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具四德。
大哉乾乎。
乾之大不可見。
于四德見之。
所為始能以美利利天下。
不言所利。
天何言哉。
四時行焉。
百物生焉。
無所不利。
非可指名。
即貞也。
四德以是乎流行。
萬彙以是乎蒙美。
美豈不大乎。
夫人君者。
體天者也。
有孚惠心。
勿問元吉。
餘嘗申其義而論之。
亦曰不言所利而已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英廉等奏曰、皇上德涵胞與。
道貫天人。
本忠行恕而保惠無疆。
執簡禦繁而博施已遍。
洵所謂垂裳自化。
擊壤難名者矣。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賜茶。
○還宮。
複賜講官暨侍班官等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遣官祭關帝廟。
○庚戌。
吏部議準副都禦史吳玉綸奏、京畿道、系都察院代堂辦事之員。
凡本衙門一切事件、及吏部議處議叙。
均由該道禦史核議具稿遇有舛錯例止将堂官議處。
承辦之員。
轉得置身事外。
立法未為周密。
請照各部司員例。
嗣後凡有應得處分。
即将列名具題之京畿道、一并參處。
從之
○辛亥。
遣官祭昭忠祠。
○以故翁牛特三等子巴克巴紮布弟賽音察衮襲爵。
○壬子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籌議海塘工程。
除老鹽倉一帶、一千七百丈。
沙性澀汕。
難以下樁砌石外。
所有應建石塘、共二千二百丈。
若一律改建魚鱗石塘。
所用夫役木石、及運送船隻甚多。
若做條塊石塘比魚鱗不過三分之一。
施工易而成事速。
約計四十七年内、可以蒇工。
從前嵇曾筠、所辦東塘搶險石工。
尚屬鞏固。
則酌增工料。
加添丈尺。
亦仍可垂諸遠久等語。
所奏是。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老鹽倉一帶沙性澀汕。
難以下樁從前朕本親經試驗。
所有該處塘工一千七百餘丈。
隻可仍存其舊。
王亶望欲一律建築。
自屬固執己見然其意出于要好尚其過之小者至此外應建之二千二百丈。
既可仿照條塊石塘做法。
較魚鱗塘、工易而成速。
則現在辦法。
亦大約不出于此。
着傳谕阿桂等、一俟履勘确實。
衆議佥同。
即速上緊興工辦理。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等、知之。
○又谕曰阿桂等奏、查抄王燧家産。
現查出銀九萬餘兩。
銀器二千餘兩。
又據王燧開出銀四萬餘兩。
内交蘇州生息銀二萬兩。
如臯生息銀二萬二千兩。
又查出契紙内田房産業。
約值銀八萬餘兩。
又據同王燧夥開銀号之何永利、供出生息銀三萬兩。
并金玉銅瓷器皿等項、及省城海塘房屋公所。
現在分别查辦等語。
王燧由知府甫經擢用道員。
計算每年所得養廉。
不過數千。
除一切用度外。
何以積有赀财如許之多。
若非平日婪索所得。
即系上年辦差時侵蝕冒銷。
必須徹底根究。
着傳谕阿桂等、即行嚴切查問從何得來之處。
據實具奏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郡王博斯和勒祭如例。
○癸醜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勘辦河湖各工程一摺。
内稱徐州城外舊石工。
建自明季。
上年七月内。
撞塌一段。
業經奏明歸于加高石工案内。
一律補砌。
此項舊工。
并未簽樁。
因将接連之上下工段。
逐細查驗将上年原塌、及兩傍歪斜之工。
全行起拆。
簽樁修砌。
其現在堅實者。
不便因無底樁。
概行拆修。
緻滋糜費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至所雲并未簽樁之處。
是否實系建自明季。
如果前代工作。
或難稽考。
若系本朝所作工程。
必有案卷可稽。
查系何年月、何人任内所辦。
因何不行簽樁之處。
着傳谕薩載、即行詳悉确查據實覆奏。
尋奏查勘徐州舊石工三段。
共長九百七十三丈五尺。
均未簽樁。
實系明季工程。
現編列郭字六号。
惟東門外、及稅關門首二處。
間段坍卸。
經前河臣陸續補築。
餘均未經修砌。
其沖塌應行簽樁處所。
仍照原奏辦理報聞
○甲寅。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伊齡阿奏到二摺。
止為撥解鹽課、及查辦曲本等事。
其調補粵海關監督。
仍未具摺謝恩。
前朕明降谕旨。
已經四十餘日。
兩淮鹽政。
向有坐京家人。
得信甚速。
原不待接奉部文。
始行奏謝。
況前月二十七日。
又經降旨令其據實回奏。
計此時亦應接奉。
乃伊齡阿仍佯為不知任意遲延。
是其因調任監督。
意存不滿。
即此可見。
伊齡阿、着傳旨申饬。
問其何故。
即着據實回奏。
且不必往粵海。
令其自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