處。
已經豫備者某處未經豫備者某處另行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