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督。
提集案内人犯秉公嚴審。
究拟具奏。
提督劉鑒。
平時既漫無覺察。
及知事難揜蓋。
始以一參塞責又不自請議處。
尤屬不合劉鑒、着交部嚴加議處。
○直隸總督袁守侗奏、永定河北岸堤工系宛平縣主簿經管。
計長四十七裡有奇。
近年水趨北岸在在險要鞭長莫及。
查有經管三角澱南堤九工、武清縣縣丞。
自下口改移後。
修防事易。
請将該員移駐北岸頭工。
自一号至二十二号止。
劃分河堤二十二裡即以原銜管理毋庸另給關防。
其二十三号以下。
至四十七号止。
仍令宛平縣主簿經管。
所有南堤九工。
就近饬委霸州澱河通判兼管。
得旨、如所議行。
○四川總督文绶疏報馬邊酆都二廳、縣。
續墾荒地八十三畝有奇。
○甲申谕軍機大臣、據陳輝祖參奏浙江提标右營遊擊李雲彪捏報欺詐各款一摺。
已降旨将該員革職拏問并将失于查察之該提督劉鑒。
交部嚴加議處矣。
此案李雲彪、因派委巡洋私帶船隻販貨貿易。
并遣令兵丁袁永全等看守貨船。
在洋遇盜。
緻被推跌落海淹斃。
又複捏飾具禀種種營私欺詐各情節自應據實嚴辦。
但此案發覺之始。
是否系劉鑒查出。
知照地方官究審抑系地方官先行查辦。
劉鑒不得已。
始行參究。
如果自行查出。
并無袒庇。
則尚屬失察因公。
若由地方官獲盜。
究出李雲彪私帶貨物牟利、及捏禀欺詐各緣由。
劉鑒知事難淹覆。
因行具摺參奏。
以為将來開脫處分之地。
則其不是更大。
難膺提督之任劉鑒向在新疆辦理屯田。
非軍營出力者可比着傳谕陳輝祖。
令其平心靜氣、确查原案。
秉公據實詳悉具奏。
○又谕、前以尹嘉铨所着各書。
多狂妄悖謬之處。
因傳谕各督撫實力查辦。
解京銷毀如查辦不實。
緻有隐漏别經發覺。
必将原辦之督撫治罪此内如小學等書。
本系前人着述。
原可毋庸銷毀。
惟其中有經該犯疏解編輯。
及有序跋者。
即當一體銷毀。
至其自着各書。
尤當實力通行查禁。
着再傳谕各督撫。
務須嚴切查辦。
将查出各書。
遵照前旨解京銷毀。
毋令稍有存留緻幹咎戾。
○增建、湖北棗陽、均州、與山、三州縣常平倉廒一十七間。
從巡撫鄭大進請也。
○乙酉。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前據英廉等奏。
查抄勒爾謹在京家産。
其家人曹祿等名下。
竟查出銀二萬餘兩。
是其平日必有招搖婪索等事。
已傳谕阿桂提犯嚴訊并明降谕旨。
将外省門包押席等項積弊。
通行禁革矣。
因思勒爾謹、平日辦事軟弱。
家人既如此縱肆無忌。
則其幕友、亦必有因事索詐。
勾通作弊情事。
此等督撫司道幕友。
平日高擡身價。
上下連結。
倚藉影撞。
以肥私槖既不顧主人聲名。
并不顧自己身家。
專出一身在外。
營私骩法。
及至事發之後。
督撫等身罹重罪。
而伊等轉得脫然事外。
實堪痛恨。
不可不嚴行查辦。
以示炯戒。
着傳谕阿桂、李侍堯。
即将勒爾謹管事幕友。
嚴查确訪。
如有不法款迹即行據實奏聞。
從重辦理。
○谕曰綽克托等奏。
遵旨賞給從前拏獲安集延回民所失馬匹什物之蘇勒通部落畢依尼沙緞匹。
該畢依尼沙之母。
現年一百八歲。
遣其子至烏什謝恩。
朕聞之。
深為嘉獎。
且現年百有八歲在外夷部落。
似此有壽者尤少。
着加恩賞給畢依尼沙之母大緞四匹。
貂皮六張。
綽克托等接到時即差人送往蘇勒通部落賞給。
俾其母子鹹知感激朕恩。
諸事奮勉。
○以固山貝子永碩、為宗人府左宗人。
○丙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谕軍機大臣曰、就現在剿賊情形而論。
阿桂之意。
似欲候川兵及阿拉善兵到齊。
以川兵攀踰險阻。
直搗賊巢。
以阿拉善兵防其竄逸乘騎追捕。
一鼓而前。
可以剿洗淨盡。
惟是逆賊罪大惡極。
必須将首犯蘇四十三。
及幫同主謀之犯。
生擒解京。
盡法處治方足以正刑章而申國憲。
阿桂等務須設法生擒。
解京治罪
○又谕、前據勒爾謹奏報、收複河州時。
除将賊犯殲斃外。
擒獲蘇四十三之侄蘇二個、胞侄蘇五個。
并要犯馬八十三等十七名又搜獲子女回婦二十三口。
并節次生擒逆賊一百零九名。
婦女幼孩一百數十口。
現在嚴行監禁等語。
此等黨惡要犯其應行解京訊問者不過數人多亦不過數十人着即行派委妥幹員弁。
押解送京。
此外随同抗拒打仗之犯。
均屬罪無可逭。
即應于該處按律正法。
即将來擒獲蘇四十三。
并為逆匪出力主謀之大頭目等。
自應解京訊問。
其餘無關緊要之犯。
亦即于該處正法。
至其餘緣坐各犯。
非如尋常邪教逆匪等案。
尚可邀減監候者可比。
自應按律即予骈誅。
以昭國憲。
其婦女小口。
亦即就近發往伊犁之索倫、察哈爾、厄魯特、等兵丁為奴不必拘泥成例。
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俾轉得衣食豐足。
且省長途解送之煩着傳谕阿桂。
李侍堯即行分别嚴辦。
嗣後若有續獲之犯亦俱遵照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寶豐縣民路山女路氏。
丁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江西巡撫郝碩疏報、南昌新建、上高分宜、永豐、龍泉、樂安、鉛山、八縣。
開墾荒地五頃二十畝有奇。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