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
特朕亦不肯為已甚耳。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阿桂知之。
○又谕、據阿桂等覆奏、查詢陳虞盛、王燧上年辦差侵漁。
不出商辦及各員幫辦兩項等語。
看來伊等赀财。
竟系侵蝕商捐居多。
浙省商人。
踴躍辦公。
固屬分所宜然。
但陳虞盛、王燧藉差侵漁商力或未免疲乏。
不可不加體恤有無應行加恩之處。
着傳谕。
阿桂等、将該省鹽務情形。
悉心籌畫。
或于鹽引内酌量加增。
或竟于查抄及認罰項内酌量賞給銀兩。
俾商力得資充裕之處。
詳悉妥酌據實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是日、駐跸膏腴鋪大營。
○辛未。
上詣堯母陵、帝堯廟、行禮
○直隸總督袁守侗奏、直省去秋被水貧民。
節經赈恤。
惟自文安等處千裡長堤、暨天津靜海一帶、海河疊道格澱堤埝等工。
向遇小有殘損俱用民力培築。
上年河水漲盛。
沖刷過多。
災民勢尤拮據。
除坍卸無幾者。
仍勸用民力。
其沖塌過甚需土較多之處。
請照以工代赈例。
分别險要工程土方。
酌給銀米。
下部知之。
○是日、駐跸衆春園行宮。
○壬申。
谕、凡遇朕巡幸扈從官兵。
均于起程前、各按日期多寡。
支給路費。
該部又有補領回繳之例。
但所支業經用完。
複令回繳。
未免拮據。
嗣後官兵路費。
定限五日内不必補領回繳。
若逾限期。
仍遵舊例辦理。
○行在刑部奏、馬甲王裕明、砍傷馬甲善德。
依律問拟請旨。
得旨、此案王裕明、在行營處所。
辄敢用斧砍傷善德。
甚屬不法。
該部仍照常律問拟。
不足以示懲儆。
王裕明不必俟善德保辜限滿。
即交總理行營王大臣、先行插箭随營示衆。
如善德限内因傷身死。
王裕明、即于該處斬決即使善德傷輕平複。
亦應将該犯發遣伊犁。
給厄魯特為奴。
嗣後行營地方。
遇有此等金刃傷人案件。
行在刑部、及總理行營王大臣。
俱着照紫禁城内之例辦理。
○命吏部員外郎邵洪提督河南學政。
○是日、駐跸趙村大營
○癸酉軍機大臣等議奏、庫爾喀喇烏蘇晶河、二處原設内地兵六百四十六名嗣因土爾扈特投誠。
于該處遊牧。
添設台卡。
差務較多。
添派濟木薩、瑪納斯、眷兵一百五十四名。
旋據該處都統奏準、改設眷兵八百名。
請于陝甘附近營内、另撥六百四十六名。
并原撥濟木薩、瑪納斯、兵一百五十四名。
俱令攜眷移駐。
并酌派遊擊一員。
領兵五百名。
駐庫爾喀喇烏蘇。
派都司一員。
領兵三百名。
駐晶河。
其徹回内地兵。
應歸各原營當差。
至改建城堡二處。
并增設眷兵房舍。
請即令班滿徹回兵、及巴裡坤差兵内。
酌撥接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山西大同鎮殺虎協副将黃大謀、為甘肅西甯鎮總兵。
○是日、駐跸正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是月。
馬蘭鎮總兵保甯奏、孝陵神路右邊儀樹一段。
地勢甚窪。
上年雨水稍多。
均被淹浸。
松性不宜潮濕。
竟回乾至百餘株。
查神路南北面地勢俱高。
惟西面儀樹外之海地。
漸次低平。
請開洩水明溝一道。
深三四尺。
寬一二尺。
俾雨水旋下旋流。
不緻淹浸。
得旨、甚宜行者。
亦不必咨部矣。
○河東河道總督韓鑅奏、查勘曹汛六堡。
補築漫口工程。
其臨河一面。
經前河臣奏、圈築月堤一道。
現已興修過半錐簽尚屬堅實。
南岸儀考廳屬芝麻莊、張家油房、二處壩工。
均追壓重土。
高平地八尺有餘。
臣仍饬令遇蟄加鑲。
其前築挑水壩。
遵旨拆短三十丈。
以讓河身至儀考二汛現築圈堤。
原為攔隔順堤河形跨截灘面溝槽。
尤為吃緊。
但大汛漫灘。
堤根仍恐汕刷。
俟堤工完竣。
即令鑲做防風以資攩護。
得旨、覽奏俱悉。
具見留心一切勉為之
○湖北巡撫鄭大進奏、從前辦理邪教舊案。
凡借名诓騙香錢。
與實在邪教有間者。
止分别枷責完結。
近來牧令。
或竟視同自理。
詞訟。
率不通詳。
查地方鼠竊等案。
罪止笞杖。
亦必詳報上司。
況邪教贻害人心。
尤不應率結。
請嗣後遇此等事件。
該州縣立即搜訊。
通禀各上司。
按核情罪辦理。
倘有諱匿辄自完結。
别經發覺。
除曲法輕縱嚴參外。
即使罪止枷責案無出入。
亦照諱竊例、加等議處。
得旨好。
知道了
○湖南巡撫劉墉奏、湖南社倉本息谷、共存五十九萬一千一百餘石。
自乾隆二十二年以後。
未經捐增上年通省豐收當令長沙、善化等二十州縣。
循例勸輸随經各屬報捐至十六萬石。
現已另立倉房社長分别收貯至舊存谷除本谷留貯備借。
其曆年收存息谷。
請照安徽、江西等省例。
變價存司。
以為民田水利。
及随時撫恤之用。
報聞。
○雲南布政使江蘭奏、滇省銅廠。
近因額短運遲遴員躧勘山場。
督率開采。
惟滇民赀本微薄。
司事者恐日後賠累。
吝于發本。
匠夫朝集暮散。
緻少成效。
現饬委員查核。
如錘鑿器具、及日用薪米。
有力難自辦者。
即令随時禀報。
酌給工本接濟。
得旨、好知道了。
卷之一千一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