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尚有另籌添補之項。
若接辦一千五百丈。
釘樁較難。
所需幫費亦約略相等。
請敕下楊魁。
會同陳輝祖。
将此段工程。
共應開銷正項若幹。
幫費若幹之外。
熟商妥酌等語。
浙省辦理石塘二千二百餘丈。
計明歲冬間始可蒇工。
其老鹽倉一帶塘工。
若一律築砌。
自應俟現辦工程完竣後。
再行次第籌辦。
昨經降旨令楊魁赴閣省暫署撫篆。
換令富綱來京陛見。
所有老鹽倉工程。
如何接辦。
并應如何開銷正項。
及幫費之處俟楊魁回至工所後。
再與陳輝祖。
妥議熟商具奏。
亦不為遲。
○谕。
據綽克托奏稱。
烏什所屬英阿雜爾。
拟改英阿西爾牙爾。
哈喇沙爾。
拟改哈喇西牙爾等語。
此等地名。
理應照依回人語音改正。
但英阿雜爾。
哈喇沙爾之名。
相沿訛錯已久。
今既據綽克托奏請改正。
以朕所記憶而論。
将英阿雜爾。
改稱英吉沙爾。
哈喇沙爾。
改稱喀喇沙爾。
方與回人原音相合。
○又谕曰。
據瑪興阿奏稱。
自喀什噶爾回程。
行抵哈密。
聞有撒拉爾賊匪。
即起程前赴蘭州。
随欽差大臣效力等語。
瑪興阿聞有撒拉爾逆回之事。
即由哈密前赴蘭州。
雖出伊奮逸這力。
但伊在外日久。
且年歲已老。
着傳谕阿桂。
俟瑪興阿抵蘭州時。
如有差遣之處。
留彼效力。
否則令其回京。
○兵部等部奏。
直隸總督袁守侗咨稱。
承德府屬朝陽。
赤峰。
二縣。
護解人犯。
道裡遙遠。
并無墩撥兵丁。
請于木匠營。
兩家營。
梅倫溝。
小廟子。
平房兒。
宮營子。
六處。
每歲安設馬兵一名。
守兵四名。
在于河屯協左右兩營。
及唐三營。
八溝營内抽撥。
并将木匠營兩家營梅倫溝小廟子四處改隸赤峰縣。
平房兒即歸赤峰縣。
宮營子即歸平泉州管轄。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豐鎮廳民張宗第妻李氏。
○己酉。
谕。
據薩載等奏。
江蘇省有河灘地租一項。
向系另款徵收。
解交河庫。
不入地丁項下。
查阜甯縣。
自乾隆三十四年以後。
安東。
山陽。
清河。
桃源。
沭陽。
大河。
等六縣衛。
自乾隆十一年至四十四年。
共有未完積欠災緩租銀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兩零。
上年南巡蠲免積欠災緩項下。
未經一例開報等語。
阜甯等縣衛。
頻臨河湖。
地土瘠薄。
向為積歉之區。
其舊欠河灘租銀。
遞年積壓殊堪轸念。
所有阜甯等七縣衛。
未完灘租銀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兩零。
着加恩準其一體豁免。
副朕轸恤窮黎至意。
○又谕。
錦惠生母尚無品級。
現在西阿哥福晉亦故。
着加恩封為側福晉
○庚戌。
上以秋狝木蘭。
自圓明園啟銮。
○谕。
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所有經過地方。
着加恩蠲免本年錢糧十分之三。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
此次密雲縣來接兵丁。
着加恩賞給半月錢糧。
○又谕。
前以甘省番回。
有掌教及總掌教之名。
恐易惑衆滋事。
因傳谕各督撫留心查革。
茲據國泰奏稱。
東省回民。
與土着民人比闾而居。
實屬安靜。
并無滋事之人。
亦無掌教及總掌教之名。
但念經祈福。
即為惑衆之漸。
嗣後遇有争控邪教聚衆念經之案。
即親提審辦。
其田土錢債争控細故。
亦令赴地方官控理等語。
本日又詢據袁守侗奏稱。
直隸通州。
滄州天津等處回民較多。
尚皆安靜。
惟其傳經之人。
稱為師父等語。
回民念經祈福。
是其習俗相安已久。
若概行禁止恐地方官奉行不善。
或緻騷擾。
激成事端。
若有名無實。
虛應故事。
又屬無益。
何必為此。
惟其中有借傳經為煽播邪教者。
則不可不實力嚴查。
親提審辦。
至直隸回民念經之人。
稱為師父。
雖亦如師徒俗稱。
但究不若并其名而去之。
向來地方官。
平日于此等事。
并不留心查察。
及奉有谕旨。
又未免辦理過當。
不能深喻朕意。
徒滋胥役得錢放免。
着再傳谕各督撫。
務須不動聲色。
留心妥協查辦。
毋緻吏胥人等藉端滋擾。
及蹈虛文塞責之習。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南漳縣民申奉均妻聶氏。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辛亥。
谕軍機大臣。
前經降旨。
令富綱來京陛見并谕令楊魁。
即赴福建署理巡撫事務。
但計此時楊魁尚未起身。
着仍留海塘工次。
候朕另有簡用之處。
再降谕旨。
至富綱在福建巡撫任内辦理諸事。
漸就熟谙。
朕原欲觀其才具器識。
是以降旨令其來京陛見。
今楊魁既仍留浙江工次。
富綱此時亦竟不必來京。
如楊魁富綱已遵前旨起程。
接此旨後。
即遵照各回本處。
○又谕。
據恒瑞等參奏。
西藏拉裡管理糧饷之縣丞高大業。
短發兵饷。
虧空庫項錢糧。
請革職嚴審。
俟審明後具奏等語。
駐藏管理糧饷。
自應派